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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按揭贷款办不下来,我应当属于违反合同,但是房开商不愿意解除合同,怎么办?

贵州-黔东南 04-13 22:29  悬赏 20  发布者:沙漠圣水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在2011年8月22日,在房产公司付了30%的首付款,于8月23日签订了合同,由于自己一直在外地工作,于2012年2月28日回到老家的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在4月7日银行方面通知个人信用有问题不能进行按揭贷款。之后多次去找开发商协商该如何处理,但是开发商态度强硬,表示如果自己不去解决贷款问题,就只能按照附加条款中的“未发生合同规定的退房”来进行违约处理,按照总房价的10%支付违约金。开发商声称必须按照合同办理。
下面是合同中的部分内容: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4种方式按期付款:
4.其他方式:1、买受人于2011年8月22日前支付总房款的30%,计人民币贰拾五万捌仟三百三拾肆元整(¥258334.00)。2、剩余房款计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买受人在接到开发商电话或书面通知3日内办理由银行提供按揭手续。3、因买受人的原因不能按上述约定时间内办妥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的,视为买受人违约,即按买受人逾期的违约责任处理。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中方式处理:
1.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 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乡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1(该比率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附件五:合同补充协议
一、 未发生合同规定的退房事由买受人要求退房的,买受人应按房屋总价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应支付已发生的相关费用;出卖人无故解除合同,除退回买受人已交付的购房款外,应按房屋总价的1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二、 买受人选择银行按揭或公积金贷款支付购房款的,在出卖人为买受人提供贷款担保的保证责任期内,没熟人不按期归还银行贷款,致使银行或者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出卖人账户扣收贷款时,买受人不仅构成贷款合同关系的违约,同时构成本购房合同关系中的违约。经出卖人催促买受人不能在30天内归还出卖人为其垫付的贷款时,出卖人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支付的购房款(含贷款)扣除10%的违约金,偿还贷款,扣除相关手续后的剩余部分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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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4-15 13:24
你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但可以减轻,具体的案件情况需要全面了解,方能给出准确的答复,建议你携带相关材料与律师面谈。如需帮助,可致电本律师面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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