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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受伤评残问题

浙江-绍兴 10-25 15:38  悬赏 20  发布者:zmj140……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是2011年5月20日因公受伤的警察,因受伤严重直至2014年1月10日才医疗结束,2015年1月我向民众部门提起评残申请,一开始当地民政局受理并安排鉴定,鉴定结果为三级伤残,但当提交到民政厅时,却被退回,理由为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他们认为根据这条规定,我应该在受伤一开始就计算时间,我的申请超出了三年时效。但是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如果按照民政厅的说法,这同一规章里是不是出现了互相矛盾的规定,我刚受伤如何提供医疗终结的证明?我如果受伤严重导致医疗时间超出三年,是不是意味着我直接失去资格?希望律师能帮我解读下这个《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申请评残时效的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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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10-28 15:20
您好!
不合理,有合法的延期事由,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详情可来电来访!
回复时间: 2016-10-26 07:32
你有合法的延期事由,如民政厅给你退回,你可以在民政厅所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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