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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10-27 12:47  悬赏 15  发布者:gqlee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深圳 回答:(2)
我在被告公司属中层干部拿固定工资,入厂厂方明确口头说明管理层没有加班费;现公司裁员被裁,我申请了在职期间加班费,仲裁委给予支持;但我在立案申请时填写的加班费是按照深圳基本工资为基数核算的,实际在入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上明确了加班费是按照固定工资为基数计算;故少申请了较大一笔数额;一审诉状上有修正为固定工资计算之数额,并在庭上法官也有问起并向法官特别做出说明;
    请问:
    1.法官是否会支持我的说法?
    2.我新的加班费数额是否会获得法庭支持?
    关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有劳动合同予以证明,并且此修改非新的诉求不必再经仲裁(仲裁裁决书已生效也不可能再回头申请仲裁),且关于加班费修改前后诉求具有不可分性;一审法官庭审也问起是否有就加班费向被告提出异议,我答复有提出但被告说管理层都没有加班费即我公司就这样你来做就得接受;我认为既然仲裁委予以认定加班费申请有效法官应该不会不认可吧?
    已经一审,仲裁已经生效,并且同一诉求不可再次申请仲裁吧;
    请律师解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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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6年10月27日 13时16分
你虽然说的比较好,但是,按法律规定,法官不应支持你的说法。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6-10-27 17:04
你的诉求超出仲裁范围,法院可能不会支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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