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合同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朱建宇  陈晓云  毕丽荣  李波  龙宇涛  
该问题已关闭

试用期公司辞退员工事宜的咨询

北京-海淀区 04-25 22:32  悬赏 5  发布者:小彦宝 给我留言  回答:(8)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今年3月初入职一家传媒公司,担任人事助理的职位,当时签的是两个月的合同,现在合同快到期了,然后公司人事经理跟我说要辞退我,在职期间内没有出现过工作的失误,并且离职之后工资没有立即结,貌似要到下月公司发工资的时候再结,我想问一下这样是不是属于违法的?是不是可以索求公司两倍工资的赔偿?公司这样签订合同是不是也是违法的?需要赔偿给我试用期的五险的费用吗?
问题补充:
但是我现在突然想到了昨天他给我办理离职手续时,打印了一张离职单,上面的离职原因写着个人原因,所以我想问一下这样我回去再跟他要求双倍的赔偿是不是他会拿出这个来说这是我自己原因离职的,公司不承担这个责任!现在特别担心这个~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4-25 22:47
可以要求补交保险,给予赔偿。
追问:

但是今天办理了离职交接工作,已经离职但是这个月的工资还没有给我发放,所以我在离职后申请会影响到赔偿金的补偿吗?

回答:

没有影响。

回复时间: 2012-04-26 06:20
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追问:

但是我现在突然想到了昨天他给我办理离职手续时,打印了一张离职单,上面的离职原因写着个人原因,所以我想问一下这样我回去再跟他要求双倍的赔偿是不是他会拿出这个来说这是我自己原因理智的,公司不承担这个责任!现在特别担心这个~

回复时间: 2012-04-26 08:44
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回复时间: 2012-04-26 09:10
属于违法行为。
1,工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发放, 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北京市是1260元,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你可以要求补发。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提成等全部费用。拖欠或扣发工资、改变工资发放形式都是违法行为,你可以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全额发放,并要求单位支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超过合同约定工资发放日15天以上算拖欠。

2,保险应当以实际收入为基准缴纳.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全部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不缴纳保险或不足额缴纳保险属于违法行为, 你可以要求单位补缴或作相应经济补偿。否则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如果是单纯的保险纠纷劳动仲裁不受理,你只能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3,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以劳动者本人实际工资计算.
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如果没有提前通知的,需要另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司法实践中,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通常只有一项会得到支持,你可以自己选择.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4,单位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你可以随时离职,不需要提前通知,单位应当为你办理离职手续, 包括结算工资、开具离职证明、办理户口和档案的迁转等。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应当在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仲裁。
劳动仲裁时效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如果有需要可以来电免费咨询,根据案情细节做出更准确解答。
回复时间: 2012-04-26 09:15
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回复时间: 2012-04-26 10:30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2-04-26 11:08
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回复时间: 2012-04-26 22:10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广东深圳
湖南长沙
江苏无锡
北京朝阳区
福建福州
贵州贵阳
河北张家口
四川成都
福建厦门
最新回复律师
山东 菏泽
人气:207323
上海 长宁区
人气:1007225
广东 深圳
人气:207701
湖南 长沙
人气:541827
江苏 无锡
人气:50959
北京 朝阳区
人气:236662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