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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见解

河南 03-04 12:23  悬赏 0  发布者:义之子 给我留言  回答:(0)
一、洛阳市拆迁办《停止房屋建设的公告》,拆许字(98)第9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及拆迁公告不合法
1、洛阳市拆迁办发布《停止房屋建设的公告》、拆迁公告,核发拆迁许可证的主体资格不合法。
(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必须经过法律、法规的授权,才能成为行使某一特定范围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
洛阳市拆迁办作为事业单位,要成为洛阳市城市建设拆迁的行政主体,行使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的行政职权,也必须经过法律、法规的授权,而《洛阳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四、依法审查拆迁申请、核发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 
这一规定将执法主体及职责界定的非常清楚:洛阳市建委作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理所当然的具备了核发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的主体资格和权力,而洛阳市拆迁办,只能在洛阳市建委的领导下负责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在洛阳市的城市建设拆迁实践中,平等街以外的房屋拆迁都是由洛阳市建委行使核发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的行政职权。
1999年4月,洛阳市大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距平等街仅数百米的南新安街进行拆迁,即由洛阳市建委核发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附件1)
(三)洛阳市编委洛市编(97)38号文件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悖,不能作为确定洛阳市拆迁办为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具备核发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主体资格的依据。
被告从未向原告提供该文件。据瀍河区法院(2008)瀍行诉字第5号判决书(重审):“另查明:洛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于1997年7月15日以洛市编(1997)38号文件,批复市拆迁办机构编制方案。该批复载明:市拆迁办为副县级事业单位,隶属市建委,根据授权,行使城市建设拆迁管理行政职能,其主要职责:…(三)审批拆迁安置计划,核发拆迁许可证;(四)组织重要建设项目和城市综合开发区域的拆迁安置工作…(六)调解、裁决拆迁安置补偿纠纷。”
(1)该文件中授予洛阳市拆迁办“核发拆迁许可证”等项拆迁主管部门的职权,不是行政授权。
因为,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的法律行为。目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授予洛阳市拆迁办行使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职权。
(2)该文件中授予洛阳市拆迁办“核发拆迁许可证”等项拆迁主管部门的职权,不是规范合法的行政委托。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的区别之一是:被委托组织不具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职权,只能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进行活动。但这种委托应由委托的行政主体即洛阳市建委向洛阳市拆迁办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向洛阳市人民政府报告、备案及向社会公告。洛阳市拆迁办没有取得洛阳市建委的相关授权委托书。洛阳市建委也没有向社会公告相关事宜。
(3)该文件中授予洛阳市拆迁办“核发拆迁许可证”等项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的职权,违背《洛阳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
任何政党和组织都不能超越法律,都必须在法律规范下活动。这是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也是党章的基本要求。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在洛阳市城市建设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职权已由洛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洛阳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确定的情况下,属于洛阳市委系列的洛阳市编委,授于事业单位的洛阳市拆迁办“核发拆迁许可证”等项城市建设拆迁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其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
2、洛阳市拆迁办发布《停止房屋建设的公告》,核发拆许字(98)第9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及拆迁公告的程序不合法。
《洛阳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拆除房屋和其他应拆除物的,均须持规划定位图、建设用地批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以及按规定的其他批准文件,向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并领取许可证后方可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建设部建房(1991)456号《关于印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通知》第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对申请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
附件:《房屋拆迁许可证》标准文本及填表说明
①项目批文、规划批文、用地批文: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②其他批文,本地区要求的其他批文;
③拆迁计划、拆迁方案:有无、是否可以。
以上规定非常清楚、具体,申领拆迁许可证的程序应该是:拆迁人向拆迁主管部门递交申请,同时报送规定的批准文件: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包含市计委的立项批复、批准的项目设计方案、核发的投资许可证),规划批准文件(包含市规划局核准的规划定位图、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包含与土地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手续),按市建委核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条件意见书》的要求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计划,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等。拆迁主管部门接到上述申请和批准文件等以后,认真审查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其合格与否,确定是否核发拆迁许可证。并依据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要求被拆迁人停止房屋建设。
洛阳市拆迁办在发布《停止房屋建设的公告》时,一无拆迁人,二无拆迁许可证,三无拆迁公告,即要求所谓的被拆迁人停止房屋建设,令人莫名其妙。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这是其一。
洛阳市拆迁办在给洛阳润峰公司核发拆许字(98)第9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洛阳润峰公司没有取得上述规定的任何一项图证批文。在平等街被拆迁户指出洛阳市拆迁办违反法定程序后,洛阳市拆迁办与洛阳润峰公司进行了一系列的违法补制和弥补,但仍不具备申领拆迁许可证的必备条件,这是其二。具体事实共有七项:
(一) 没有递交拆迁许可申请
核发拆迁许可证是应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能在相对人未申请的情况下主动为其核发。因为核发拆迁许可证是赋予相对人拆迁权利与资格的行为,只有相对人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即提出拆迁许可申请,行政机关才能对其申请进行审查,进而决定是否许可其进行拆迁。
洛阳市拆迁办迄今为止未提供为洛阳润峰公司核发拆迁许可证时,润峰公司的拆迁许可申请,其违反《洛阳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拆除房屋和其他应拆除物的,均需。。。向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和行政许可的法律准则是明显的。
由于被告的举证时限在一审,所以现在即使洛阳市拆迁办提供洛阳润峰公司的拆迁许可申请,也应视为无效。
(二)没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是取得建设项目的依据。洛阳市拆迁办关于润峰公司取得平等街商务住宅楼项目的说辞有两种:一曰由洛阳市计委计资(98)134号《关于调整平等街商务住宅楼项目开发单位的通知》(附件18),将三门峡龙港公司在洛阳市计委立项的平等商务住宅楼项目“调整”给润峰公司;二曰经润峰公司与三门峡龙港公司洛阳分公司签订的《项目转让合同》(附件5),由龙港公司洛阳分公司将三门峡龙港公司在洛阳市计委立项的平等商务住宅楼项目“转让”给润峰公司。但这两种说辞都恰恰证明了洛阳市拆迁办核准润峰公司拆迁开发的平等商务住宅楼,没有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1)洛阳市拆迁办(98)第9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润峰 公司拆迁开发的地块,并非洛阳市计委计资(98)134号《关于调整平等商务住宅楼项目开发单位的通知》“调整”给润峰公司的洛阳市计委计资发(97)26号《关于三门峡龙港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平等商务住宅楼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附件2)批准三门峡龙港公司立项的地块。
      洛阳市计委计资(98)134号《关于调整平等商务住宅楼项目开发单位的通知》虽存在违背三门峡龙港公司无意“退出”和“转让”平等商务住宅楼项目开发建设的瑕疵,但却明确要求润峰公司“按我委洛市计资发(1997)26号文件要求,编制项目设计方案,报我委审批。”这意味着润峰公司拆迁开发平等商务住宅楼项目,必须按洛市计资发(97)26号文件批准三门峡龙港公司拆迁开发平等商务住宅楼项目的范围进行拆迁开发。
洛市计资发(97)26号文件批准三门峡龙港公司立项的平等商务住宅楼占地8亩,四址为东至机床厂家属院住宅楼,西邻平等街大道,南至环城北路,北至民生街。(附件2,3,4)洛阳市拆迁办为润峰公司核发的(98)第9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地方及润峰公司实际拆迁开发的地方虽然也是8亩,但四址却是东起机床厂家属院地界,西至平等街,南起平等街53号,北至现状小路。两块地方虽然都在平等街,但三门峡龙港公司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地方在南,润峰公司实际拆迁开发的地方在北,两者相距100多米,即润峰公司实际拆迁开发的地方已经不是三门峡龙港公司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地方,而是一块没有取得洛阳市计委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地方。
(2)洛阳市拆迁办(98)第9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润峰公司拆迁开发的地块,并非三门峡龙港公司洛阳分公司通过《项目转让合同》非法“转让”给润峰公司的地块。该《项目转让合同》非法“转让”的地块也不是洛市计资发(97)26号文件批准三门峡龙港公司立项的地块。该《项目转让合同》也没有标明“转让”的项目是平等街商务住宅楼项目。
三门峡龙港公司洛阳分公司通过《项目转让合同》非法“转让”给润峰公司的地块四址为北起三仓库地界,西起平等街路中心线,东至洛阳机床厂地界,没有南界;洛市计资发(97)26号文件批准三门峡龙港公司拆迁开发的地块四址为东至机床厂家属院住宅楼,西邻平等街大道,南至环城北路,北至民生街;洛阳市拆迁办(98)第9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润峰公司拆迁开发的地块四址为东起机床厂家属院地界,西至平等街,南起平等街53号,北至现状小路。三块地位置互不相同,互不搭界。充分说明《项目转让合同》非法“转让”的地块和洛阳市拆迁办核准润峰公司拆迁开发的地块都没有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洛市计资发(97)26号文件批准三门峡龙港公司拆迁开发的地块取得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与二者毫不相干,无以为代。
(3)《项目转让合同》的出炉背景及违法性
     1998年12月27日洛阳市拆迁办为润峰公司核发了(98)第9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当平等街群众指出洛阳润峰公司没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等诸多必备文件即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洛阳润峰公司采取了一系列补救措施,以蒙骗平等街群众。与非法使用三门峡龙港公司洛阳分公司名称进行违法活动的胡学勤炮制《项目转让合同》(附件5)即是一例。但这份注明时间为98年10月12日的《项目转让合同》却是全方位违法的。
一)项目所有者—— 三门峡龙港公司无意“退出”和“转让”平等商务住宅楼项目。
平等商务住宅楼项目原属洛阳市计委1997年5月13日以洛市计资发(1997)26号文批复三门峡龙港公司的项目(附件2)。龙港公司无意退出该项目的开发建设。该公司多次致函洛阳市计委、建委、土地规划局、拆迁办、瀍河区政府,其法人代表多次亲自上门向有关领导申明无意退出和转让平等商务住宅楼项目。(附件6,7,8,9,10,11,12)
二)项目转让者——所谓的三门峡龙港公司洛阳分公司资格不合法。      
1)龙港公司洛阳分公司签订《项目转让合同》未取得三门峡龙港公司的特别授权 。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其所有活动应得到本公司的认可、授权。龙港公司洛阳分公司以分公司的名义转让三门峡龙港公司申请立项的项目,更应有三门峡龙港公司的特别授权。而三门峡龙港公司无意转让平等商务住宅楼项目,从未特别授权洛阳分公司转让该项目。(附件7)
2)98年10月12日签订《项目转让合同》时三门峡龙港公司洛阳分公司已不存在。
分公司要合法存在,一要有本公司的认可,二要通过工商部门的登记、年检。龙港公司洛阳分公司这两个条件一个也不具备。该分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期限为97年4月28日至97年12月31日。(附件13)经营期限届满后三门峡龙港公司即解散了该分公司(附件7),故该分公司98年未进行年检且已停业,98年10月12日签订《项目转让合同》时已停业解散将近10个月了;
3)胡学勤私自涂改龙港公司洛阳分公司营业执照营业截止日期,不能使龙港公司洛阳分公司签订《项目转让合同》的资格合法。                                                                             
为达非法转让、牟利之目的,已同三门峡龙港公司解除关系的龙港公司洛阳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党天耕之妻胡学勤,自行将原龙港公司洛阳分公司营业执照上载明的营业截止日期涂改为99年12月31日(附件7、13)。胡学勤的违法行为被戳穿后,不得不于99年元月27日向市工商局递送了一份《情况说明》(附件14),隐瞒三门峡龙港公司“要求其中止一切活动,并停办一九九八年年检登记”(附件7)的事实,谎称三门峡龙港公司洛阳分公司“没及时到市工商局进行年检执照”(附件14)。这反而说明原龙港公司洛阳分公司的营业执照98年确实未年检(附件13)已失去经营资格,当然包括签订《项目转让合同》的资格。
 三)《项目转让合同》——严重违背国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三门峡龙港公司立项的平等商务住宅楼项目不具备国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转让条件。
国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完成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三门峡龙港公司开发平等商务住宅楼项目属房屋建设工程,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没有进入拆迁阶段,根本没有完成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因此,根本不能转让。                                 
2)项目转让标的——没有履行任何立项手续的地域,而非三门峡龙港公司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地段。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市场需求确定,并经批准立项。”所谓的三门峡龙港公司洛阳分公司与洛阳润峰公司签订的《项目转让合同》,虽然润峰公司一厢情愿的称是将三门峡龙港公司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平等商务住宅楼项目转让给洛阳润峰公司,但实际转让的地块并非洛阳市计委批准的三门峡龙港公司立项的地块(《项目转让合同》也未标明转让的是三门峡龙港公司立项的平等商务住宅楼项目),而是一个改变和扩大了三门峡龙港公司立项的地块的东、西、北地界,没有南边地界的,没有履行任何申请,审批、立项手续的地域。只需将附件2,3,4和5做一对照,便可一目了然。
洛阳市计委批准的三门峡龙港公司项目同龙港公司洛阳分公司与洛阳润峰公司签订的《项目转让合同》对照表
  洛阳市计委洛市计资发                (1997)26号关于三门峡龙港房地产开发公司 开发建设平等商务住宅楼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三门峡龙港公司三龙房字(1997)01号关于申请开发居民小区建设书的报告 三门峡龙港公司三龙房字(1997)02号关于申请平等商务住宅楼选址意见书的报告 三门峡龙港公司洛阳分公司与洛阳润峰公司签订的《项目转让合同》98年10月12日 洛阳市拆迁办《停止房屋建设的公告》98年10月13日

址 同意三门峡龙港公司改造建设平等商务住宅楼项目 东至机床厂家属院住宅楼
西邻平等街大道
南至环城北路
北至民生街 东至机床厂家属院
西临平等街大道
南至环城北路
北至民生街 东至机床厂地界
西起平等街路中心线
北起三仓库地界

东至机床厂地界
西至平等街路中心
南至环城北路中心
北至三仓库地界

积 占地面积8亩
总建筑面积
18000平方米 占地面积8亩
总建筑面积18000平方米 占地面积8亩 占地面积
没有南界
无限大 用地面积40.893亩

3)《项目转让合同》——无法实施的违法合同、无效合同。
国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三门峡龙港公司洛阳分公司与洛阳润峰公司签订的《项目转让合同》未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属违法合同。该《项目转让合同》共三项,最关键的第二项为:“乙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方负责办理建设用地过户手续并承担过户费用;”但由于三门峡龙港公司取得的平等商务住宅楼项目并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致使该项合同无法实施。从而导致《项目转让合同》成为无法实施的无效合同。
1998年11月27日、1998年11月28日洛阳市规划局先后致函洛阳市拆迁办(附件15)、洛阳润峰公司(附件16),要求洛阳润峰公司“另外”“重新”申请办理建设用地等手续就说明了这两点。
(三) 洛阳市规划局给润峰公司核发的98——04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17)违背国家和洛阳市规划管理法规。
(1)98——04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不一致。
    国家《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洛阳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出用地调整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是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二者应有一致性。非经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调整。洛阳市计委批准三门峡龙港公司立项的平等商务住宅楼项目占地8亩,经非法“调整”、“转让”给润峰公司后,洛阳市规划局给润峰公司核发的98——04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7)上却变成了40.893亩,超出了三门峡龙港公司立项的平等商务住宅楼占地面积5倍多,严重违背上述法规。
(2)没有取得规划定位图和初步设计方案。
《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是:(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选址意见书,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定点。(四)需要做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初步设计,确认其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总平面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方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规划定位图和初步设计方案是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前提条件。洛阳市计委计资(1998)134号文件(附件18)要求润峰公司“做好项目设计方案,报我委审批”,洛阳润峰公司没有取得上述图证和方案。
1998年12月31日洛阳市计委设计科胡俊民给平等街被拆迁户出具证明:“洛阳市润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平等商务住宅楼项目需在我科办理“项目设计方案”审批手续,目前尚未办理。”(附件19)而此时距洛阳市拆迁办给润峰公司核发拆迁许可证已经一个多月了。 (3)没有分期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洛阳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规定:“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分期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得先征待用,征而未用,多征少用。”
洛阳润峰公司一期在平等街开发仅8亩,洛阳市规划局给润峰公司核发的98——04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却在平等街占地40亩,违背了上述规定。
(四)98——04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后补制的。
洛阳润峰公司1998年11月27日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洛阳市拆迁办1998年11月28日发布拆迁公告,洛阳市规划局1998年12月25日给润峰公司核发98——04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17),前后时间相差一个月,是在平等街被拆迁户指出润峰公司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以证后补制的。严重违背《洛阳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关于领取拆迁许可证的规定。
(五)98——02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24)不能作为润峰公司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凭据
    98——02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是洛阳市拆迁办和润峰公司在平等街被拆迁户指出1998年11月27日洛阳市拆迁办为润峰公司核发(98)第9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润峰公司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后补制的。按照洛阳市拆迁办和润峰公司的说法,该证的取证单位是龙港公司洛阳分公司,实际证载的取证单位名称与二者的说法并不一致。但98——02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违法性和不能作为润峰公司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却是毋庸置疑的。
(1)平等商务住宅楼项目系三门峡龙港公司立项的项目,依法应当由该公司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非龙港公司洛阳分公司申领。
三门峡龙港公司未授权龙港公司洛阳分公司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已将其解散。三门峡龙港公司洛阳分公司营业执照载明营业截止日期为97年12月31日,98年该公司已不存在,无资格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龙港公司洛阳分公司98——02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98年12月25日已注销。该证上盖有洛阳市规划局“注销”章。
润峰公司98——04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及附件名称一栏第六项注明:原发证98——023号作废。
98年11月27日、28日洛阳市规划局连续发出通知,要求润峰公司“另外”“重新”申请办理选址及建设用地手续。说明洛阳市规划局亦不认可龙港公司洛阳分公司的98——02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可作为润峰公司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龙港公司洛阳分公司98——02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载用地面积、位置与三门峡龙港公司立项的平等商务住宅楼项目用地面积、位置不一致,说明该证并非三门峡龙港公司立项的平等商务住宅楼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纯系无立项违法取得。
(2)98——02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载取证单位为三门峡龙港房地产开发洛阳分公司(名称有瑕疵,被告没有举证证明该取证单位即为三门峡龙港公司洛阳分公司),该取证单位未与润峰公司签订任何协议、合同,故98——02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更不能作为润峰公司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凭据。
(六)没有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违法使用国有土地。
(1)没有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
国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第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第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洛阳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洛阳市土地规划局建筑审批科98年11月27日、28日分别致函洛阳润峰公司和洛阳市拆迁办,都要求洛阳润峰公司“另外”、“重新”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附件15,16)
    在洛阳市拆迁办为洛阳润峰公司核发拆迁许可证20多天以后的1998年12月18日,洛阳市土地监察大队给平等街被拆迁户出具证明:“经我大队调查落实,洛阳润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平等商务住宅楼未在我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用地需先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方能开发。”(附件20)
(2)集体的土地没有依法转为国有土地。
国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
洛阳润峰公司开发建设的平等商务住宅楼地址,有一部分是农民的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未见地方人民政府公告有关事项,征求农民意见转为国有土地。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必备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能代替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国家《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九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应抄送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标准文本中遵守事项载明:“二、凡未取得本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附件17)
以上规定说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前提条件之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是土地部门核发的,二者不能等同代替。润峰公司取得的98——04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法,更不能代替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违法占用土地。
国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洛阳市计委批准的平等商务住宅楼项目占地8亩,润峰公司取得的98——04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载土地40.893亩,实际拆迁开发的虽然还是8亩,但却换了地方,其没有合法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作依据,少批多用,未批即用,批此用彼,非法用地等多重违法显而易见。
(七) 没有办理和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要求制订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第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应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该书包括“规划控制指标及规划设计要求”,“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等六项内容,是建设单位制定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及与土地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必备条款”或取得“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内容之一。”
    洛阳润峰公司在取得(98)第9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没有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因此,没有也不可能按要求制定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洛阳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1998年12月31日给平等街被拆迁户出具证明:“洛阳市润峰房地产开发公司于98年8月13日在我办领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于98年12月22日市建委对其公司申报的平等街改造工程项目发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附件21)请注意:12月22日距洛阳市拆迁办为洛阳润峰公司核发98第9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11月27日晚了20多天,恰恰是该证核准的拆迁结束日期。
以下为申领拆迁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与洛阳润峰公司办理情况对照表:
申领拆迁许可证必备条件 润峰公司办理情况 说    明
拆迁申请 无 被告无举证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没有洛阳市计委立项批复。98年11月25日洛市计资134号《通知》违背国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将三门峡龙港公司项目“调整”至润峰公司名下 违法“调整”,且润峰公司未按市计委通知“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编制项目设计方案,获计委批准 98年12月31日市计委设计科胡俊民证明:润峰公司未办项目设计方案审批手续 98年12月31日洛阳市拆迁办已给润峰公司核发拆迁许可证一个多月了
在市建委申领《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条件意见书》 98年12月31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证明:润峰公司98年12月22日取得 98年12月22日是洛阳市拆迁办给润峰公司核发的拆许可证规定的拆迁结束日期

按《意见书》制定拆迁计划、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没有按《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条件意见书》的要求制定 不合格,先制定计划、方案,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办理意见书,无法按要求制定
在市规划局办理规划定位图 没有办理规划定位图 被告无举证
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8年12月25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了三门峡龙港公司立项的地址,面积由8亩扩大为40亩 98年12月25日润峰公司已取得拆迁许可证28天。变更立项地址,面积,严重违法,应为无效证
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98年12月28日洛阳市土地监察大队证明:润峰公司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98年12月28日拆迁公告已发布一个月了。违法用地
建设用地批件 无                          98年11月27日、1 1月28日市规划局分别致函润峰公司、市拆迁办,要求润峰公司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违法用地
依法办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                土地手续 平等街被拆迁户部分属农民,宅基地为集体所有,未见公告征求农民意见转为国有 违法用地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润峰公司仅有一个100多万元的银行存款证明 数额少,且非专用于拆迁补偿安置

洛阳市拆迁办发布的拆迁公告与(98)第9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有差异(拆迁公告公布的拆迁范围南界为平等街51号,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南界为平等街53 号) ,使其成为无证公告,违反法定程序,这是其三。
3、洛阳市拆迁办发布的《停止房屋建设的公告》,核发的拆许字(98)第 9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及拆迁公告内容不合法。
洛阳润峰公司开发平等街住宅楼项目,原为三门峡龙港公司在洛阳市计委申请立项获得批准的,其面积地域都是特定的。润峰公司非法接办后,也只能按市计委批准三门峡龙港公司的面积,地域开发,但洛阳市拆迁办为润峰公司核发的(98)第91 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的拆迁公告,《停止房屋建设的公告》都改变了原来的面积和地域,并且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形成了没有立项的拆迁开发,违法使用土地的拆迁开发。
以下为三门峡龙港公司项目,洛阳市拆迁办(98)第9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停止房屋建设的公告》地域面积对照表:
三门峡龙港公司平等商务住宅楼项目 洛市拆(98)第9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洛阳市拆迁办拆迁公告98年11月28日 《停止房屋建设的公告》98年10月13日
四址 东至机床厂家属院住宅楼,西邻平等街大道,南至环城北路,北至民生街 东起机床厂家属院地界,西至平等街,南起平等街53号,北至现状小路 东起机床厂家属院地界,西至平等街,南起平等街51号,北至平等街29号 东至机床厂地界,西至平等街路中心,南至环城北路中心,北至三仓库地界
面积 占地面积8亩 占地面积8亩 用地面积40.893亩
从上表可以看出,四块地域各不相同、地域位置相差极大。现状情况是:三门峡龙港公司项目的北至民生街,距洛阳市拆迁办(98)第9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确定的南界平等街53(51)号相距100多米,充分说明洛阳市拆迁办核发的(98)第9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的拆迁公告内容不合法。
二、洛阳市建委拆裁字(98)04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不合法。
1、洛阳市建委裁决董义和“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主体资格不合法。
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须由法律设定。行政主体只能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事。洛阳市建委虽是洛阳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但法律并未授予其裁决“停止非法建设,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职权。
《洛阳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五)调解裁决安置补偿纠纷。”《洛阳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这两条规定非常明白,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权限不包括“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因此洛阳市建委裁决董义和“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行为严重违法。那么确认“非法建设,违法建筑”,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权限属谁呢?
国家《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非常明白:市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是确认与处理“非法建设、违法建筑”的主体。
《洛阳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可以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
非常清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的申请,在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情况下,责令被拆迁人限期拆迁。洛阳市建委需报请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查证落实后才可以责令董义和限期拆迁。
2、洛阳市建委裁决董义和“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内容不合法
(一)  董义和建房有合法手续。
98年6月瀍河区城建委批准了董义和的建房申请,并为其核发了《建房通知》(附件22),建房期限为98年6月——12月。洛阳市拆迁办98年11月28日发布拆迁公告。假设其合法,董义和在98年6月——11月28日前建房都属合法。由于洛阳市拆迁办98年11月28日发布的拆迁公告违法,董义和从98年6月——12月建房都属合法。
(二) 瀍河区城建委98年12月11日给董义和下达的撤销建房通
知的决定违法无效。
(1)瀍河区城建委撤销董义和建房通知的主体资格违法 
《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进行监督和检查。”
瀍河区城建委不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其审批建房与处理违章系受洛阳市规划局委托,但瀍河区建民房审批管理体制98年9月进行了调整,建房审批与违章处理已改由瀍河区土地规划分局负责。瀍河区城建委已不具备审批建房与处理违章的资格和权力。关于这一点,洛阳市土地规划局专门下发了洛土规(1998)67号《关于取消城市区建设部门规划管理暂行授权的通知》(附件26)和《关于向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管理暂行授权的通知》两个文件,对上述权力调整作出了安排。98年10月26日的《洛阳日报》,以《瀍河区建民房审批管理体制理顺了》(附件23)为题作了详细报道。该报道载明:“新的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从9月份开始实施。”“如发现有违章建房现象则由土地规划管理分局立案处罚。”
(2)瀍河区城建委撤销董义和的建房通知违反法定程序
    裁决是应申请的行政行为,(98)04号裁决强调系受瀍河区拆迁事务所申请而为,但在举证的有效期间,洛阳市建委未能举证瀍河区拆迁事务所的申请。因此,应认定洛阳市建委是在无人申请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作出了(98)04号裁决。
    国家《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瀍河区城建委作出撤销原告的建房通知决定之前,未告知原告上述规定事项及权利,即作出了撤销原告建房通知的决定。
     国家《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瀍河区城建委作出撤销原告的建房通知决定之前,根本就未听取原告的意见,即作出了撤销原告建房通知的决定。
     国家《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瀍河区城建委作出撤销原告的建房通知决定之前,未告知原告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亦未举行听证即作出了撤销原告建房通知的决定。
国家《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瀍河区城建委未按上述规定将撤销建房通知的决定送达原告。 
总之,瀍河区城建委是在没有主体资格和行政处罚权力的情况下,违背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作出了撤销原告建房通知的决定,依据国家《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关于“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的规定,瀍河区城建委撤销原告的建房通知的决定不能成立。 依据国家《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关于“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的规定,瀍河区城建委作出的撤销原告建房通知的决定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其不能作为洛阳市建委进行裁决的依据。
(三)洛阳市建委裁决“按董义和出示的原房屋所有权证,。。。进行补偿安置 ”,违背《洛阳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洛阳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十三条、十四条都明确规定,拆迁补偿不仅包括房屋,也包括其他应拆除物。在董义和的原房屋已拆除,新的房屋已建设的情况下,洛阳市建委的上述裁决严重违法。
3、洛阳市建委裁决董义和“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不合法。
(一)洛阳市建委没有履行审查拆迁申请,核发拆迁许可证的程序。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度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洛阳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法审查拆迁申请,核发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调解裁决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主体同为洛阳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即洛阳市建委。因此,核发拆迁许可证,审查、批准拆迁是进行裁决的前置条件和必要程序,但洛阳市建委没有对润峰公司在平等街的拆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批准,没有为其核发拆迁许可证。因此,洛阳市建委对平等街的拆迁纠纷进行裁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二)裁决是应申请的行政行为,洛阳市建委(98)04号裁决强调系受瀍河区拆迁事务所申请而为,但在举证的有效期间,洛阳市建委未能举证瀍河区拆迁事务所的申请。因此,应认定洛阳市建委是在无人申请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作出了(98)04号裁决。
(三)洛阳市建委没有履行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
《洛阳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可以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洛阳市建委没有履行这一程序,而是自行作出了要求董义和“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严重违犯程序和越职越权。
(四) 洛阳市建委对董义和的裁决没有经过听取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意见,调查核实证据,查明事件真相,进行调解、听证等程序。
国家《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洛阳市建委作出(98)04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之前,没有告知原告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亦未举行听证即发布了该裁决书。    .
(五)洛阳市建委未将(98)04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送达原告。
    洛阳市建委98年12月15日作出(98)04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12月16日即向法院申请执行,瀍河区法院在未下达裁定的情况下,当日即向原告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原告由此才知道了裁决一事,并在向瀍河区法院交涉过程中,于12月22日了解了裁决的详细内容。
(六) 瀍河区拆迁事务所申请裁决的主体资格不合法。
(1)《洛阳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搬迁过渡等达不成协议,可以向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因此裁决申请人只能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而不是拆迁被委托人。
(2)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三条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职能进行了明确规定。该规定指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的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因此,瀍河区拆迁事务所的职能不包括申请裁决。
(3)瀍河区拆迁事务所系受拆迁人----润峰公司的委托在平等街实施拆迁。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其作为拆迁被委托人只能以委托人润峰公司的名义从事拆迁活动,包括申请裁决。因此瀍河区拆迁事务所向洛阳市建委申请拆迁纠纷裁决是不合法的,洛阳市建委接受其裁决申请并作出裁决也是违法的。1999年洛阳市建委裁决拆迁人润峰公司与被拆迁人牛银生、冯小合、董爱玉等的拆迁纠纷,改由接受拆迁人洛阳润峰公司的申请,而不是拆迁被委托人瀍河区拆迁事务所的申请,即是明证。(附件25)
(4)润峰公司委托瀍河区拆迁事务所拆迁的地块,不是洛阳市拆迁办(98)第9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润峰公司拆迁的地块,因此,瀍河区拆迁事务所对(98)第9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范围内的拆迁纠纷申请裁决,主体资格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洛阳市建委对董义和作出的(98)04号裁决书不合法,洛阳市拆迁办给洛阳润峰公司核发的(98)第9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合法,拆迁公告、《停止房屋建设的公告》不合法。董义和的合法建筑被拆除依法应该得到赔偿。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据此,董义和提出前期停工损失244216.00元;房屋被违法拆除损失574116.06元;前期停工损失至今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日万分之四规定)          元;房屋被违法拆除损失至今的利息           元;房屋被违法拆除的租金损失(按同地域最低标准每平方米每月30元)            元,五项合计为:           元。
最后,请求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洛阳市建委拆裁字(98)04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号裁决书、洛阳市拆迁办《停止房屋建设的公告》、拆许字(98)第9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及拆迁公告,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
附件:(目录序号)
1.洛阳市建委99年4月24日依据其为洛阳大地房产开发公司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的拆迁公告
2.洛市计资发(1997)26号《关于三门峡龙港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平等商务住宅楼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3.三龙房字(1997)01号《关于申请开发居民小区项目建设书的报告》
4.三龙房字(1997)02号《关于申请平等商务住宅楼选址意见书的报告》
5.98年10月12日胡学勤以三门峡龙港公司洛阳分公司的名义与洛阳润峰公司签订的《项目转让合同》
6.三门峡龙港公司2008年8月28日的《情况反映》
7.三门峡龙港公司1999年6月10日的《举报材料》
8.三龙房字(1998)36号《关于无意退出平等商务住宅楼开发建设的函》
9.三门峡龙港公司98年10月10日给洛阳市计委、建委、规划局的函
10.三门峡龙港公司98年10月10日给瀍河区政府的便函
11.三门峡龙港公司98年10月29日给洛阳市瀍河区政府、洛阳市规划局、洛阳市拆迁办的便函
12.三龙房字(1998)37号《关于呈请解决平等商务住宅楼项目归属的函》
13.三门峡龙港公司洛阳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14.99年1月27日胡学勤以三门峡龙港公司洛阳分公司的名义给工商局的《情况说明》
15.98年11月27日洛阳市规划局规划建筑审批专用章便函
16.98年11月28日洛阳市规划局规划建筑审批科的便函
17. 98年12月25日洛阳市规划局给润峰公司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8.98年11月25日洛阳市计委计资(1998)134号文件《关于调整平等商务住宅楼项目开发单位的通知》
19.98年12月31日洛阳市计委设计科胡俊民的证明
20.98年12月28日洛阳市土地监察大队的证明
21.98年12月31日洛阳市建委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的证明
22.瀍河区城建委给董义和核发的私宅(98)第29号《建房通知》
23.98年10月26日洛阳日报》报道:《瀍河区建民房管理体制理顺了》
24.98——02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5.洛阳市建委市拆裁字(1999)02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
26.洛阳市土地规划局洛土规(1998)67号文件《关于取消城市区建设部门规划管理暂行授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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