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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出纳,向原单位提出离职,财务总监同意,并要求北京现任负责任通知我与我的主管办理交接手续

北京 11-25 23:42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6)
我是一名出纳,向原单位提出离职,财务总监同意,并要求北京现任负责任通知我与我的主管办理交接手续,人事经理监交,交接单上也注明离职日期,三方均签字确认,之后第二天致电原单位索要离职证明,原单位主管态度蛮横,告知我离职手续暂缓,无理由,且告诉我之前协商的离职日期与交接单上注明的离职日期公司拒不承认,且在交接单上签字的人事经理,财务经理,北京负责人和财务总监,均不承认同意我离职及交接工作的事情,说交接当事人即我的主管与我协商的离职日期无效,且此人不可代表公司态度,之后再不与我联系离职的任何后续情况,也并没有通知我回公司继续上班,我现在沟通困难,不明理由,目前所有工作全部完成且全部交接完毕,并未影响原单位工作正常运行,但原单位拒不出具离职证明,且有扣押我当月在职时工资的风险,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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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11-25 23:48
你好,建议与用人单位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起诉
追问:

现在与原单位协商困难,且原单位拒不给出离职暂缓的理由,目前正在找工作的状态,诉讼肯定会影响新工作的状态,有没有其他解决办法?

  • [北京-朝阳区]
  • 宋超律师 VIP
  • 电话:18811476983
  • 873918积分
回复时间: 2016-11-28 12:37
劳动仲裁: 一、案件受理
  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辖属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劳动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如双方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证,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向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三、仲裁调解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委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四、仲裁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辨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15日。
回复时间: 2016-11-25 23:50
你好,建议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6-11-26 09:20
您好,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您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回复时间: 2016-11-26 09:45
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6-11-26 15:17
您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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