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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通”开封分公司侵权8年致死

河南-开封 05-05 15:26  悬赏 0  发布者:汴一度 给我留言  回答:(0)
联通常小兵董事长:
我叫牛红娟,女,1949年6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小学教师,住开封市玉皇庙街二建生活小区6号楼2单元5层9号。
我满怀悲愤泣诉联通开封分公司一些人践踏人权的蛮横行为和无视民生的漠视态度。您的属下对人的生命、健康、尊严毫无敬畏之心,他们明知非经允许在私有楼梯间上设置小灵通基站属侵权行为仍肆意妄为,且在我长达8年的维权奔波中分别称“向领导汇报后答复”、“等待领导决定”、“2007年7月协议到期,不再续签,届时拆除”、“向领导汇报后本周内答复”等,持推诿、欺骗、蛮横态度至极尽,最终答复竟是:爱咋——咋!?大有将侵权进行到底之态势,付之诉讼就是在这种倚强凌弱恶劣氛围中底层百姓的万般无奈之举。在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后,他们擅自拆卸、转移小灵通基站毁灭证据,一审提交伪造证据,二审表示“赔偿没有先例”。请问联通开封分公司经理:肆意侵权有先例吗?坚持8年拒绝停止侵权有先例吗?毁灭和伪造证据有先例吗?致人死亡有先例吗?
大型团队员工素质参差不齐难以避免,但长时期、多部门、众人员均麻木不仁,如出一辙,就该从企业文化、管理体制、领导水平上找原因。
侵权事实:
我退休后受聘北京一所大学,丈夫许连奎因患有轻度脑血栓在家,生活完全自理。2005年8月回汴探家时我感觉丈夫病情加重,探索原因时发现楼梯间顶部矗立一发射塔,经多方打听找到当时的电信开封分公司小灵通维护办公室张先生,得知对门邻居(10号)崔某於2003年7月23日独自与电信开封分公司工程部(印章)签订了设置小灵通基站的《协议书》。我当即要求停止侵权,立即拆除。张表示向领导汇报后答复。
令人气愤的是,2006年7月探家时发射塔依然矗立,我再次找张先生主张权利,张说等待领导决定。为避免电磁波辐射继续给丈夫造成严重损害,在万般无奈中我只好动员丈夫临时离家入住养老院。然而,丈夫惦记着家中晒台上宠爱的花、鸟,时常近距离呆在发射塔下。
2007年元月,我忍无可忍找到侵权方具体负责人,马女士答复:7月协议到期,不再续签,届时拆除。
不可思议的是——发射塔矗立依然,导致悲剧发生。在长期的电磁波辐射和无奈的纠结情绪折磨下,丈夫许连奎於2008年10月29日患脑出血,同年12月11日离我而去。谁敢断言丈夫的死与发射塔——“死亡塔”对他肉体及精神造成的损害没有关系。
2011年3月我二次退休返乡,看着“死亡塔”仍“得意”矗立在属于我私有空间的楼梯间之上,听着它肆无忌惮的发出“嗡…嗡…”蜂鸣声,我五内俱焚,彻夜难眠。8年啊!……人生能有多少个8年?我不甘重蹈丈夫覆辙,於5月23日与委托代理人又一次找到侵权方张先生,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张再次表态:向领导汇报后本周内答复。三天后的答复竟是:爱咋——咋!?
诉讼经过:
在忍无可忍、万般无奈中,我委托代理人于2011年6月10日诉诸法庭,被告联通开封分公司於同年7月1日上午将未经鉴定的侵害物——小灵通基站擅自拆卸转移(见照片),令证据灭失。
同年7月26日庭审中,被告提供与原始文件不符的伪造证据《协议书》,其虚假之处主要有:一、甲方主体更换,乙方主体“崔某”篡改为“二建家属院6号楼2单元10号”;二、双方主体对应位置甲乙调换;三、将协议期限4年篡改为10年。
同年11月24日我收到龙亭区法院“驳回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的诉讼请求”民事判决书,理由是“不能证明原告丈夫的病情加重及死亡与被告设立小灵通基站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对被告辩称“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起诉超过时效”的意见不予采纳。
判决书所指“病情加重及死亡与被告设立小灵通基站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证明,应为“对设立在玉皇庙街二建生活小区6号楼2单元顶层楼梯间上小灵通基站电磁污染的鉴定结论”。这个证明因被告擅自拆除、转移加害物而丧失鉴定条件,因此剥夺原告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显失公平、公正。
关于原告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说明:
原告居住的9号住宅楼顶渗漏雨水,经征询楼下4户业主均放弃权利、义务后,於2001年主动协商对门邻居崔某共同出资联合对双方楼顶屋面进行全面整修,同时增设向上楼梯(原无通道)和各自独立的通道安全门、楼顶屋面安全围墙。
2011年12月原告提起上诉,请求:
1、撤销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1)龙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重新认定本案事实,并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2、判令被上诉人将未经一审法庭许可、我方同意,擅自拆卸、转移的侵害物(小灵通基站)恢复原状,取得鉴定结果后再行拆除。
3、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4、两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理由是: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判决书查明“二建生活小区6号楼2单元10号崔某(甲方)与河南通信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期自2003年7月27日始至2013年7月27日止……”事实虚假,该“协议书”系被上诉人为应对诉讼伪造,原始《协议书》(摘抄于被上诉人原始档案)协议期是4年。被上诉人提供虚假证明是为了掩盖其承诺“2007年7月协议到期,不再续签,届时拆除”的欺骗行为,续签协议和伪造协议行为违背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充分暴露其对上诉人物权侵犯的肆无忌惮及人格尊严的漠视,说明其侵权行为主观恶意的严重程度。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判决书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丈夫的病情加重及死亡与被告设立小灵通基站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适用法律错误。
(一)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的《适用民诉法意见》第74条规定:“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2. 最高法院的《证据解释》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3. 被上诉人漠视法庭,2011年7月1日上午将未经检测鉴定的侵害物(小灵通基站)擅自拆卸转移,此举证妨碍行为致使这一关键证据灭失。
(二)论证
根据上述法律和事实,上诉人不具备该项证据的取证能力,按举证责任“正置”分担有违公平理念和立法原则,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被上诉人提供“设立在玉皇庙街二建生活小区6号楼2单元顶层楼梯间上小灵通基站放射的电磁污染对人体不会形成损害”的鉴定书。否则,便不能排除加害人(被上诉人)侵权设置的加害物(小灵通基站)与上诉人丈夫的病情加重及死亡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三、判决错误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举证责任分配显失公平,作出的判决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其驳回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的诉讼请求”无疑是对严重侵权行为的姑息和纵容,请求二审法庭重新认定本案事实并予以改判,实现民法救济弱者的价值取向,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2012年3月30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对本案进行调解,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同意调解的三项前提:
第一,双方具有诚意。必须承认事实,遵从法律。上诉人诚意表现:1.对被上诉人容忍8年之久,诉讼属被迫无奈;2.上诉前专送《致联通(开封)李辉安总经理函》,至今无回复;3.为避免扩大事态,8年来未采取上访、求助媒体等方式将真相公之于众。
第二,被上诉人对自身过错及造成后果应有深刻认识。
过错:1.无视上诉人物权,擅自在上诉人与第三人共有的楼梯间上安装发射塔;2.倚强凌弱,对上诉人停止侵权的正当要求采取推诿、欺骗手段拖延8年;3.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后擅自拆卸、转移侵害物,逃避责任;4.向一审法庭提交伪造的证据,妄图掩盖事实真相。
后果:1.安装、固定发射塔破坏了上诉人楼梯间牢固性能和防水工程,造成渗漏,缩短楼梯间使用寿命;2.在长时期(5年)、近距离(3-5米)、全时段(无间断)的电磁辐射及拒绝停止侵权的蛮横态度引发的愤怒、绝望、恐惧、焦虑等不良情绪的双重损害下,上诉人丈夫许连奎于2008年10月29日患脑出血,当年12月11日病逝,仅医疗费就支出6万元;3.电磁辐射的无休无止、侵权行为的愈演愈烈、丈夫遭不法侵害而死,这一切造成的严重的生理、心理损害,令上诉人失眠健忘,反应迟钝,经医院诊断患:神经衰弱。
第三,被上诉方委托代理人具有实际意义上的而非字面上的“全权”。
调解中联通开封分公司代理人提出:赔偿没有先例,须汇报请示。
尊敬的董事长:
上述事实千真万确,法律依据有案可稽,请明察并主持公道。
受害人:牛红娟  13681459276 
                                2012年4月9日 
附:一、电磁辐射危害相关信息
(一) 电磁辐射危害人体的机理 
电磁辐射危害人体的机理主要是热效应、非热效应和累积效应等
1、热效应:人体70%以上是水,水分子受到电磁波辐射后相互摩擦,引起机体升温,从而影响到体内器官的正常工作。
2、非热效应:人体的器官和组织都存在微弱的电磁场,它们是稳定和有序的,一旦受到外界电磁场的干扰,处于平衡状态的微弱电磁场将遭到破坏,人体也会遭受损伤。
3、累积效应:热效应和非热效应作用于人体后,对人体的伤害尚未来得及自我修复之前(通常所说的人体承受力---内抗力),再次受到电磁波辐射的话,其伤害程度就会发生累积,久之会成为永久性病态,危及生命。对于长期接触电磁波辐射的群体,即使功率很小,频率很低,也可能会诱发想不到的病变,应引起警惕。 “小灵通基站”是日夜不停地在发射微波,换句话说:它就是在日夜不停地慢性杀人! 它辐射的范围达到300~500米;这种微波不仅是直射,也可以通过墙壁反射。距离越近,危害越大!这种危害无论怎样轻微,日久天长都会对人体产生累积效应。
(二)专家意见
1. 著名的雷达专家、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科技委副主任、中国工程院院士王小谟告诉记者:“电磁辐射对人体健康肯定是有影响的,包括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也一样。而这种影响并不是短期内就可以发现的。”王院士说:“经常处于电磁辐射的环境下,久而久之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也会很严重,而这种危害也是多方面的,除了引发头晕头疼等病症,长期还可能影响下一代的质量,比如产生畸形儿等,因此必须引起重视。”
2. 2000年11月22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的第五届全国科学大会统计显示,全国每年出生的两千多万新生儿中,接近120万为缺陷儿,专家指出,导致婴儿缺陷因素中,电磁辐射危害最大。
3.据2006年4月19日在广州举行国际神经肿瘤治疗论坛上,专家指出:近30年来,我国城市男性脑癌发病率狂增100%,女性增加50%,都是与电磁波的辐射危害有直接关系。天坛医院胶质瘤诊疗中心近两年的门诊和病房的患者数量呈上升趋势,患病的男女比例为3∶1。记者在该中心病房采访时发现,入住的病人有不少40岁左右、看起来身强体壮的青壮年,他们平时都感觉身体不错,只是在偶然就医或体检时被诊断出来患了脑瘤。
(三)媒体报道
1.2001年8月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第9号消费警示:日常生活需防电磁辐射!
2.2001年8月8日人民日报社《人民网》报道,电磁辐射严重危害人类健康。
3.据英国《世界新闻报》2006年12月3日报道,英国患癌症的人数比例平均值为2%,而住在“死亡塔”顶层的居民患癌症率却高达20%。居住在一信号发射塔附近的居民直言:三年内周围已有7人去世,其中4人死于脑溢血,3人死于癌症。人体内均有致癌细胞在持续发展,这些细胞破坏免疫系统;数据显示∶人们只要暴露在电磁波环境中几分钟,就会将原有的 5 % 致癌因子提升到 95 %。长期暴露在电磁波环境中,轻者会引起头晕、目眩、耳鸣、记忆力减退等,重者会破坏免疫系统,增加致癌的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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