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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检察院对我立案是否合适

 05-07 17:52  悬赏 25  发布者:张成岭 给我留言 地区:河南-鹤壁 回答:(3)
一、我涉案的原因 
    2007年5月我所在的钜桥国土资源所在巡查中发现浚县白寺乡白寺村东浚大路北侧有人建房,我所人员及时上前制止、讯问了解情况,得知该处是白寺村张国军占用浚县农场的土地建房,我所人员当场进行了勘测,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责令施工人员撤离现场。转告张国军本人到钜桥国土资源所说明情况。并向县国土资源局汇报情况。经县局批准对张国军违法占地情况进行立案调查。 
    后张国军到了钜桥国土资源所,我们对其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再次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我们习惯称小告知,并告知张国军不能施工,程序间隔到期后我们又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我们习惯称大告知。 
    在程序过程中我所多次督促检查张国军施工情况,张国军阳奉阴违,给我们打游击战。断断续续的进行施工。从5月初到8月底历时4个月。我们采取看守、扯线、甚至推墙等多种手段制止。并将制止情况多次向上级汇报。8月张国军房子主体基本建成。 
    后来张国军交了罚款。至于罚款数额的多少,收不收罚款我没有参与决策。开票时间我不清楚。 
    二、钜桥国土资源所基本情况和巡查职能运转情况 
    钜桥国土资源所当时有14人,一名所长两名副所长,2006年3月至2007年9月(大概时间)由所长、两名副所长和其他人员分批,统一乘车巡查;2007年9月至2008年3月钜桥所由于车辆燃油紧张,实行分片骑车巡查,除司机外一般人员每人包几个村,所长负责两个乡镇,我负责白寺乡,另一名副所长负责钜桥镇;2008年3月经所长和白寺乡政府协调,我和承包白寺乡村庄的其他四名同志搬到白寺乡城建所办公,5月经所长安排局领导同意负责筹建白寺乡国土资源所办公楼,2008年10月办公楼建成同白寺乡管辖权一并移交现在的白寺乡国土资源所,我和其他四名同志撤回钜桥所。2009年钜桥划归淇滨区。 
    巡查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向所长汇报,并通知当事人到所里说明情况,够条件的经所长请示县局,县局批准立案后按程序时限,依次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待《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后将案卷移交浚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审核、起草《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经局领导批准后委托专人移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国土所基本职责 
    (一)协助县局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二)协助乡镇政府做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协助开展旧村庄整理,废弃宅基地复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三)做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民宅基地审查报批、权属调查、登记管理、纠纷调处工作。 
    (四)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监察。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严格执行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制止和纠正土地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协助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处土地和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调处权属纠纷。 
    (五) 负责办理群众来信来访。 
    (六)负责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不断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保护土地和矿产资源的自觉性。 
     四、2012年4月18日,浚县检察院以涉嫌渎职对我立案侦查。目前,我取保候审,他们的行为是否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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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2年05月07日 20时09分
根据你的叙述,你的行为不构成涉嫌渎职犯罪,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措施,如果过一年之内不对你进行起诉,就应该解除取保,撤销案件。
追问:

他们对我采取强制措施有没有法律依据?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5-07 19:00
需要去阅卷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
回复时间: 2012-05-07 20:37
需要去阅卷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
追问:

我说的是实际情况,但是,检察院在调查过程中,我们所其他同志证明我分管白寺乡(实际可能只是口头分工,我确实没印象)还有其他同志说我和当事人一起吃过饭。我确实不记得。
案卷情况基本就是这样,我构成不构成犯罪?
当事人也就是张国军房子建好后,通过村委会出具手续,在房产管理局违规办理了房产证。然后,以房产抵押在银行贷款一百多万,贷款到手后其又私自将房子售于村民。致使银行贷款无法收回。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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