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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案追诉时效如何计算

山西 03-10 22:03  悬赏 0  发布者:116 给我留言  回答:(2)
案例:
   吉某于2004年08月,借用他人资金500万元,进行验资,取得了验资报告;同年08月16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2010年01月,根据报案人的控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查:吉某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从2005年至2009年都向工商部门提供了虚假的审计报告,从而顺利地通过了工商部门的年检。案件的性质是虚报注册资本罪。现在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已过追诉时效。理由是: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是2004年08月,公安机关发现的时间是2010年01月,虚报注册资本最高刑是3年,因此已过追诉时效。另一种观点认为,没有过追诉时效,理由是:虽然吉某最初实施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时间是2004年08月,但由于该行为一直处于延续状态,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吉某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不存在超过追诉时效问题,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你认为哪一种观点正确。并说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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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3-10 22:21
答;第二种观点正确;理由;犯罪行为直至目前仍然没有终了,因此从发现之日起予以追究,虚报注册资本罪最高刑是3年,需要经过5年的追诉时效。
回复时间: 2010-03-10 22:47
第二种正确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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