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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这种情况胜诉的机会有多大?申请书写得正确吗?律师费大概要多少呢?

新疆-阿克苏 05-13 18:04  悬赏 0  发布者:小彧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在新疆阿克苏地区乌什县,国家4类贫困地区

申诉人:胡红,女,汉族,1988年4月3日出生
联系电话:13579115704  
现住所:乌什县国税局家属院小二楼

被诉人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阿克苏地区分行乌什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冯学勇
联系电话:13399056705   0997-5328666
地址:乌什县热斯太街邮政储蓄银行

被诉人二:阿克苏市众油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磊
联系电话:0997-2571100  
地址:阿克苏市民主路华龙小区D区13号楼2号门面

请求事项:
解除申诉人与被诉人一、被诉人二之间的劳动合同并转出劳动关系;
由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试用期2.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合计8728元并支付25%经济补偿金2182元;
由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退还押金2000元并撤销担保;
由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绩效工资1552元及25%经济补偿金388元,合计1940元;
由被诉人一重新计算申诉人从2011年4月起至2012年3月每月绩效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并退还差额部分且退还20%风险保证金6150.41元;
由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1.5个月2倍经济补偿金合计10369.95元;
由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加班费合计32183.89元并支付25%经济补偿金8045.97元;
由被诉人连带为申诉人补缴2010年11月、2010年12月以及2012年3月社会保险;
由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被迫停职检查期间精神赔偿金1000元;
仲裁费用由被诉人连带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于2010年10月14日进入乌什县邮政储蓄银行信贷部工作,为劳务派遣形式的用工。由于贷款对象多为农牧民,淡旺季有明显季节性变化,每年10月至次年4年为工作最忙碌时期,工作内容主要为贷款的发放与回收,5月起整理前几个月发放的贷款档案。自10月起,平时8小时外与假日经常要求加班 (例如国庆节,仅放假2天,春节仅放假4天,常常连续上班一个月没有休息且晚上常常还要加班到11、12点),申诉人于2011年12月初检查出来已怀孕52天,但被诉人一对申诉人的劳动强度一点没有减轻,且从未发过加班费,由于申诉人已怀孕,有妊娠反应,长时间的加班加点工作令申诉人体力不支,常常感冒发烧,且被要求带病上班,生理、心理都承担着重大的压力,申诉人屡次要求减少加班加点劳动时间或者支付加班费,但均遭到强烈拒绝,甚至因此被被诉人一言辞激烈地劝辞,申诉人不肯,于2012年1月10日遭到停职,写停职检查,并在全体员工面前宣读《检查报告》,对申诉人身体及尊严造成严重伤害。申诉人于2012年1月28日曾经向被诉人一提交过岗位调动申请,希望调换到不用加班的岗位,也遭到强烈拒绝。今年3月18日(星期日,在加班),因为家中有事,必须回库尔勒一趟,顺便要办理准生证(当时已怀孕5个月余,长期加班,请不到假,无法办理),前几日已提出请假,但遭到被诉人一拒绝,此次不得不再次申请于3月19日星期一起至3月23日止共请假5天。申诉人坐3月19日晚十点的火车回库尔勒,20日早晨起,单位就开始打电话要求回去上班,申诉人在家仅逗留了1天就不得不着急往阿克苏赶,在22日(星期四)凌晨3点连夜坐硬座回来,但是由于当天乘坐的硬座,一整晚没有睡觉,加上当时已怀孕5个多月,夜里温差大,于23日(星期五)下火车就病了,于是打电话给被诉人一申请周六周日不要加班,休息一下,结果遭到被诉人一强烈拒绝并声称要报案且追究保证人责任,要求申诉人写辞职报告,申诉人本属弱势,只好答应身体好一点就回去交接工作。可是接下来,申诉人婆婆于3月28日检查出来有子宫肌腺瘤,必须要住院动手术,家中无人照料,于是申诉人给被诉人一打电话,写辞职报告的事情希望能往后延。申诉人婆婆于4月23日出院,申诉人次日就回到单位做工作交接,但由于接收人与主管都不在单位,没有完成交接工作,此后,由于主管不在,交接工作一直没有办法做,被诉人一克扣申诉人的2000元押金、2月的绩效工资和加班费不给,直到现在事情也无法解决,申诉人现已怀孕近7个月,眼看着肚子越来越大,需要在阿克苏休养,不适合坐车颠簸,由于被诉人一拒绝支付申诉人的绩效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退还押金和补缴社会保险,多次的维权让申诉人心力交瘁,为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申诉人的仲裁请求,依法裁决。

申诉人于2010年10月14日进入邮储银行乌什县支行信贷部工作,于2010年12月1日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于2011年11月又续签了为期3年的合同,合同于2014年11月30日到期,签约时合同为空白合同,被诉人称要返回被诉人二处盖公章留存,签约后,申诉人一直未得到合同原件,合同内容是否有侵犯申诉人合法权益的条款未知,被诉人一告知申诉人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间月工资500元,试用期满后与其他员工同酬,满3个月发放绩效工资,工作时间为5天制8小时,法定节假日正常休息。在被诉人一处工作期间,申诉人一直从事信贷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申诉人请求被诉人连带提供申诉人2次签订的合同原件并解除申诉人与被诉人一、二之间的劳动合同并转出劳动关系;

申诉人自2010年10月14日上班,2010年12月1日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直到2010年12月31日才截止,试用期总共为两个半月,每月工资为500元(不含任何保险),试用期两个半月的工资总计为1250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在申诉人离职期间才了解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现申诉人请求被诉人一补发申诉人试用期期间的工资,2010年10月14日至2010年11月13日期间,以乌什县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0元计算,被诉人一应补发工资给申诉人800-500=300元,300*(100%+25%)=75元;2010年11月14日至2010年11月30日期间,基本工资为近12个月平均工资,被诉人一应补发工资给申诉人3456.65*2/21.75*18-250=5471.35元,5471.35*25%=1367.84元;2010年12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被诉人一应补发工资给申诉人3456.65-500=2956.65元,2956.65*25%=739.16元;以上合计为10910元;

2010年10月15日前后,在被诉人一提出的入职要求下,申诉人委托乌什县国税局纳税服务科李仕勇做担保,提交了由乌什县国税局加盖公章的保证书,同时缴纳了1000元保证金,收据在申诉人多次要求下于2011年9月20日补开,申诉人于2011年10月28日缴纳服装押金费1000元,两次共计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现申诉人请求由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退还押金2000元并撤销担保,申诉人保留被诉人一向申诉人赔偿孳息的权力;

申诉人在被诉人处工作期间,被诉人拖欠申诉人2012年2月绩效工资合计1552元(其中已扣除4%个人所得税和20%风险保证金),申诉人多次要求被诉人一支付,均遭到被诉人一以工作没完成交接,信贷档案没整理完成为由拒绝,事实上,信贷档案每年都是从5月开始整理,需要几个月的时间才能整理完毕,单位同事均可证明这一点,申诉人各项工作均已交接完毕,但仍然迟迟得不到答复,现申诉人请求由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2月份绩效工资1552元并支付25%经济补偿金388元;

在申诉人每月所领取的绩效工资中,均为扣除4%个人所得税和20%风险保证金后余下部分,而被诉人一对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有误,应为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纳税所得额,邮储银行乌什县支行此种做法属于变相收取申诉人财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现申诉人请求由被诉人一重新计算申诉人从2011年4月起至2012年3月每月绩效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并退还差额部分且退还20%风险保证金6150.41元;

申诉人根据事实与理由第一条中陈述,请求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现申诉人请求由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1.5个月2倍经济补偿金3456.65*2*1.5=10369.95元;

在合同履行期间,被诉人一违反合同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经常要求申诉人在节假日加班加点却不按照国家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由于申诉人已怀孕,有妊娠反应,屡次要求减少劳动时间或者支付加班费,但均遭到强烈拒绝,甚至因此被被诉人言辞激烈地劝辞,申诉人不愿辞职,却于2012年1月10日遭到停职,写停职检查,并在全体员工面前宣读《检查报告》,对申诉人身体及尊严造成严重伤害。申诉人于2012年1月28日曾经向被诉人提交过岗位调动申请,希望调换到不用加班的岗位,也遭到强烈拒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申诉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现申诉人请求由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加班费合计32183.89元并支付25%经济补偿金8045.97元;

申诉人在被诉人一处工作期间,被诉人于2011年1月开始缴纳申诉人的社会保险,于2012年3月停止缴纳,但2012年3月,申诉人仍在被诉人一处上班,现申诉人请求由被诉人连带为申诉人补缴2010年11月、2010年12月以及2012年3月的社会保险;

由于申诉人已怀孕,有妊娠反应,长时间的加班加点工作令申诉人心力交瘁,常常感冒发烧,并被迫带病坚持,生理心理都承担着重大的压力,屡次要求减少加班加点劳动时间或者支付加班费,但均遭到强烈拒绝,甚至因此被被诉人一言辞激烈地劝辞,申诉人不愿辞职,于2012年1月10日遭到停职处分,写停职检查,并在全体员工面前宣读《检查报告》,对申诉人身体及尊严造成严重伤害。现申请由被诉人一向申诉人公开道歉并支付被迫停职检查期间精神赔偿金1000元;

由于申诉人劳动合同、绩效工资领取单、入职登记表、被处罚凭证和考勤记录均在邮储银行乌什县支行办公室保管,申诉人无法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现申诉人请求由被诉人一、被诉人二各自提交工商注册信息资料、劳动合同、工资单、入职登记表、被处罚凭证和考勤记录,仲裁费用由被诉人连带承担。

为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申诉人特依法提出上述仲裁请求,请劳动争议仲裁委依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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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5-13 19:59
你好,建议你在当地聘请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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