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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儿2015.12.2.出车祸,在医住了四个月零三天,医药费是对方出的

湖南-岳阳 12-09 02:04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女儿2015.12.2.出车祸,在医住了四个月零三天,医药费是对方出的,判决后对方不领判决书,打电话也不接,只好公告强制执行。至今已两年了,昨天下午对方打电话说愿意给钱了,我问了我们的律师,我要对方把赔偿的三十二里的利息费也赔偿出来,可律师说只能案公告的时间算起利息费,可我听别人说利息费是从判决书生效的那天算起。因为起诉是他们拖的这么久,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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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12-09 08: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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