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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

四川-成都 03-14 14:16  悬赏 30  发布者:846084……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想请问一下,我家于92年承包了我们老家村社上的2多亩地果园,由于当时签订承包合同时约定的承包期限是10年,所以合同于2002年就到期了,但是合同到期后我们双方之间并未续签合同,而只是口头上约定由我们家继续承包,依然每年上交200元的承包款就行了。由于当时果树的收成不好,而且果树也逐渐老化,有的甚至开始死去,所以我们家后来就把一些果树换成幼苗或者是重新嫁接新苗,现在果树成长还是较好,而现在恰恰由于同村社里有位刑满释放的同社老乡刑满释放回家了,由于他多年的时间在监狱里,他自己原来的土地可能是没人种或者其他什么原因导致他现在回来后没有自己的土地了,他现在就想要回他自己原来的那份土地,他就去找镇政府,找村里面要,所以村社的干部现在就想把那片果园地收回去划归给他。
   由于我了解国家的土地承包法里明确规定的是耕地的最短承包年限为30年 ,虽然我们当时签订的承包期限为10年,但是我们至今依然好好管理着这片果园地,而且每年都按时向村社缴纳了承包款的。
请问:
1、在原来的合同到期后,我们与村社之间是否依然存在着土地承包的事实,形成了非书面形式的承包合同?也就是说我们双方之间的承包期限可以认定为30年而并非10年?
2、村社现在是否有权收回那片果园地来划分给其他人?
3、倘若村社现在有权将那片果园地收回去划分给他人,那我们是不是有权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或者是赔偿?(例如我们自己栽种的果树和其他农作物的赔偿)对于这些补偿或者是赔偿我们又该找谁来履行补偿或者是赔偿义务从而来维护我们应有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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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3-15 07:00
应当以合同约定为依据。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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