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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朝阳区 12-10 13:49  悬赏 0  发布者:zhao13…… 给我留言  回答:(11)
2015年9月2日,我女儿和房屋出卖人的母亲,在搜房网居间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晚交定金2万元。约定2015年10月10日前解抵押贷款。签约时,被告在房屋出卖人未到场、未出示身份证件、家庭户口簿、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匆匆签订合同后就离开了。其中补充协议约定,“乙方房屋首付款44万元自行交给甲方,作为甲方在北京银行解抵押贷款专用。”实际上,我首付款仅为36万,甲方还须借我8万元现金用于解抵押贷款。由于北京银行解抵押贷款,需要上个月末前存入,待下个月10——12日才能核实并划走。这样的话,我需要在2015年9月末前交付给被告解抵押贷款44万元。但是,被告于2015年9月下旬借口离开北京,将解抵押贷款的银行卡放在中介,由中介代为收首付款、转交收条。由于合同正处于效力待定阶段,风险大。我拒绝支付,并得到了被告的认可。
2015年10月8日,三方重新商定支付首付款等事宜。结果为:10月8日上午,甲方、乙方先纸质网签,再去核验房源、存入首付款、中介网签。但是被告被告未如约到场进行纸质网签,出卖人本人只签了《补充协约书(二)》,其中约定:本合同自出卖人本人补签字之日起计算,顺延36天。由于被告未如约签订网签纸质合同,三方只能一同核验房源。发现涉案房屋所有权证号与朝阳房管局登记信息不一致,被告拒绝更改。原告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为由,拒绝存入首付款。
2015年10月8日之后,出卖人和委托代理再没有露面。合同未能履行。2015年末,被告返还定金2万元,涉案房屋售予案外人。
2016年8月2日,原告起诉至朝阳区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及其它损失。一审判决主要为:原告2015年9月末前未向被告支付首付款,还未达到必须终止的地步;涉案房屋产权证号与房管局登记不一致,不影响网签前工作,还没有到网签阶段;2015年10月10日前未向被告支付首付款,构成违约。目前正起诉至北京第三中级法院。中院告诉我,以违约金另行起诉。现委托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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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12-10 14:15
您好,可以起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16-12-10 15:21
来电详询
回复时间: 2016-12-10 14:10
你好,可以起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16-12-10 14:30
具体情况预约面谈
回复时间: 2016-12-10 14:35
建议带材料来所详谈
回复时间: 2016-12-10 14:48
您好!如需帮助,可携带材料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2016-12-10 15:12
你好,可以起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16-12-10 16:49
要看买卖合同约定及交易细节情况;
我正在代理房屋买卖纠纷的案件,可以看我的案例;
还是聘请律师代理稳妥,如需代理,可以联系我。
回复时间: 2016-12-10 17:34
您好,建议委托律师起诉解决,如需帮助欢迎您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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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12-10 20:38
可以起诉解决,但是主要看合同约定及三中院基于什么原因另诉
回复时间: 2016-12-12 12:33
您好,可以,事情复杂,详细电话沟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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