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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关于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咨询

 05-16 10:25  悬赏 15  发布者:106569…… 给我留言 地区:吉林-长春 回答:(1)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劳动法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对于以上几条,为什么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啊,我不是很明白,不都是经过协商后的吗,而且也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了,为什么还要进行经济补偿啊?而且按照国家经济补偿的话,标准是按 劳动合同法里的第十九条的标准进行补偿吗?请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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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5月16日 12时47分
你好:
   补偿是对劳动者工作的一种肯定、经济上给与一定慰籍。所以即使协商解除,也要给补偿金的。
追问:

哦,那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除了合同到期外,其他情况均要给予补偿金啊??那补偿金的补偿标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里的第十九条的标准进行补偿吗?谢谢!

回答:

是的。按照劳动合同法补偿标准就可以了。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解答很耐心,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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