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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0-20 生效日期: 1992-10-20
发布部门: 水利部
发布文号: 水建[1992]25号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工作的管理,提高关键岗位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参照建设部、国家计委、人事部《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建教[1991]522号),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关键岗位是指水利水电建筑施工、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基础处理和河海疏浚等单位中关系着经营管理、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经济效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管理岗位。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管理全国水利水电施工单位中的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工作,对需在全国统一认定的水利水电施工单位中的关键岗位、持证上岗时间和要求作出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属于本地区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工作。


    第四条 部直属水利水电施工单位中的关键岗位的岗位合格证书,由水利部负责审查颁发。地方所属的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关键岗位的岗位合格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审查颁发。
  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关键岗位培训、考试(考核)工作。


    第五条 岗位合格证书是关键岗位上岗的资格证书,也是关键岗位聘任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凡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关键岗位,自规定之日起,未取得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准上岗。


    第七条 申请办理岗位合格证书,由申请者所在单位将有关材料统一报第四条规定的发证机关审查。


    第八条 发证机关对持证人员的岗位合格证书定期进行复检。


    第九条 施工单位对持有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保持其本岗位工作的相对稳定。凡调离本岗位工作的,原所在单位应在其岗位合格证书中加以说明。持有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调离原岗位但不改变任职岗位性质的,其岗位合格证书继续有效。脱离原岗位工作并改变任职岗位性质5年以下的,由所在单位进行适应性培训后方能重新上岗;5年以上者,岗位合格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条 岗位合格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未按期进行复检的岗位合格证书自行失效。对于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岗位合格证书者,应没收岗位合格证书,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发证机关和考核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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