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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谷粮油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06 生效日期: 2004-09-06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函[2004]294号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谷粮油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九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谷粮油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89号) 
 
 
国税函〔2004〕989号 
 
北京吉林江苏浙江安徽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谷粮油集团公司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谷粮油集团公司所属的12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谷粮油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 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中谷粮油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经所在地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合并纳税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四、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中谷粮油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中谷粮油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在地 
  1 
  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北京市 
  2 
  中国粮食贸易公司 
  北京市 
  3 
  中国植物油公司 
  北京市 
  4 
  中国饲料集团公司 
  北京市 
  5 
  中谷集团国际经贸有限公司 
  北京市 
  6 
  中国新良储运公司 
  北京市 
  7 
  中谷房地产开发公司 
  北京市 
  8 
  华夏粮油票证中心 
  北京市 
  9 
  中商华天实业公司 
  北京市 
  10 
  中谷集团长春粮油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 
  11 
  中谷集团江苏粮油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 
  12 
  中谷集团浙江粮油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 
  13 
  中谷集团安徽粮油有限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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