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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03-14 生效日期: 1992-03-14
发布部门: 水利部
发布文号: 水文〖199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质量,加强水文工作行业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是: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和水能的勘测、水文情报预报、水文分析和计算及水资源调查评价等。

  第三条 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必须经过资格认证,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证书》。

 

第二章 发证条件
  第四条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发证条件是:有按国家规定的权限、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机构的文件;有专门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固定职工组成的实体;有固定工作场所和一定仪器设备;具备独立承担和完成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能力、有足够分析计算所需要的水文资料和法人资格。

 

第三章 《证书》等级和标准
  第五条 《证书》的资格认证内容可有三方面:
  (1)地表水、地下水水量、水质和水能的勘测资格;
  (2)水文情报预报的资格;
  (3)水文分析和计算及水资源调查评价的资格。

  第六条 《证书》分为甲、乙、丙三级。分级的规定是:
  甲级:是本行业中骨干单位。按水文水资源专业配套法规、规范、标准,能独立承担和完成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个大江大河流域或更大范围内的水文勘测、水文情报预报和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任务,其成果具有先进水平,有较高的社会信誉;各主要专业配备齐全,有比较齐全和先进的仪器、技术设备;有比较完善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1)具有地表水、地下水水量、水质和水能勘测资格的技术人员素质与级配要求:
  有专职固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者占技术人员总数50%以上。技术人员中至少有5名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含从事本勘测专业20年以上有丰富实践经验者);技术骨干与中、初级技术人员(含技师)的比例为1:7。  (2)具有水文情报预报资格的技术人员素质与级配要求:  有专职固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者占技术人员总数60%以上。技术人员中至少有5名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含从事水文情报预报工作20年以上有丰富实践经验者);技术骨干与中、初级技术人员(含技师)的比例为1:4。  (3)具有水文分析和计算及水资源调查评价资格的技术人员素质与级配要求:  有专职固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者占技术人员总数70%以上。技术人员中至少有5名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含从事本分析计算、评价专业20年以上有丰富实践经验者);技术骨干与中、初级技术人员(含技师)的比例为1:4。
  乙级:是本行业中主要单位。按水文水资源专业配套法规、规范、标准,能独立承担和完成一个地区、市和一个中等水系范围内的水文勘测、水文情报预报和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其成果具有先进水平,有一定社会信誉;有比较齐全的仪器、技术设备和比较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1)具有地表水、地下水水量、水质和水能勘测资格的技术人员素质与级配的要求:有专职固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者占技术人员总数的50%以上;技术人员中至少有2名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含从事本勘测专业15年以上有丰富实践经验者);技术骨干与中、初级技术人员(含技师)的比例为1:5。  (2)具有水文情报预报资格的技术人员素质与级配要求:  有专职固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者占技术人员总数50%以上;技术人员中至少有2名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含从事水文情报预报专业15年以上有丰富实践经验者);技术骨干与中、初级技术人员(含技师)的比例为1:4。  (3)具有水文分析和计算及水资源调查评价资格的技术人员素质与级配要求:  有专职固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者占技术人员总数50%以上;技术人员中至少有2名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含从事分析计算、评价专业15年以上有丰富实践经验者);技术骨干与中、初级技术人(含技师)的比例为1:4。  丙级:按水文水资源专业配套法规、规范、标准能独立承担和完成一个县和一条中小河流范围内的水文勘测、水文情报预报和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有能完成勘测工作的仪器、设备。已建立质量、技术管理制度。至少有3名专职固定技术人员,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者,占技术人员总数的50%以上。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七条 甲级《证书》由水利部审批和颁发;乙、丙级《证书》由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审批和颁发,同时需报水利部备案。

  第八条 申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格的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将书面申请与申请表报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对申请甲级者,需由流域机构或水利(水电)厅(局)根据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初步审查并对申请者的资格等级和具体工作内容和范围提出意见。
  水利部直属单位申请《证书》者,直接报水利部审批。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证书》及其申请表格式由水利部统一规定和印制。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翻印或自行印制。  《证书》包括正本与副本。副本中要详细写明单位名称、承担工作内容和范围及核定等级等具体事项。

  第十条 取得甲级《证书》者,可在一个省、自治、直辖市和一个大江大河流或更大范围内承担《证书》中规定内容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各地不需再进行审查、登记和验证。取得乙级《证书》者,可在一个地区、市和一个中等水系范围内承担《证书》中规定内容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取得丙级《证书》者,可在一个县和一条中小河流范围内承担《证书》中规定内容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所提供的有关的资料和成果,必须加盖标有《证书》级别和批准编号的印章。市批颁证部门,必要时审查其资格。

  第十二条  未按照本办法取得《证书》的单位,不得进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对违章者,部所属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应予制止,其资料和成果无效,不得使用。  持有《证书》的单位,可组织或指导未获《证书》单位的水文水资源专业人员,进行专项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格的复查和降升制度。对各等级《证书》一般3年进行一次统一复查,由《证书》审批颁证部门具体组织施行。凡因情况变化达不到《证书》等级规定或违章的,要降低等级或撤销其资格。凡水平提高,要求提升《证书》等级的单位,可按本办法审批权限规定重新申请报批。  对已取得各等级《证书》的单位,甲级单位在复查期内获三项以上省、部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优秀成果奖者,可减免临近一次的统一复查;乙级单位和丙级单位,在复查期内分别获三项和二项以上地市(厅)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优秀成果奖者,可相应减免临近一次的统一复查,或可及时对其资格重新评定,提高《证书》等级。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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