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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法律服务改革加强法律服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6 生效日期: 2001-07-16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改革不断深化,法律服务业有了很大发展,但与形势发展的要求还有较大的距离。主要是对深化改革、加强管理的思想不够统一;少数法律服务人员社会责任感不强,违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甚至违法乱纪;法律服务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还不高等等。这些问题制约了法律服务事业的发展,需要认真研究解决。
  法律服务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自身也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深化法律服务改革和加强法律服务管理工作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促进法律服务事业更快更好地发展,现就进一步深化法律服务改革,加强法律服务管理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要求,加强监督,进一步提高律师工作管理水平
  (一)加强监督,加大管理力度。管理律师业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都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管理力度。要严格律师资格授予、律师执业证的颁发以及律师事务所的审核登记条件,把好入门关、从业关。建立健全社会监督、行业监督和行政监督机制,提高工作透明度。要向社会重新公布律师投诉电话。要按《律师》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严肃查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科学划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的职能,探索和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的构架,找准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的结合点,充分发挥两种管理的效能,保证律师业健康发展。加强律师培训和继续教育,抓紧培养一大批复合型、高层次律师人才。
  (二)推进律师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律师》颁布后,司法部先后制定了有关律师工作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律师管理工作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不得力,有些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司法部拟建议有关部门对《律师》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同时,要抓紧完善律师执业和律师管理的规章制度,使规章制度覆盖律师执业活动的所有工作层面和工作环节。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急需建立和完善律师事务所管理条例、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错案追究与赔偿制度等。
  (三)加强不同形式律师执业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国资所、合作所、合伙所是《律师》明确规定的律师执业机构的三种形式。要依法规范三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强化自律性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收益分配、监督约束和责任赔偿机制,明确律师事务所的权利和责任,使各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不仅享受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而且要真正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要通过引导,逐步形成一批规模大、实力强、具有国际一流水准的律师事务所。
  (四) 开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评查活动。我国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国家与人民的利益。要运用教育、评查、培训等手段,强化律师的道德和纪律观念,形成遵纪守法、文明服务、诚实守信、扬善惩恶的道德风尚。从今年7月底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评查活动,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从明年起,各省(区、市)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每年开展一次教育评查活动,解决一、二个突出问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切实加强对教育评查活动的组织领导,务求实效,严禁形式主义和走过场。要通过教育评查活动,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严肃行风行纪,纯洁律师队伍。
  (五)加强律师队伍党的建设。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是我国律师事业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证。要在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党组织,保证每一名党员律师都能参加正常的组织生活。凡有三名以上党员的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党支部,不足三名党员的,要与其它律师事务所联合建立党支部。要积极发展新党员,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律师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统一思想、因地制宜,确保公证工作改革健康顺利进行
  (六)全面贯彻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公证改革。《方案》对公证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工作方式方法、队伍建设和管理模式的改革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当前公证工作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实现公证处由行政体制改为事业体制。尚未出台贯彻落实国务院《方案》实施意见的省(区、市),要抓紧工作,积极协调,早日出台本地的具体实施办法。要鼓励和推动符合条件的公证处从行政体制向事业体制转制。在转制的过程中,要坚持先试点、后推开的方法,积极稳妥地进行。边远、贫困地区尚不具备改制条件的及近三年人均收费不足三万元的公证机构,可以保持原有体制不变,但应按事业单位的模式管理和运行。继续做好已有合作制、合伙制公证处的试点工作,不再增加新的试点单位。
  (七)制定完善公证改革的配套措施。要保证公证工作改革的顺利进行,关键是要制定和完善公证机构从行政体制改为事业体制的有关编制、人事、税收、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配套办法和措施。为此,司法部将与中央有关部门积极进行协商,各地也要主动与有关单位沟通,认真做好相应的工作。
  (八)采取措施,提高公证证明质量。公证证明的质量关系到公证的公信力。要指导、监督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依法执业,对违法违纪的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应严肃处理,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确保公证证明的质量和信誉。近期,各地要对公证证明质量问题进行认真的检查,对公证人员和公证管理人员进行深入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严格要求公证人员不得利用办证谋取私利,不得违法违规办证,不得以支付介绍费和给回扣等手段招揽证源。

  三、调整规范、强化管理,促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稳步健康发展
  (九)稳步推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改革和规范化建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是满足城乡广大群众法律需求的重要渠道,是我国有机统一的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通过深化改革,加强规范化建设,实现长期、稳步、健康发展。要认真贯彻《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及其贯彻实施意见,在年内基本完成对现有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设置、布局、名称和管理体制的调整整顿及重新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改进并强化管理工作,逐步实现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管理的规范化。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一定要与各地的实际条件和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需求结合起来,从有利于调动各方积极性、有利于基层法律服务事业发展、有利于强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原则出发,措施要慎重,步子要稳妥,要先行试点,分类指导,条件成熟的可脱钩改制,切不可硬性摊派指标、限定时间。
  (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改革要有利于司法所的建设。这些年基层司法所虽发展很快,但人员严重缺编,许多地区缺乏必要、稳定的经费来源和保障渠道。目前多数的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两所合一”或“合署办公”的体制,在开展业务和人、财、物方面相互依存、优势互补、形成合力、共同发展。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改革必须从这个实际出发,坚持“宜分则分、宜合则合”的原则。条件成熟、且“两所”分设不会影响和削弱各自力量和工作的地方,基层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可以分设;不具备条件的,基层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可以继续保持原“两所合一”或“合署办公”的体制,各市、县可因地制宜,允许两种模式并存。同时要注意指导“两所”各司其职,各自工作的职能和手段不能混淆。目前基层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没有分设,或只有法律服务所而尚未建立司法所的地方,必须在创造条件建立起司法所的前提下,再考虑“两所”分设及脱钩改制问题,不要先搞脱钩改制再抓司法所的建设。
  (十一)加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和执业管理。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是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基层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制力量。要按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司法部关于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制度的要求,认真做好执业资格考试、考核的组织和审批颁证工作,严格执行执业登记、年度注册和监督惩处制度。要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执业活动的管理,严肃查处执业违纪行为。

  四、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领导
  (十二)改革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我国幅员辽阔,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各地法律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差别很大,改革必须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改革要有利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有利于法律服务事业的发展,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要坚持抓试点,认真总结、积累经验。
  (十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深化法律服务改革,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是一项复杂艰巨的任务,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把深化法律服务工作改革引向深入,促进法律服务事业的发展。

各地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请及时报部。

二〇〇一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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