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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兵器工业三线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有关情况报告的答复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25 生效日期: 2002-09-25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 劳社厅函(2002)289号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你公司送来的《关于兵器工业三线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有关情况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兵器工业三线困难企业中大龄下岗职工安置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都明确要求,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的提前退休行为,严格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因此,兵工三线困难企业中男45周岁、女40周岁人员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不能享受提前退休政策。但考虑到兵工三线困难企业的特殊性,建议对这部分大龄下岗职工采取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即“协保”)的方式妥善安置。即实行一次性预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至其本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在其达到退休年龄时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协保”期间职工生活费原则上由企业自行负担,企业确有困难无力负担的,集团公司应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二、关于落实下岗职工优惠政策问题
  即将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各地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将中央企业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中央和地方要切实负起责任,共同做好中央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工作。《通知》中明确的各项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中央企业下岗职工。因此,对你们提出的关于落实下岗职工专项贷款和贴息、减免有关税费等优惠政策问题,我们将在《通知》下发后,抓紧指导地方及时认定中央企业下岗职工,为他们发放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做好中央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工作。

  三、关于兵器工业三线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到就近中小城市自谋职业给予一定的异地安置费问题
  《国务院关于印发军工企业改革脱困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7号)中明确规定“符合以下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关闭破产后,对其职工实行异地安置:‘三废’治理任务较重,职工所受核辐射剂量已严重超标、目前尚有一定核辐射剂量的核工业矿冶企业;职工生活区地处地震断裂带、水源枯竭等自然条件恶劣地区的企业,地质灾害严重、防治成本过高、严重影响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地区的企业;已列入三线脱险搬迁企业名单,但未实施搬迁且整体关闭破产企业”。对下岗职工到就近城市自谋职业给予一定的异地安置费问题,目前国家尚无明确政策。

  四、关于兵器工业三线困难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问题
  国发(2002)7号文件明确指出:“选择部分军工企业作为全国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试点。分离企业办社会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企业承担;对多年亏损而又不能关闭破产的企业,中央财政视情况给予支持。地方政府应对接收军工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给予支持”。目前,国家正在逐步推进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如偏远地区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一般是依托企业进行,包括档案管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党组织关系、医疗卫生服务和日常管理等。我们正在抓紧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包括偏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直接进入社区进行管理,社区不健全的地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管或建立专门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五、关于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举办经济实体等方式安置下岗职工问题
  即将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一定条件的,可给予税收减免优惠。根据这一政策,目前,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总工会及我部正在进一步研究制定《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将对企业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兴办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作出具体规定。这些政策出台后,可指导企业采取积极措施,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企业在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兴办经济实体等方式安置下岗职工时,由于涉及解决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转换问题,应特别注意按照民主程序制定劳动关系调整方案,方案应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切实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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