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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监控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9 生效日期: 2001-08-29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劳社厅函(2001)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重点监控制度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33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各地按照《通知》要求,对本地区的困难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制度,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绝大多数重点监控企业做到了按时足额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但近一时期,个别地区的重点监控工作出现滑坡,个别重点监控企业还由此引发了群体性突发事件,对此,应予以高度关注,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为巩固工作成果,完善重点监控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各有关中央企业集团对所属的重点监控企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核查。认真核查今年以来重点监控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情况,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拖欠下岗职工生活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三三制”筹集资金到位情况,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的建议。以上核查情况请于9月15日以前书面报我部培训就业司。

  二、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对辖区内的中央直属企业,要继续按规定拨付社会筹集资金,并负责督促企业按时上报重点监控情况,及时反映企业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中央直属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的人员,要及时提供再就业援助服务,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帮助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

  三、各有关中央企业集团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中央直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0)87号)要求,督促企业落实自筹资金,并结合所属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时分配拨付中央财政安排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预拨资金,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对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企业,要督促其加强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联系,并及时报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情况。

  四、因部分重点监控企业已经破产或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等原因,现决定对部分地区的重点监控企业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各地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见附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调整后的工作要求不变,我部将按季通报各地重点监控企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并将其作为考核各地工作实绩的内容之一。从2001年9月份开始,各地的重点监控企业(包括辖区内的中央直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情况上报截止日期改为每月15日之前;对未能做到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说明具体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五、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中央企业集团要高度重视,继续把重点监控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长抓不懈,切不可因为面上工作成果的巩固而放松对困难企业的监控力度。对工作不到位的企业,要派专人负责,重点联系,并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做好资金兜底工作。要及时排查不稳定因素,并采取有力措施尽快化解矛盾。出现不稳定因素,请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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