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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28 生效日期: 2004-06-28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豫政[2004]23号

  1998年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方针政策,有效地保护了农民利益,促进了农业结构的调整,粮食种植面积和总产量保持了基本稳定,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粮食企业“老人、老粮、老帐”问题有所缓解,财政负担逐步减轻。2003年在洛阳、安阳、三门峡、商丘、信阳5市进行了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试点,积极探索对农民直接补贴的办法,为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积累了成功的经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以及全国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今年我省全面推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基本思路 
  全面推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放开收购市场,直接补贴种粮农民,转换企业机制,加强宏观调控。主要内容是: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和粮食收购价格,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建立对农民的直接补贴机制,将原来对收购环节的补贴改为对农民直接补贴,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妥善解决“老人、老粮、老账”等历史遗留问题;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保证粮食安全,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符合我省省情的粮食流通体制。 
  二、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和粮食收购价格 
  2004年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收购价格,实现购销多渠道经营。在充分发挥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的同时,大力培育、发展和规范多种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转换粮食价格形成机制,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转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机制,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建立和完善对农民的直接补贴机制 
  (一)补贴资金数额的确定。2004年,我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数额按不少于粮食风险基金总规模的40%计算确定。 
  (二)补贴资金的分配方式。按照《财政部关于尽快落实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紧急通知》(财建明电〔2004〕2号)要求,直补资金分配遵循“向粮食主产县倾斜、向种粮多的农民倾斜”的原则,实行“省分配到市、控制到县,县核算到乡、落实到户”办法。省对市、市对县补贴资金的分配,依据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核定的应纳农业税额和1997年至2001年五年间年平均粮食总产量及收购保护价粮数量三个因素,原则上按照6∶2∶2比例计算确定。 
  县对乡、乡对农户的补贴资金,根据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时核定的计税面积和县级政府确定的补贴标准计算确定。县辖区内实行统一补贴标准。 
  (三)补贴兑现办法。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布每户农民的计税面积、补贴标准和补贴数额,经公示确认无异议后,乡镇财政所于5月15日前将《粮食补贴通知书》发到每个农户。《粮食补贴通知书》由省统一编制软件,县(市、区)统一编号,乡镇财政所微机打印发放,由农民本人签收。 
  兑现补贴采取直接抵顶应缴农业税的办法。农民凭本人身份证和《粮食补贴通知书》,到乡镇财政所等额抵顶应缴纳的农业税及附加,乡镇财政所将抵顶的农业税及附加汇总上报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从“粮食补贴资金”专户拨入乡镇政府“农业税及附加征收专户”。补贴兑现工作在6月30日前结束。 
  (四)补贴资金的管理。对种粮农民的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省财政要在4月10日前将补贴资金通过财政部门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补贴资金”专户逐级拨付到县(市、区)。县级财政部门要逐乡镇派驻补贴资金兑付监督员,明确责任,全程进行监督。每一兑现工作日结束后,监督员都必须在“补贴兑现底册”上签名。市、县、乡要逐级上报《补贴兑现日报》。 
  四、认真做好超储库存粮的管理和销售工作 
  2003年底全省2004年计划销售50亿公斤。如果价格水平合理,能够顺利实现顺价销售,继续扩大销售规模,力争使全省“老粮”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对今年销售的超储库存粮食省给予9个月的占用贷款利息和适当的费用补贴。锁定的超储库存粮食利息按农发行实际利率计算,储存费用补贴按每年每公斤0.04元计算。粮食企业销售超储库存粮收入,扣除占用农发行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后的利润留给企业,集中用于企业内部改革过程中,分流职工的经济补助、补缴养老保险金、开辟新的生产门路等,并由当地财政部门和农发行监督使用,防止资金流失。 
  抓住当前粮食价格恢复性上涨的有利时机,按照“选择时机,掌握节奏,均衡销售”的原则,认真做好超储库存粮的销售工作。分批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采取场内(或网上)公开集中竞价、邀标竞价、协商交易等方式规范销售。今年新粮上市前把全省50亿公斤超储库存粮基本销售完毕,并力争多销一些。对50亿公斤销售计划内的粮食,9月底前没有销售出去的,10至12月底的利息和费用由企业自行负担。 
  对50亿公斤以外暂时销售不出的超储库存粮食,继续采取“粮源对冲,成本搁置,待价而售”的办法,搞好推陈储新,防止粮食陈化。 
  五、进一步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步伐 
  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45号)精神,真正实现政企分开,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重组,逐步形成比较合理的区域布局,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转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机制,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积极开展与粮食加工企业、科研单位和农民组织的联合,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培育大型粮食企业集团,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加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减员分流力度,切实做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 
  安排部分粮食风险基金,用于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现分流减员7万人。继续安排资金支持5个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试点市企业改革,加大工作力度,使5市基本完成分流减员任务,达到合理定编定员的要求。 
  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企业创办经济实体,拓宽经营范围,开辟新的就业门路,安置富余人员; 
  (二)用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补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和工龄30年以上(含30年)自愿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 
  (三)用于依照有关规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经济补偿。 
  补助资金的拨付方式:补助资金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粮食局、农发行联合下达资金计划,省财政厅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逐级拨付到有关粮食企业和投资建设项目。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市、县(市、区)政府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用好省补助资金的同时,要积极筹措配套资金,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操作方案,确保补助资金合理使用,确保分流减员工作顺利进行,确保社会稳定。 
  在企业改组和分流减员过程中,要做好产权界定、财产清查、债权债务清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逃废银行债务和挤占挪用政策性收购资金。 
  六、妥善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挂账 
  对1998年5月31日前经清理审计确认的粮食企业政策性财务挂账,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对1998年6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粮食财务挂账,由省审计厅会同省财政厅、粮食局、农发行进行审计,划清责任,核实数额,分类处理。属于政策性挂账,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实行挂账;属于企业经营性挂账,由企业承担利息、偿还本金;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坚决纠正,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 
  2004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调整为: 
  (一)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 
  (二)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 
  (三)对政策性挂账的利息补贴,包括陈化粮挂账利息开支,改革前按保护价购进的库存粮食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挂账利息,1998年6月以后,新发生的政策性挂账利息; 
  (四)按保护价收购的老库存粮食在未销售之前发生的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 
  (五)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给予的适当补助; 
  (六)经中央财政批准列支的直补工作经费。 
  粮食风险基金要按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和顺序统筹使用,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差价亏损补贴、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八、完善信贷资金供应办法 
  粮食购销市场和收购价格放开后,农发行要继续发挥粮食收购资金供应的主渠道作用,对各级储备粮和各级政府调控粮收购所需资金按计划保证供应。对在农发行开户的各类粮食收购、经营企业的其他粮食收购,要坚持“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择优发放贷款,特别对经省政府批准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收购粮食所需资金,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各商业银行也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给予贷款支持。 
  九、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 
  (一)充实地方粮食储备。省本级粮食储备规模4亿公斤。缺额部分要在9月30日前全部充实到位。省级储备粮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粮食局、财政厅、农发行尽快研究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另行下达。省级储备粮的储存费用和利息由省负责。 
  各省辖市储备粮规模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原则,由各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必须在9月30日前全部充实到位,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费用和利息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建立粮食应急机制。为有效应对各种突发性事件,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成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农发行、工商局、交通厅、农业厅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的河南省粮食应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省粮食市场供求、价格形势的分析和监测,提出紧急状态下的粮食应急保障方案,包括粮源筹集和调拨、储备粮动用、市场粮价平抑及粮食流通秩序的维护等。确定莲花味精集团等67家大型粮食加工龙头企业为原粮供应重点保障单位,全省超储库存粮销售要向重点保障单位倾斜。重点保障单位要服从政府宏观调控,为保证全省成品粮市场供应做出积极贡献。 
  (三)切实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不允许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业用地,严禁违法违规占用、毁坏农田。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投入,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正确处理农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粮食生产、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坚持提高单产、稳定总产、提高质量、优化结构。 
  (四)健全粮食市场体系,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在继续发展农村集市贸易的同时,加强粮食批发市场建设,完善和提升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稳步发展粮食期货市场,规范粮食期货交易行为。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扩大粮食经营主体范围,经县及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资格审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中介组织和个体经营者,依法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要切实受到保护。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确保粮食市场供应。针对当前市场粮油、副食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情况和粮食供求关系发生的变化,建立和完善价格监测和监管的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掌握各地动态,对可能引起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预报预警。按照要求认真落实粮食价格日报、肉蛋菜价格周报、春耕期间化肥等农资价格监测周报、粮食库存和销售情况月报等各项报告制度。要采取一切措施,保证市场供应,重点解决好城镇低收入居民和大中专学生的口粮供应问题,确保社会稳定。坚决打击无照、非法经营粮食,以及掺杂使假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稳步实施 
  全面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将粮食风险基金直接补给农民,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今年中央及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问题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加强领导,周密组织,搞好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切实落实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发展改革(计划)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协调督导;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做好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保证粮食风险基金的足额到位,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大对政策性收购资金的监管力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粮食市场的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顺利进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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