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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九年进出口商品议定书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02-16 生效日期: 1989-02-16
发布部门: 【相对国】菲律宾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本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贸易关系的愿望: 
  一、回顾并注意到一九八八年两国间商品进出口的情况。在该年中,中国方面向菲律宾出口了原油、机械、纺织品、化工产品、其它原料、电动机、煤、柴油、食品、豆粕、棉花以及其它商品。同期内,菲律宾方面向中国出口了化肥、味精炼椰油、鲜香蕉、铬矿砂、腰果、建材、化工品、烟叶以及其它商品。 
  二、经过友好商谈,就一九八九年两国进出口商品货单达成协议如下: 
  1.一九八九年中国方面准备从菲律宾方面进口以下商品: 
  磷肥及复合肥 二十万至四十万公吨 
  鲜香蕉 一万至二万公吨 
  铜精砂 六万至八万公吨 
  电解铜 六千至一万二千公吨 
  铬矿砂 二万至三万公吨 
  胶合板 一万立方米 
  精制甘油 二千公吨 
  涤纶纤维 一千至二千公吨 
  聚脂切片 三千至四千公吨 
  咖啡及咖啡豆 二千公吨 
  以及一定数量的建材(包括聚氯乙烯、聚乙烯和聚丁二烯的管道及附件、镀锌铁、金属镶板和层压玻璃等)、木材、其它水果(包括鲜芒果)、化工品、原糖、马尼拉麻、烟叶、纸及纸制品、医药制剂、石油复制品、冷轧钢、聚氯乙烯树脂、黑白显像管和单色显像管以及烧结矿等。以上具体商品的进口将按照中国的需要和菲律宾的供应可能而定。 
  2.一九八九年菲律宾方面准备从中国进口以下商品:原油六十五万至九十万公吨,以及一定数量的机械、设备、电气产品、煤、纺织品、钢坯、矿物和矿产品、工农业及医药化工品、食品、大米、棉花和豆粕等。以上具体商品的进口将按照菲律宾的需要和中国的供应可能而定。 
  三、上述商品的价格和其它交易条件将由两国指定的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安排。双方应共同争取达到其双边贸易的进出口货值大体平衡。 
  四、双方同意,上述拟议中的交易对两国指定的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之间的其它贸易并无限制之意。 
  五、双方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商务处的官员和菲律宾贸工部的官员将在议定书年中期举行会晤,以便回顾和促进两国间的贸易活动。 
  六、双方同意将一九八九年双边贸易额指标定为四亿至四亿五千万美元。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九年二月十六日在菲律宾共和国马尼拉举行的中菲贸易联合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签订,正本两份,每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菲贸易联合委员会 菲中贸易联合委员会 
  中国代表团团长 菲律宾代表团团长 
  陈之孝 安东尼奥·巴西里奥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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