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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商业发射服务的国际贸易问题协议备忘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1-26 生效日期: 1989-01-26
发布部门: 【相对国】美国
发布文号:
  一、目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政府达成本协议备忘录(协议),旨在处理商业发射服务中的某些国际贸易问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以适当的方式进入商业发射服务的国际市场问题。其附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二、贸易问题与进入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和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在北京和华盛顿举行了两轮会谈。经过这些会谈,双方同意就商业发射服务的某些国际贸易问题,包括中国商业发射服务部门以适当方式进入国际市场一事,采取某些措施是适宜的。中美双方特此达成以下协议: 
  1.中美双方支持把市场原则适用于商业发射服务部门之间进行的国际性竞争,包括防止采取低于成本价格、政府诱导做法以及不公正的贸易行为。 
  2.为了以适当方式进入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将采取措施保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控制和在其领土内营业的商业发射服务部门不会实质性地损害商业发射服务的国际市场顺利及有效的运行。 
  (1)在这些措施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保证由政府给予商业发射服务部门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支持是符合国际市场的通行做法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将要求其发射服务部门提出和达成给国际用户提供的商业发射服务的任何合同中,其价格、条款和条件同国际市场上可比发射服务的通行价格、条款和条件是相当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意,除一种新的运载工具的一次或特殊情况下的两次成功的商业发射之外,它将防止其商业发射服务部门在提供发射服务中采用进入市场价或推销价格。据此,除澳大利亚卫星公司的B-1和B-2卫星成功发射的合同之外,在任何用长征2E或长征3号进行发射的合同中,将不采用推销价格。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意要求其商业发射服务部门或保险部门,在可比的风险下,以类似于国际市场上通常的费率和做法向国际用户提供任何保险和再次发射。 
  3.鉴于某些国家对国际商业发射服务市场都很关心,中国表示理解,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解释:中国生产运载工具的能力有限,除满足国内卫星发射需要之外,其商业发射服务部门每年向国外用户仅能提供有限次数的通信卫星发射。因此,中国的发射服务只是世界市场的一种补充,为国际用户提供一种新的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经友好协商同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发射服务部门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为国际用户发射通信卫星将不超过九颗(包括两颗澳大利亚卫星和一颗亚洲卫星); 
  (2)中国将要求其发射服务部门向国际用户提供的任何商业发射服务的承诺,在协议期间成比例地分布。为此,中国将防止在协议期的任何两年内所作的承诺不成比例地集中。中国在协议期的任何三年内承诺数可以符合上述(1)款的规定。中国也将要求其商业发射服务部门在本协议期内的任何一个日历年承诺为国际用户发射的通信卫星不多于上述(1)款总数的年平均数的两倍(即翻一番)。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力求保证按原承诺的发射计划完成国际用户的通信卫星的发射。 
  4.美国声明美国在向国际用户提供商业发射服务中,不提供任何会对其他国家商业发射服务部门造成歧视的政府诱导做法,并且在今后也无意提供这类诱导做法。中国相应地声明同意在向国际用户提供商业发射服务中,不提供任何会对其他国家商业发射服务部门造成歧视的政府诱导做法。 
  三、非歧视 
  1.美国声明美国的商业发射服务部门不会不公正地歧视任何国际用户或供应商,并且美国政府的政策是不鼓励美国商业发射服务部门进行这类不平等的歧视。 
  2.中国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承诺时,将相应地要求其商业发射服务部门不要不公正地歧视任何国际用户或供应商。 
  四、磋 商 
  1.中国和美国每年将就执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和有关问题进行磋商,其中包括政府对商业发射服务部门直接或间接所给予的支持的性质和程度,以及商业发射服务国际市场的发展。 
  2.此外,双方同意一方在接到另一方提出就某些具体问题进行讨论的请求时,在三十天内进行磋商。 
  3.在年度磋商中,应中国请求,根据商业发射服务市场尚未预见的发展,可就限制中国商业发射服务部门发射通信卫星的总数量重新进行考虑。美国方面对此请求应在年度磋商结束后三十天内做出决定。 
  4.中美双方同意在为国际用户提供商业发射服务中对于在价格、条款和条件方面应用市场原则谋求达成共同谅解。 
  5.为便于年度磋商,中美双方同意交换下述方面的信息: 
  (1)美国在每年磋商之前向中国提供它所掌握的国际商业发射服务市场通行的关于价格、条款和条件方面可供公开发表的信息。 
  (2)中国在每年磋商之前向美国提供有关中国商业发射服务部门为发射由美国颁发许可证的卫星所提出的价格、条款和条件的综合信息。中国也可提供它认为可能对中国商业发射服务部门的价格政策有实质影响的其他信息。 
  (3)中国可以请求美国提供其他可供公开发表的国际上有关价格、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另外也可请求美国提出对国际市场通行的条件和未来可能的发展的看法,以及政府支持和诱导做法的信息。美国应在三十天内对上述请求予以答复。如上述信息因商业保密的原因无法直接提供,美国政府将以概括的方式提供上述信息。 
  (4)美国可以请求中国商业发射服务部门提供另外有关价格、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和关于中国政府所给予的任何支持或诱导做法的信息。中国将于三十天内对上述请求做出答复。如上述信息因商业保密的原因无法直接提供,中国政府将以概括的方式提供上述信息。 
  (5)中美两国应对根据本条款从对方所取得的任何信息进行严格保密,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提供给任何其他政府或私人。 
  6.中美两国也将在每年进行年度磋商之前,就其商业发射服务部门已经对国际用户承诺的商业发射服务的情况以汇总的方式交换信息。此种信息是可供公开发表的。 
  7.如果为某一国际用户的通信卫星的发射不能按计划进行,中国应将延期的原因和新的发射日期尽快通知美国。 
  8.双方理解中国和美国将在每年的磋商中结合国际商业发射服务市场的发展审议本条款所包括的信息。 
  五、权利和义务的说明 
  1.经与中国友好磋商后,如果美国确定有明显的证据证明本协议条款受到违反,美国保留在美国法律和规定范围内采取任何行动的权利。美国应力求避免采取与本协议不相一致的行动。 
  2.关于出口许可证,任何美国出口许可证的申请都将根据美国法律和规定进行逐案审议。本协议的任何条款都不能解释为限制美国政府根据美国法律和规定就美国出口许可证采取适当行动。但美国将按照美国的法律和规定,尽最大努力确保已发许可证的连续性和此种许可证所批准的交易的完成。 
  六、国际规则的讨论 
  中国和美国准备与其他有关方面就关于政府参与和其他国际商业发射服务市场问题的全面的国际规则进行讨论。但双方理解,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均不影响中美双方在这些讨论中就任何问题所可能采取的立场。 
  七、全面评议 
  中美两国将于一九九一年九月开始对本协议的条款和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议。 
  八、生 效 
  本协议在美国政府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射澳大利亚卫星或亚洲卫星,或任何其他卫星的出口许可证被美国政府批准时生效。除非中美另有协议予以延长,本协议将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终止。如果有一项关于政府参与和其他有关商业发射服务国际市场问题的国际协议所代替,或在双方商定的其他情况下,本协议也可经双方同意在任何时候终止。 
  下列签字人经各自政府授权已经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本协议于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在华盛顿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签字) (签字) 
  下述业经同意的定义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商业发射服务国际贸易问题的协议备忘录(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六日)的一个组成部分。 
  1.“商业发射服务”系指:为国际用户所提供的任何卫星发射,包括通信卫星的商业性发射。 
  2.“通信卫星”系指:作为一次发射主要有效载荷并提供通信服务的任何卫星。其主要系指,但不限于,在同步静止轨道上的通信卫星。 
  3.“国际用户”系指: 
  (1)除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内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所拥有或控制的机构或实体之外的任何机构或商业实体;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外的任何政府; 
  (3)任何国际性组织或准政府财团; 
  上述单位都是卫星的最终所有者或经营者,或将卫星送交此种最终用户或经营者。 
  4.第二条第2款(1)“国际市场通行的做法”系指: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所采用的做法。 
  5.第二条第2款(2)“国际市场上可比发射服务的通行价格、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市场经济国家中商业发射服务部门向国际用户所提供的价格、财务条款和条件以及进度支付计划。 
  6.关于特定的发射服务交易的政府“诱导做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不合理的政治压力;提供给国际用户的与发射服务竞争无关的任何具有商业价值的资源;根据国防和安全政策和项目、发展援助政策和项目以及总的经济政策和项目(即贸易、投资、债务、外汇等政策)给予优惠待遇,或允许利用上述各项项目。 
  7.“承诺”一词系指:国际用户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发射服务部门间达成的发射一颗通信卫星的协议,该协议实质上取走了在国际商业竞争中的该次发射。“承诺”一词不包括订座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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