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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商业部关于建立换货贸易关系的协议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8-06-10 生效日期: 1988-06-10
发布部门: 【相对国】前苏联
发布文号:
  应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商业部的邀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副部长张世尧同志率领的中国商业部代表团于一九八八年六月四日至十一日对苏联进行了友好访问。这是对苏联商业部代表团一九八七年十二月访问中国的一次回访。访问期间,中国商业部代表团受到了苏联商业部的热情欢迎和接待。在苏期间,中国商业部代表团还访问了莫斯科、列宁格勒、明斯克等地,参观了商业网点、工厂等设施,都受到了热情友好的欢迎和接待。 
  中国商业部代表团在苏期间,与苏联商业部代表团就建立两国商业部之间换货贸易关系和一九八八年双方换货问题进行了会谈,会谈是在求实和友好的气氛中进行的。经过会谈,双方同意正式建立换货贸易关系,并一致认为发展两国商业部之间的换货贸易,有助于扩大两国市场商品品种和两国商业部门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为此,双方商定: 
  1.中苏两国商业部之间的换货贸易,应在不影响两国政府贸易协议的前提下,在平等互利、需要与可能和年度换货平衡的基础上进行。 
  2.换货业务将依据中国商业部和苏联商业部每年签署的换货协议办理。 
  3.中苏两国商业部年度换货协议,由各自指定的外贸公司负责实施。中方为中国商业对外贸易公司,苏方为全苏工业品贸易进口公司。 
  4.商品价格,凡当前中苏两国政府协定贸易中有的进出口商品,即按政府贸易价格;政府贸易中没有的商品价格,由双方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5.为进行换货业务,双方应在各自的国家银行开立专门帐户,以瑞士法郎为清算单位。 
  6.一九八八年,中苏两国商业部之间换货贸易总额为500万瑞士法郎,其中:进口为250万瑞士法郎、出口为250万瑞士法郎。具体货单见本协议附条一、二。 
  7.本协议不受已谈定的贸易额限制。双方将寻找扩大换货品种和增加贸易额的可能性。 
  8.在本协议签署后,双方的贸易公司应在两个月内根据本协议所附货单签订具体品种的合同。为此,双方应迅速提供换货品种的具体资料和样品,以利于尽快签订合同。 
  9.一九八八年第四季度在北京举行一九八九年度换货谈判。 
  本协议用中、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于一九八八年六月十日在莫斯科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商业部 
  副部长 副部长 
  张世尧 沙鲁哈诺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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