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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23 生效日期: 2005-11-23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发布文号: 吉政办明电[2005]100号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05〕28号,以下简称《意见》),按照省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指导协调小组第一次联席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认真解决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和《意见》要求,尽快制定各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实施方案,明确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调整目标和完成时限,确保各城市污水处理费尽快达到标准并收缴到位,同时完善全省及各地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配套法规体系建设。 
 
  到2010年底,全省城镇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60%.其中,特大及大城市达到70%以上,中等城市达到50%以上,县城达到40%以上,缺水城市的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省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指导协调小组联席会议制度。每3个月召开1次协调小组联席会议,通报各部门的阶段工作情况,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和目标,如遇重大工作可临时召开紧急联席会议。 
 
  责任部门:省建设厅(省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编制城市污水专项规划。要按照全省“十一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和规划目标,编制我省各城市污水专项规划。各城市要科学规划本地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计划,建设规模根据实际处理量采取总体规划、分期实施、适度超前的原则确定,各城市专项规划要报省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责任部门:各城市政府,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环保局。 
 
  (三)搭建省级城市供排水投融资平台。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国际组织以及社会各类资金支持,搭建省级城市供排水投融资平台。由省建设厅牵头,国内外具有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机构和投资者出资,参与省内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厂的投资、运营及管理,用市场化运作的办法全面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进程,实现政府的调控目标。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厂要按照《公司》和国际惯例组建,原则上省里可相对控股,但不绝对控股,形成分阶段、分层次、多模式的污水处理市场化发展格局。要尽快成立组建省级城市供排水投融资平台工作小组,负责前期筹备工作。责任部门: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四)理顺污水处理收费价格机制。2006年6月底前,已建成、在建和已立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城市政府要按照《意见》要求,根据现行的价格管理权限,按照污水处理保本微利等产业化要求倒推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一般情况下,污水二级以上处理(含新建管网部分)核定的价格加权平均不低于0.8元/立方米。对一次性达到收费标准确有困难的城市,可采取一次听证、分步实施的办法。污水处理费收缴率要逐步达到95%以上。 
 
  责任单位:各城市政府,省发改委。 
 
  (五)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重点流域及列入国家和省规划且目前尚未开工的污水处理厂,2007年年底前要全部开工建设;未立项的污水处理项目, 2006年年底前要完成项目立项工作;现已建成尚未运行的,2006年6月底前要全部投入运行;满负荷运转率低的,2006年年底前要建成配套主干管网并且达到70%的满负荷运转率。全省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具体实施计划将另行印发。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各城市政府。 
 
  (六)加快污水处理厂体制改革。各城市要按照《意见》要求,加快污水处理投资和运营体制改革,2007年年底前全面实现污水处理厂市场化运作。已建成污水处理厂和2006年年底前运行污水处理厂的城市,要于2006年年底前全部实行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在建和拟建污水处理厂的城市要直接建立本城市特许经营制度。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各城市政府。 
 
  (七)出台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相关配套法规及规章。 
 
  1.起草《吉林省污水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拟于2006年3月底前出台。 
 
  责任部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法制办。 
 
  2.起草《吉林省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拟于2006年3月底前出台。 
 
  责任部门:省建设厅、省法制办。 
 
  (八)建立污水处理自动监测系统。按照国家环保总局2005年第28号令的总体要求,已建成和在建城市污水处理厂要于2006年5月底前在省环保局指定位置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并经其验收合格;新建和拟建城市污水处理厂要在竣工同时,在省环保局指定位置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并经其验收合格。污水处理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经费列入项目成本;运行和维护经费由各城市政府给于适当补助,积极鼓励第三方负责专门运行和维护。监控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由环保部门编报预算申请经费。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执行。 
 
  责任单位:省环保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 
 
  (九)2006年6月开展一次贯彻落实《意见》情况检查。重点检查各地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调整实施情况、污水处理费的收缴情况以及污水处理项目的开工建设情况,检查结果向省政府汇报并在全省通报。各城市要于2005年年底前将本城市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实施方案、污水处理收费意见报省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责任部门: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政府督查室。 
 
  (十)2006年年底前开展一次全省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工作总结表彰。总结全省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成绩、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表彰和奖励一批在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和单位,对下一阶段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工作做进一步部署。 
 
  责任部门:省建设厅(省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十一)开展城市污水处理行业和产业化工作宣传。采取电视公益广告、专题报道、城市街路广告、报纸宣传、网络宣传等多种形式倡导全社会提高对污水处理行业的认识,保证饮用水源安全,全面动员社会力量,主动缴纳污水处理费,提高污水处理费收缴率。 
 
  责任部门:省委宣传部,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环保局、省广电局。 
 
  三、主要措施 
 
  (一)全面争取国家支持。省发改委、环保局、建设厅等部门要做好松花江流域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的申报工作,以确保松花江流域城市污水处理项目按时完成。省政府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按照《意见》要求、开展较好的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的前期工作补助。 
 
  (二)落实各城市政府领导责任制。做好城市污水处理工作,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市(州)长、县(市)长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把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要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公开曝光、行政和纪律处罚、经济制裁相结合的责任监督体系。对没有按期完成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任务、建成后不正常运营、收费不到位、擅自停止运营和排放不达标的,要按照《意见》要求,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在全省通报。 
 
  (三)加强协调小组部门协作,搞好督促检查。省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指导协调小组各成员部门要按照已确定的职责分工,强化责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定期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本部门在推进全省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进展情况,并由省监察厅和省政府督查室对照责任目标,严格监察,对未按期完成工作目标的,要严肃追究协调小组成员及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四)建立全省污水处理产业化动态联系网。省直有关部门及各城市政府要于2005年11月底前将本部门、本城市领导小组的设置及责任单位、责任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省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建立全省污水处理动态联系网,确保全省污水处理产业化工作进展情况能够及时调度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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