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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10 生效日期: 2000-05-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2000)1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库会计核算工作,加强国库会计核算管理,建立健全内控机制,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及有关国债发行、兑付的制度,特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库和国库经收处。


    第三条 人民银行经理的国库,其会计核算纳入人民银行会计核算体系;商业银行或信用社代理的国库,其会计核算纳入商业银行或信用社会计核算体系。


    第四条 各级国库对国库会计核算管理遵循“垂直领导”的原则。上级国库对下级国库的会计核算工作负有组织管理、检查指导职责;下级国库应根据上级国库的要求规范会计核算工作,并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章 国库会计核算管理


第一节 会计核算岗位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 各级国库要严格执行国库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会计核算管理,严密核算手续,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国库资金安全。


    第六条 人民银行和代理国库业务的商业银行或信用社要合理设置国库会计核算岗位,按岗配备相应的核算人员,各岗位之间既要严格分工,又要保证业务的必要衔接。严禁国库会计人员擅自越权办理业务,坚持复核制度,杜绝账务处理“一手清”。


    第七条 各级国库应设置记账、复核、综合、会计辅导员、系统管理、事后监督和国库会计主管等会计岗位。


    第八条 各岗位的具体职责是:
  (一)记账岗位。负责审核各类凭证是否合规,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办理各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和入库;办理库款的支拨、退付和更正;办理国家债券发行和兑付等业务的核算;登记相关账簿;编制各类预算收入和国家债券发行、兑付等业务报表;制作通讯联网对账单;进行日常账务的数据备份;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复核岗位。负责复核各类凭证是否合规,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复核各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和入库;复核库款的支拨、退付和更正;复核国家债券发行和兑付等核算业务;复核相关账簿、各类报表和通讯联网对账单;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综合岗位。负责平衡本部门每日账务,登记总账,核对总、分账务;编制国库会计日计表、月计表和年报表;核对上、下级国库之间的资金往来;负责与会计营业部门之间行库往来的凭证传递、交接登记和账务核对;负责与财政、征收机关对账;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会计辅导员岗位。负责对辖内各级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会计业务的监督、检查、辅导和考核;解决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国库会计核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系统维护岗位。定期进行账务数据的备份;负责对国库计算机会计核算系统的日常维护,协助计算机科技人员及时处理计算机故障,确保计算机业务处理系统正常、安全、高效地运转;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事后监督岗位。负责对上一日发生的各项国库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全面的事后监督、核查。监督、核查会计凭证的填制、账务的处理及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错账冲正是否经国库会计主管审核;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和入库是否及时、准确;库款的支拨、退付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是否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款项的划拨;日终、月终是否及时准确地与有关部门对账;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堵塞漏洞,并将监督、核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领导;建立“事后监督登记簿”,对每日核查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等事项进行详细记录;装订传票、报表,保管会计档案;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国库会计主管岗位。负责组织日常会计核算的各项工作,对每日发生的行库往来的记账凭证、错账冲正事项、大额库款支拨和退付、重要空白凭证领用、会计经办人员加班、印章移交、会计档案调阅和移交等重要会计事项进行审核;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国库部门的会计业务进行全面检查;处理国库会计核算中出现的问题;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各岗位分工基本要求。各级国库应根据业务量大小和人员状况,以不违反会计制度、有利于相互制约和确保资金安全为原则来合理进行岗位设置和分工。业务量小的,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可适当交叉或合并,但记账、复核和事后监督岗位不得相互兼任,办理收入业务和支出业务的经办人员不得为同一人。记账人员不得参与对自身经办的国库会计业务的检查工作;系统维护人员不得参与计算机账务处理;非系统维护人员不得参与计算机维护处理;国库会计主管因特殊情况需授权经办人员处理其负责的会计核算管理方面业务时,应履行必要的书面授权手续。

 

第二节 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条 建立国库会计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责任制。主要是建立国库会计经办人员、国库会计主管、国库部门领导和国库主任(包括副主任)四级内控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国库会计业务实行逐级把关、负责制度。即国库会计经办人员对国库会计主管负责;国库会计主管对国库部门领导负责;国库部门领导对国库主任、副主任负责。下级国库对上级国库负责。


    第十一条 建立国库主任责任制。国库主任、副主任负责组织辖内各级国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库有关规定,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辖内国库安全、高效运转;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国库部门工作汇报(每年不少于两次);督促国库部门及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经常组织检查国库执行制度情况,解决国库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 建立国库部门领导责任制。国库部门领导负责具体组织辖内各级国库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库有关规定;根据国库制度的要求,结合辖内国库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具体的贯彻措施和办法;组织本国库部门各岗位人员及时、准确地办理各项业务;审核国库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并签名或盖章,对本国库部门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负责组织对本国库部门和下级国库部门执行制度、办理国库业务的检查;协调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等部门之间的关系;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国库主任、副主任汇报国库工作;促使本辖区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有条不紊地进行;确保国库资金安全。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 建立国库会计主管责任制。国库会计主管检查国库会计各岗位人员是否履行职责,账务组织、账簿设置和账务处理是否规范,重点岗位和环节有无隐患;及时处理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应立即向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 建立国库会计经办人员责任制。国库会计核算各岗位经办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国库的各项制度,及时、准确地办理各项核算业务。


    第十五条 国库部门领导的变动,必须征得上一级国库部门的同意;国库会计人员的变动,必须征得国库部门领导的同意。


    第十六条 建立国库会计核算岗位轮换制度。各级国库从事会计核算工作的人员,原则上2至3年轮换一次,具体由国库部门领导根据工作任务情况确定,各级国库不得因岗位轮换而影响核算质量。


    第十七条 建立国库会计核算业务交接制度。国库会计人员岗位变动或因休假等原因离岗时,其经办的业务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岗。一般国库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国库会计主管监交;国库会计主管办理交接手续,由国库部门领导监交;国库部门领导办理交接手续,由国库主任或副主任监交。接收人、监交人要认真审核所接收账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在设置“国库业务交接登记簿”上记载交接的各项事宜,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均需在登记簿上签名或盖章。“国库业务交接登记簿”应与国库会计档案一同保管。


    第十八条 严密会计凭证传递、交接手续。对国库与会计营业部门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必须认真审核,无误后,由双方在“行库往来票据签收登记簿”上签收;对财政、税务等部门送达国库的拨款、退库凭证,要求其逐次提供总笔数和总金额,国库审核后,予以签收。


    第十九条 建立国库拨款、退库等重要会计事项逐级审核制度。各级国库在办理预算拨款、退库业务等重要会计事项时,应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区分不同性质、不同金额,逐级审核把关。


    第二十条 建立国库会计账务检查责任制度。每次国库会计账务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要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和检查单位的国库主任或副主任反馈和报告,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应由被检查单位的国库主任或副主任、国库部门领导、检查组负责人及检查组成员分别签章,责任到人。


    第二十一条 国库会计人员加班须经国库部门领导批准,并有2人或2人以上。

 

第三节 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库要严格执行会计业务的各项规定。要按规定填制和传递国库会计凭证;坚持综合核算和明细核算双线控制的原则;各项业务的账务处理必须符合会计核算手续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库会计核算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原则上实行行库往来、分账并表、单独核算的方式,国库会计账务纳入本行会计报表。会计账务处理必须日清月结,不得拖延积压。各级国库应建立健全规范的账簿、报表体系,不得以表代账。国库会计凭证单独装订保管。


    第二十四条 一个国库工作机构内有多级多库的,其会计核算业务应按照“税票按库清分,账务按库核算,资金统一进出,凭证单独装订保管”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国库对预算收入采取逐级划分、报解的方法。


    第二十六条 各级国库对预算收入的核算,原则上按政府预算收入科目核算到“款”,但经总库和财政部协商同意,有关预算收入科目可核算到“项”。
  各级国库对预算支出的核算,按政府预算支出科目办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国库要加强对行库往来科目使用的管理,遵循“统一规范、分账核算、相互核对、自行平衡”的原则。行库往来专用凭证的填制遵循“谁确认、谁填制”的原则,即行库往来业务由哪一方确认发生,便由哪一方填制并出具凭证。

 

第四节 印章、密押与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库业务使用的各种印章、密押和重要空白凭证,要实行严格的分管制度。


    第二十九条 印章管理。国库印章包括;国家金库章、国库业务专用章、业务转讫章、票据交换章和经办人员印章等。
  (一)国库印章的使用。国家金库章(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分支库印章和各级地方国库印章)用于国库编制的预算收支及其他规定的报表类;国库业务专用章(即中国人民银行××行国库处或科或股业务专用章,圆形章,含日期)用于国库对外签发(或出具)的重要单证,如行库往来专用凭证和给票据提入行的记账凭证等;业务转讫章(三角形章,含日期)用于已处理的转账凭证、回单;票据交换章用于同城交换提出的票据;经办人员印章用于其所办业务。
  (二)国库印章的保管。国库印章由分管该项业务的人员负责保管,做到人离屉锁,下班入柜,不得随意借用;印章保管人员短期离岗或调离时,应在国库会计主管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并登记备查;国库印章按规定启用或销毁,印模必须登记备案。
  (三)因违反印章管理制度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上级国库和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联行印、押管理。联行专用章、密押的颁发、使用、保管、缴销等按照联行制度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重要空白凭证即各种空白的无面额的重要凭证,以每份1元的假定价格记载表外科目分户账。
  重要空白凭证包括行库往来专用凭证(格式2-1)、联行报单、国库券有价单证及收款单和已兑付国家债券,以及其他重要空白凭证。重要空白凭证的负责印制、领取、保管、出入库、使用、作废和销毁等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印制与领取。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行库往来专用凭证作为行库往来科目的记账凭证,由总库统一格式,各分库统一编号印制,各中心支库、支库逐级统一领取下发。费用由各行解决。
  (二)保管。国库领取重要空白凭证后由专人保管,同时建立“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记载领取、使用等事项。
  (三)使用。重要空白凭证按号码顺序发放使用,不得跳号。每个月末日,国库事后监督人员要核对“重要空白凭证”表外科目的账实。严禁将重要空白凭证移作他用。经办人员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在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上进行销号处理。
  (四)核算。重要空白凭证一律纳入“重要空白凭证”表外科目核算,并按其种类分别设户,登记凭证起止号码,以假定金额序时记账,按月进行账实核对。
  (五)作废与销毁。重要空白凭证填制有误的,要加盖“作废”戳记,并作为重要空白凭证表外科目传票的附件,不得撕毁、丢弃。对停止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要加盖“作废”戳记,登记造册,经国库主管领导批准核实后;从哪个部门领取的凭证,就交由哪个部门就地集中按规定销毁。

 

第五节 计算机核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国库要制定计算机操作与管理办法,健全软件和硬件使用管理制度。上级国库下发的核算程序,下级国库不得擅自修改。各级国库要做好核算数据备份和资料保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国库会计人员运用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要按操作人员岗位级别设置代码,不得越级操作;如遇操作人员离岗而无法办理业务时,需报经国库部门领导批准,提前正式办理授权手续;要严格上机操作权限管理,禁止上机人员越权操作或代他人上机。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密码管理,所有上机操作的会计人员的密码、口令设置完毕后,自行密封,交会计主管妥善保管,不得泄密。


    第三十四条 使用计算机核算必须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国库会计核算的数据输入工作,必须由指定操作人员办理,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输入任何数据。操作人员在进入国库系统操作时,必须先输入自己的代码,再输入自己的密码,以明确责任。各级国库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必须符合制度规定,设置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个账务系统,总分核对,相互制约,并坚持账务换人复核等制度。
  操作人员应以合法有效的会计凭证(报表)为依据输入数据,不得将未经审核或签批的凭证上机处理。


    第三十五条 操作人员的操作密码要定期或不定期更换,防止失密。当系统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及时报告国库会计主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打开数据库删除或修改数据。


    第三十六条 采用计算机通讯传输方式发送、接收数据的国库部门,在通讯传输时,传输方式要符合保密制度。各级国库对发送、接收的数据,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处理,对传输的数据要进行备份。上级国库要严格规定数据传输的具体时间段。


    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传输设备使用的管理。国库用于传输数据的计算机,要专门用于国库数据传输或处理国库业务,不得与其他业务混用。


    第三十八条 各级国库对通过计算机发送、接收的数据要建立“通讯联网登记簿”,分别按日期、发送(接收)人、报单号码、总金额、报表名称、序号和文件名称等要素进行登记。


    第三十九条 实行财政、税务、国库、银行之间横向联网的地区,预算收入入库数以国库的数字为准。国库收到缴款书、收入退还书、预算拨款凭证后,据以销号,进行账务处理。各部门间数据传输,在互不影响各自软件程序的基础上,要采取保密、安全、可靠的高科技措施,以确保国库资金安全。

 

第六节 人员培训与奖惩

    第四十条 国库会计人员上岗应持有国家颁发的会计证,并经严格的业务培训,考试合格、符合国库会计上岗标准后,方可上岗办理业务。


    第四十一条 加强对在岗国库会计人员的培训。各级国库要采取多种方式对国库会计人员经常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金融财税法规、国库业务知识和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第四十二条 实行国库会计工作奖惩制。对认真执行国库会计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成绩显著、安全无事故的国库,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堵塞漏洞、避免事故或案件发生、揭发违法犯罪有功的国库人员也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各岗位人员不落实或不履行职责、不执行制度,或贯彻执行制度不力、存在风险隐患的国库,要予以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对发生违法犯罪案件的国库,除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国库部门领导和国库主任、副主任的责任。对国库人员的奖惩暂按行员考核奖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国库会计核算方法


第一节 会计科目

    第四十三条 国库会计科目是正确核算和综合反映国库业务活动的重要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会计科目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国库办理国库资金的收纳、退付及库款的支拨等事宜,应正确使用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以保证国库账务核算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四十四条 表内科目
  (一)中央预算收入:负债类科目,总库专用。核算总库收纳的中央级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预算收入的退付款项、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中央分得部分和中央对地方的预抵税收返还等款项。
  收入增加时记贷方,退付时记借方,余额在贷方。
  (二)中央预算支出:资产类科目,总库专用。核算总库办理财政部核准的中央预算资金的支出情况。
  支出增加时记借方,支出缴回时记贷方,余额在借方。
  (三)地方财政库款:负债类科目,各分支库核算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的固定收入、共享收入、补助收入、专项收入和基金预算收入以及地方预算资金的支出、拨款的缴回、补助支出、专项支出和基金预算支出等款项。
  收入增加时记贷方,拨款时记借方,余额在贷方。
  (四)财政预算外存款:负债类科目,各分支库核算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自身的及其代管的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存款增加时记贷方,支取存款时记借方,余额在贷方。
  (五)待结算财政款项: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共用。核算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因预算收入级次不清等待处理款项;核算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经收处和代理国库当日收纳的、未报解的各项预算收入款项。本科目为过渡性科目。
  收入时记贷方,付出时记借方,余额双方反映,不得轧差。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的本科目月底原则上应结清,因特殊情况未结清的,年底必须结清。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经收处和代理国库每日营业终了,上划款项后必须结清本科目。
  (六)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负债类科目,核算人民银行各分支库当日收纳的、未报解的中央预算收入款项。本科目为过渡性科目。
  收入时记贷方,报解、退付时记借方。每日报解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七)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负债类科目,核算人民银行各分支库当日收纳的、未报解的地方预算收入款项。本科目为过渡性科目。
  收入时记贷方,报解、退付时记借方。每日报解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八)待报解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负债类科目,核算人民银行各分支库当日收纳的、未划分的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款项。本科目为过渡性科目。
  收入时记贷方,划分、结转、退付时记借方。每日划分、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九)行库往来: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核算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与会计营业部门的往来款项。
  会计营业部门与国库部门分别使用本科目,登记金额相同,记账方向相反,余额为借贷双方轧差反映。国库部门与会计营业部门并表后,会计报表上借、贷双方发生额相同,应无余额。
  (十)代收国家债券款:负债类科目,核算各金融机构缴入的国家债券发行款项。
  本科目下分别按发行机构、国债种类、发行年度等设置分户账。收到国债发行款项时记贷方,转入财政部中央预算收入账户时记借方,余额在贷方。
  (十一)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资产类科目,核算本行或商业银行划转的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
  本科目下按国债发行年度、种类、行别、本金、利息设置分户账。本行兑付或收到商业银行划付时记借方,辖属行向上级行或总库与财政部清算资金时记贷方,余额在借方。
  (十二)兑付国家债券资金款项:负债类科目,核算财政部拨入人民银行系统的兑付国家债券备付金和通过人民银行总行拨付商业银行总行承销的凭证式国债的还本付息款项。
  收到时记贷方,下拨或归还时记借方,余额在贷方。


    第四十五条 表外科目
  (一)重要空白凭证:核算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使用的联行往来凭证和行库往来专用凭证以及其他重要空白凭证。
  调入时记收入,调出时记付出,余额为重要空白凭证的库存数。本科目应按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设置明细账户记载。
  1.联行往来凭证:核算总库划拨款项时填发的联行报单。
  2.行库往来专用凭证:核算人民银行各分支库划拨款项时填发的行库往来专用凭证。
  (二)有价单证及收款单:核算本行的有价单证及收款单。
  有价单证指待发行的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收款单主要是指财政部发行的各种国家债券和对单位、个人发行国债时开具的收款单。
  本科目下按有价单证及收款单的种类、券别等分年度设账户,有价单证按实际金额记载,收款单以假定价格记载。本行购买的国家债券和开出国家债券收款单时记收入,收回兑取国家债券、国家债券收款单或兑付国家债券收款单时记付出,余额为有价单证及收款单的结存数。
  (三)已兑付国家债券:核算收缴各金融机构已兑付的国家债券和本行上缴、销毁的国家债券。
  本科目下按已兑付国家债券的种类、券别、分年度设账户,按实际金额记载。兑付、缴回时记收入,上缴或销毁时记付出,余额为已兑付国家债券的库存数。

 

第二节 会计凭证

    第四十六条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是记账的依据。国库会计核算所使用的凭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和《支付结算办法》等与国库业务有关的法规制度的要求。

    关联法规            

    第四十七条 国库使用的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分为收入缴库凭证、收入退库凭证、更正收入错误凭证、库款支付凭证、资金划拨凭证和国债凭证等。
  记账凭证是根据原始凭证填制或以原始凭证代替的、直接凭以登记账簿的依据。符合记账凭证要求的其他凭证,也可代替记账凭证。


    第四十八条 预算收入缴库凭证为“缴款书”。缴款书是国库业务的基本凭证。缴款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年、月、日;
  (二)人民币大、小写金额和人民币符号“¥”;
  (三)凭证号码和银行会计分录;
  (四)银行经办人员印章;
  (五)缴款单位的户名、开户银行和账号;
  (六)缴款单位预留银行的印鉴;
  (七)征收机关名称及收款国库名称;
  (八)预算收入级次;
  (九)预算科目“款”、“项”的代号及名称;
  (十)预算收入的所属时期;
  (十一)纳税的计算根据;
  (十二)滞纳金的计算。


    第四十九条 缴款书分为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和其他专用缴款书等。
  (一)税收通用缴款书一式六联,各联次用途为:
  第一联:收据,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人)作完税凭证;
  第二联:付款凭证,缴款单位(人)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
  第三联:收款凭证,收款国库作贷方凭证;
  第四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
  第五联:报查,国库收款盖章后退基层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
  第六联:存根联,基层税务机关留存。
  (二)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一式五联,各联次用途除第一联收据联由国库经收处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人)作基层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凭证,第五联报查联由国库盖章后退基层税务机关定期上报县级税务机关备查外,其他三联用途与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二、三、四联相同。本缴款书是税务机关自收现金税款、基金、费用及其滞纳金和罚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缴款凭证。
  (三)其他专用缴款书主要包括: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海关专用缴款书和其他专用缴款书。


    第五十条 各级国库和国库经收处收纳预算收入时,一律凭统一规定的缴款书办理。缴款书应按政府预算收入科目,按“款、项”填制,一税一票,不得几种税合开一票。实现税务、国库(银行)计算机横向联网的地区,计算机填开的缴款书格式,可由分库与同级征收机关商定,并报上级国库、税务部门同意。


    第五十一条 缴款书是国库办理收纳预算收入唯一合法的原始凭证,也是各级财政部门、税务机关、海关、国库、银行以及缴款单位分析检查预算收入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记账统计的重要基础资料。征收机关应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加强对自行填开缴款书单位和个人的检查辅导,各级国库和国库经收处应比照银行对收付款凭证的审查要求,加强对缴款书的审核,确保各级预算收入及时、准确入库。对于缴款书填写中的突出问题,经办银行或国库要及时通知征收机关予以核实、纠正。


    第五十二条 预算收入退库凭证为“收入退还书”。收入退还书一式五联,各联用途如下:
  第一联:报查,由退款国库盖章后退签发退还书的机关;
  第二联:付款凭证,由退款国库作借方凭证;
  第三联:收入凭证,由收款单位开户行作贷方凭证;
  第四联:收账通知,由开户行通知收款单位收账;
  第五联:付款通知,由国库随收入日报表送退款的财政机关。


    第五十三条 各级国库按规定退付预算收入时,一律凭收入退还书办理。


    第五十四条 国库更正收入错误的凭证为“更正通知书”。更正通知书一式五联,各联用途如下:
  第一联:填制机关留存;
  第二联:国库凭以作会计借方传票(或附件),并据以更正预算收入账表;
  第三联:国库凭以作会计贷方传票(或附件),并据以更正预算收入账表;
  第四、五联:随预算收入对账日报表退相应的征收机关。


    第五十五条 库款支付凭证。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拨款,同城预算拨款使用“预算拨款凭证”,异地预算拨款使用银行的“信汇凭证”或“电汇凭证”。
  预算拨款凭证联数和各联用途如下:
  第一联:支款凭证,由付款国库作借方凭证;
  第二联:收入凭证,由收款单位开户银行作贷方凭证;
  第三联:收款通知,由收款单位开户银行盖章后交收款单位作收账通知;
  第四联:支款通知,由国库盖章后退财政部门作支款通知。


    第五十六条 国债凭证。国债凭证分为国库券收款单和国家债券兑付本息上划报告表。国库券收款单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印章的单位购买国库券时使用的专用凭证,同时也是还本付息时使用的凭证。国库券收款单一式三联,各联用途如下:
  第一联:经收银行代收入传票;
  第二联:给缴款单位收执;
  第三联:由经收银行留存。
  国家债券兑付本息上划报告表,为各分、支库上划国债兑付款项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七条 国库外来会计凭证必须专人传递。财政拨款凭证、退库凭证必须由财政或征收机关工作人员送达国库。


    第五十八条 记账凭证分为:转账借方传票、转账贷方传票、特种转账借方传票、特种转账贷方传票、行库往来借方凭证、行库往来贷方凭证、预算拨款凭证、预算收入退库凭证、表外科目收入传票、表外科目付出传票、符合记账要求的其他凭证。
  内部账务划转时,使用转账借、贷方传票;系统之间或系统外款项划转时,使用特种转账借、贷方传票;国库与会计营业部门之间的资金往来使用行库往来借、贷方凭证;各级国库办理表外科目核算时,填制表外收入、付出传票。

 

第三节 会计账簿

    第五十九条 国库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运用会计科目和会计账户,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反映和监督各项财政预算收入、支出、库存以及往来款项的核算工具。国库会计账簿包括总账、分户账、登记簿。


    第六十条 总账按国库会计科目设置,根据科目日结单登记借贷方发生额,并结计余额,每日综合平衡。总账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格式。


    第六十一条 各级国库按照国库会计科目,在总账下设置相应的分户账:
  (一)表内科目分户账
  1.中央预算收入分户账;
  2.中央预算支出分户账;
  3.地方财政库款分户账;
  4.财政预算外存款分户账;
  5.待结算财政款项分户账;
  6.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分户账;
  7.待报解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分户账;
  8.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分户账;
  9.代收国家债券款分户账;
  10.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分户账;
  11.兑付国家债券资金款项分户账;
  12.行库往来分户账。
  (二)表外科目分户账
  1.重要空白凭证分户账;
  2.有价单证及收款单分户账;
  3.已兑付国家债券分户账。


    第六十二条 各级国库应按预算收支核算、统计分析及国库监管的需要设置以下登记簿(表):
  (一)预算收入登记簿(格式3-1),该登记簿按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分别登记。
  (二)预算支出登记簿(格式3-2),该登记簿按支出科目、金额等要素进行登记。
  (三)预算收入退库登记簿(格式3-3),该登记簿按预算级次、预算科目、收款单位、退库原因、退库金额等要素进行登记。
  (四)行库往来票据签收登记簿(格式3-4),该登记簿按会计事项序时登记发生额、余额,并由国库、会计营业部门有关人员每日核对签章。
  (五)行库往来登记簿(格式3-5)。
  (六)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格式3-6)。
  (七)会计档案调阅登记簿(格式3-7)。
  (八)通讯联网登记簿(格式3-8),该登记簿可用通讯联网对账单代替。
  (九)业务量登记表(格式3-9)。
  (十)事后监督登记簿(格式3-10)。
  (十一)业务检查登记表(格式3-11)。
  (十二)柜面监督登记簿(格式3-12)。
  (十三)业务交接登记簿(格式3-13)。国库人员岗位轮换、调动时,个人保管的重要业务单证和印章的交接,用此簿登记。
  (十四)业务差错更正登记簿(格式3-14)。
  (十五)计算机运行日志(格式3-15)。
  (十六)国债票样登记簿(格式3-16)。
  各级国库还可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其他登记簿。


    第六十三条 会计账簿的格式,总账采用四栏式,分户账、登记簿采用三栏式或多栏式。


    第六十四条 国库会计的核算方法和记账规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执行。

 

第四节 会计报表

    第六十五条 国库会计报表是国库对预算收入原始凭证等会计核算资料进行归类汇总的一种书面报告。各级国库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地编报各种会计报表。


    第六十六条 国库会计报表分为日报、月报、年度决算报表等三类。


    第六十七条 国库日报表。国库日报表分为预算收入日报表、共享收入分成计算日报表、税收返还收入计算日报表、地方预算收入总额分成计算日报表、预算收入对账日报表、财政库存日报表和国库会计日计表等七种。
  (一)预算收入日报表(格式3-17),是各级国库收纳、划分、报解库款的基础报表。
  本表根据缴款书、收入退还书、更正通知书以及下级国库上报的各级预算收入报表等,由各级国库按照政府预算收入科目,分别中央级、省级、地(市)级、县(市)级、乡(镇)级等预算级次逐日汇总编报。
  (二)共享收入分成计算日报表(格式3-18),是计算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地方财政上下级之间每日分成留解的报表。国库在办理各级财政共享收入分成时,应根据当日上下级财政之间共享收入各款总额填制共享收入分成计算日报表。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享收入的税收缴款书留中央国库作原始凭证,地方金库以中央国库填制的共享收入分成计算日报表为原始凭证,办理地方预算分成收入的入库。
  (三)预抵税收返还收入计算日报表(格式3-19),是国库根据当日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的国内增值税和国内消费税总和,乘以税收返还比例,计算当日应从中央返还本级财政款项的报表。
  (四)地方预算收入总额分成计算日报表(格式3-20),是国库根据本级财政当日收入总额按财政体制核定的上解比例,计算本级财政当日应上解、留成数额的报表。
  (五)预算收入对账日报表(格式3-21),是国库与征收机关核对预算收入款项的报表。本表根据缴款书、收入退还书、收入更正通知书等,按照政府预算收入科目,分征收机关、预算级次逐日汇总编制。
  (六)财政库存日报表(格式3-22),是国库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核对财政预算库款数额的报表,根据同级财政库款账户的收入、支出、余额编制。
  (七)国库会计日计表(格式3-23),是反映会计科目当日借贷发生额和余额的报表。


    第六十八条 国库月报表、季报表。国库月报表分为预算收入月报表、预算收入对账月报表、预算支出月报表、国库会计月计表等;国库季报表为预算收入退库季报表等。
  (一)预算收入月报表(格式3-24)。
  (二)预算收入对账月报表(格式3-25)。
  (三)预算支出月报表(格式3-26),根据预算支出登记簿编报。
  (四)国库会计月计表(格式3-27)。
  (五)预算收入退库季报表(格式3-28),根据预算收入退库登记簿编报。


    第六十九条 为准确反映各级预算收入当月数字,各分库、中心支库、支库和乡(镇)国库月末日的预算收入,应在报送期限内,报解到上级国库,汇入当月月报,做到按月划期。对个别确实来不及报解、未能汇入当月月报的,可并入下月报表汇总。


    第七十条 国库年度决算报表。国库年度决算报表是对一个会计年度内国库办理收纳、退付、支拨等国家预算资金的会计核算业务的汇总。各级国库应按规定时间报送上级国库。各级国库报送年度决算报表时,应附国库会计决算说明书。
  国库年度决算报表包括:预算收入年度决算报表(格式3-29),预算收入对账年度决算报表(格式3-30),预算支出年度决算报表(格式3-31),国库会计年度决算报表(格式3-32)和预算收入退库年度决算报表(即第四季度季报表)(格式3-33)等。

 

第四章 预算收入收纳、划分、报解的核算


第一节 国库经收处

    第七十一条 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信用社均为国库经收处。各国库经收处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收纳、报解各级预算收入款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不得延解、占压和挪用预算收入。延解、占压和挪用预算收入的,经国库部门查实后,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十二条 各国库经收处收纳、报解各项预算收入款项,一律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并在该科目下设置“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进行核算。


    第七十三条 国库经收处受理征收机关、缴款单位(人)的缴款书后,按下列程序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和报解:
  (一)审查凭证
  1.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征收机关和收款国库等要素是否填写清楚;
  2.缴款日期是否超过限缴期限,超过期限的,必须由征收机关核实滞纳金后收纳;
  3.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字迹有无涂改;
  4.缴款单位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填写是否正确、齐全;
  5.收、付款联是否加盖印章,印章是否清晰、齐全,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6.缴款单位存款账户是否有足够的余额。
  不符合规定的缴款凭证,国库经收处有权拒绝受理。
  (二)办理收纳。国库经收处审查缴款凭证无误后,在缴款书各联加盖有收(转)讫日期的业务印章。
  缴款单位(人)以转账方式缴纳预算收入款项的,第一联收据联退缴款单位(人),第二联付款凭证联由缴款单位(人)开户行作借方传票,与另填制的“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的转账贷方传票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至缴款单位(人)
  贷:待结算财政款项至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
  缴款单位(人)以现金缴纳预算收入款项的,国库经收处出纳专柜将现金收妥后,填制现金收入借方传票,将缴款书第一联收据联加盖现金收讫章后和第六联存根联退缴款单位(人);第二联付款凭证联作现金收入借方传票的附件,与另填制的“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的转账贷方传票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待结算财政款项至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
  缴款书第三、四、五联由国库经收处随划款凭证划转国库。
  (三)办理预算收入款项报解。每日营业终了,国库经收处应将已收纳的缴款书汇总金额与“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余额核对一致后,登记“提出代收登记簿”,填制“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特种转账借、贷方传票。特种转账借方传票借记“待结算财政款项”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特种转账贷方传票与另填制的“同城交换划款凭证”或“辖内往来”划款凭证,随缴款书第三、四、五联划转国库。会计分录为: 借:待结算财政款项至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辖内往来


    第七十四条 纳税人以转账方式缴纳税款时,由开户银行或进驻办税服务厅的商业银行负责预算收入款项的收纳。
  纳税人以外币缴纳税款时,收款银行应按缴款日外汇牌价兑换成人民币办理收纳手续。


    第七十五条 纳税人用现金缴纳税款时,国库经收入不得拒收。


    第七十六条 国库经收处所收款项属代收性质,不是正式入库,不得办理退库。国库经收处收纳的各级预算收入,应在当日办理报解手续,如当日确实来不及报解的,最迟在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办理。月末日必须扫数报解。
  国库经收处在当日预算收入未上划以前,如征收机关发现错误,可以更正。

 

第二节 乡(镇)国库

    第七十七条 乡(镇)国库是国家金库的组成部分,是办理国家预算收支的基层国库。预算收入以缴入乡(镇)国库为正式入库;未设乡(镇)国库的以缴入支库为正式入库。
  乡(镇)国库负责办理各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入库;负责办理本级预算收入的退付。


    第七十八条 人民银行经理的乡(镇)国库收纳、划分、报解、入库的各级预算收入,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待报解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地方财政库款”、“财政预算外存款”、“行库往来”或“辖内往来”等会计科目核算。在“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下分别设置“省级户”、“地级户”、“县级户”、“乡镇级户”和“地方共享户”。


    第七十九条 商业银行或信用社代理的乡(镇)国库收纳、划分、报解、入库各级预算收入,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地方财政库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辖内往来”等会计科目核算。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分别设置“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专户”、“待报解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专户”、“等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在“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下分别设置“省级户”、“地级户”、“县级户”、“乡镇级户”和“地方共享户”。


    第八十条 预算收入的收纳
  (一)乡(镇)国库直接收纳预算收入时,对征收机关或缴款单位(人)填写的缴款书,应认真审核,无误后进行清分,办理收纳手续。人民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
  贷: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
  待报解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省级户、地级户、县级户、乡镇级户、地方共享
  户)
  商业银行或信用社的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或现金
  贷:待结算财政款项至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专户
  至待报解中央地方共享收入专户
  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省级户、地级户、县级
  户、乡镇级户、地方共享户)
  (二)乡(镇)国库收到国库经收处报解预算收入款项时,对划款凭证和所附缴款书第三、四、五联,应认真核对。除按经收处审查凭证的各项要求进行审查外,还要审查所附缴款书是否加盖了国库经收处的有收(转)讫日期的业务印章等。如发现问题,予以退回。
  缴款凭证审核无误后,将缴款书第三联收款凭证加计总数,与当日国库经收处划款凭证的金额核对一致后,办理转账。人民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行库往来
  或辖内往来
  贷: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
  待报解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省级户、地级户、县级户、乡镇级户、地方共享
  户)
  商业银行或信用社的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辖内往来
  贷:待结算财政款项至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专户
  至待报解中央地方共享收入专户
  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省级户、地级户、县级
  户、乡镇级户、地方共享户)


    第八十一条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对已收纳的、但预算收入级次不清等待处理款项,暂时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行库往来
  或辖内往来
  贷:待结算财政款项
  待查清预算收入级次后及时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待结算财政款项
  贷: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
  或待报解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或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省级户、地级户、县级户、乡镇级户、地方共享
  户)


    第八十二条 商业银行或信用社代理国库对已收纳的、但预算收入级次不清等待处理款项,暂时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中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辖内往来
  贷:待结算财政款项至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
  待查清预算收入级次后及时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待结算财政款项至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
  贷:待结算财政款项至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
  或至待报解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或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省级户、地级户、县级户、
  乡镇级户、地方共享户)


    第八十三条 预算收入的划分与报解
  (一)上级预算固定收入的划分与报解。按照中央级、省级、地(市)级、县(市、区)级等预算固定收入级次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传票,按预算科目分别记载各级预算收入登记簿,并分别编制各级预算收入日报表一式两份,按规定盖章后一份留存,一份随划款凭证和特种转账贷方传票上划上级国库,特种转账借方传票作借记各待报解户的记账依据。县级以上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划分时,人民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固定收入)
  贷: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至省级户
  至地级户
  至县级户
  商业银行或信用社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结算财政款项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固定收入)
  贷:待结算财政款项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省级户)
  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地级户)
  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县级户)
  报解时,人民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
  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至省级户
  至地级户
  至县级户
  贷:行库往来
  或辖内往来
  商业银行或信用社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结算财政款项至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专户
  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省级户)
  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地级户)
  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县级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辖内往来
  (二)共享收入的划分与报解
  1.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的划分与报解。根据当日收纳的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编制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分成计算日报表一式两份,按规定盖章后一份留存,另一份作为地方国库办理共享收入中乡(镇)级财政分得收入部分的入库依据。划分时,人民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报解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贷: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
  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至(乡镇级户)
  或至(地方共享户)
  商业银行或信用社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结算财政款项至待报解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专户
  贷:待结算财政款项至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专户
  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乡镇级户)
  或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地方共享户)
  报解时,人民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
  贷:行库往来
  或辖内往来
  商业银行或信用社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结算财政款项至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专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辖内往来
  2.地方共享收入的划分与报解。根据当日收纳的地方各级共享收入编制地方预算共享收入分成计算日报表一式两份,按规定盖章后一份留存,一份作为乡(镇)国库办理共享收入中本级财政分得收入部分的入库依据。划分时,人民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至地方共享户
  贷: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至省级户
  至地级户
  至县级户
  至乡镇级户
  商业银行或信用社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结算财政款项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地方共享户)
  贷:待结算财政款项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省级户)
  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地级户)
  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县级户)
  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乡镇级户)
  报解时,人民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至省级户
  至地级户
  至县级户
  贷:行库往来
  或辖内往来
  商业银行或信用社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结算财政款项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省级户)
  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地级户)
  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县级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辖内往来
  (三)预抵税收返还的计算与划转。实行预抵税收返还的乡(镇),国库应根据上级财政规定的预抵税收返还比例和有关预算科目当日发生额,计算出预抵税收返还额,转入本级财政预算收入。人民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
  或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至省级户
  或至地级户
  或至县级户
  贷: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至乡镇级户
  商业银行或信用社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结算财政款项至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专户
  或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省级户)
  或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地级户)
  或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县级户)
  贷:待结算财政款项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乡镇级户)
  (四)乡(镇)级预算收入的结转入库
  1.实行地方预算收入总额分成体制的乡(镇),国库应根据本级财政当日收入总额,按财政体制核定的分成比例,编制地方预算收入总额分成计算日报表一式三份,按规定盖章后,一份留存,一份给同级财政机关,一份随划款凭证报上级国库。
  乡(镇)国库应于当日办理预算收入的划分、报解、入库。属于本级收入的,当日入本级国库;属于上级收入的,当日办理报解,确实来不及的,可在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办理,但月末日必须扫数上解。结转入库时,人民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至乡镇级户
  贷: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至县级户
  地方财政库款
  商业银行或信用社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结算财政款项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乡镇级户)
  贷:待结算财政款项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县级户)
  地方财政库款
  2.未实行地方预算收入总额分成体制的乡(镇),乡(镇)级预算收入结转时,人民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至乡镇级户
  贷:地方财政库款
  商业银行或信用社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结算财政款项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乡镇级户)
  贷:地方财政库款
  3.乡(镇)国库根据预算收入登记簿编制乡(镇)级预算收入日报表一式三份,按规定盖章后一份留存,一份给同级财政机关,一份报上级国库。并根据每日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的发生额,编制乡(镇)级财政库存日报表一式两份,按规定盖章后一份留存,一份随乡(镇)级预算收入日报表送同级财政机关。
  (五)预算收入对账日报表的编制。乡(镇)国库应按照征收机关、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编制预算收入对账日报表一式两份,按规定盖章后一份留存,一份附缴款书第四、五联交征收机关。


    第八十四条 乡(镇)国库应根据各种记账凭证记载相应的分户账,按规定设置并登记有关登记簿,按会计科目编制科目日结单、会计日计表。
  乡(镇)国库还应按规定编制月报表、年度决算报表和其他有关报表。

 

第三节 支库

    第八十五条 支库收纳的预算收入,包括中央级、省级、地(市)级、县(市、区)级预算收入等四级。人民银行经理的支库收纳、划分、报解、入库的各级预算收入分别使用“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待报解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待结算财政款项”、“地方财政库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和“行库往来”或“辖内往来”等会计科目核算。在“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下分别设置“省级户”、“地级户”、“县级户”和“地方共享户”。
  商业银行或信用社代理的支库收纳、划分、报解、入库的各级预算收入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辖内往来”等会计科目核算。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比照乡(镇)国库设置各专户;在“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下分别设置“省级户”、“地级户”、“县级户”和“地方共享户”。


    第八十六条 预算收入的收纳
  (一)支库直接收纳预算收入和收到国库经收处划转的预算收入款项的处理手续比照乡(镇)国库办理。
  (二)支库收到所辖乡(镇)国库上划的中央级、省级、地(市)级和县(市、区)级预算收入款项,应审查日报表编制是否正确,附件是否齐全,并核对中央、省级、地(市)级和县(市、区)级预算收入日报表的合计数与特种转账借(贷)方传票金额以及行库往来划款凭证数字是否相符。对实行预抵税收返还和总额分成的乡(镇),支库还应审核预抵税收返还和总额分成计算是否正确。经审核无误后,办理转账。人民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行库往来
  或辖内往来
  贷: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
  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
  商业银行或信用社的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辖内往来
  贷:待结算财政款项至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专户
  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


    第八十七条 人民银行县级支库对已收纳的、但预算收入级次不清等待处理款项按第八十一条规定处理;商业银行或信用社代理县级支库对已收纳的、但预算收入级次不清等待处理款项按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 预算收入的划分与报解
  (一)上级预算固定收入的划分与报解。按照中央级、省级、地(市)级预算固定收入级次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传票,按科目分别记载预算收入登记簿,并分别编制各级预算收入日报表一式两份,按规定盖章后一份留存,一份随划款凭证和特种转账贷方传票上划上级国库,特种转账借方传票作各待报解户的记账依据。支库办理地级以上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划分的处理手续与乡(镇)国库的处理手续相同。
  报解时,人民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
  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至省级户
  至地级户
  贷:行库往来
  或辖内往来
  商业银行或信用社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结算财政款项至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专户
  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省级户)
  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地级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辖内往来
  (二)共享收入的划分与报解
  1.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的划分与报解。根据当日收纳的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编制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分成计算日报表一式两份,按规定盖章后一份留存,另一份作为地方国库办理共享收入中地方财政分得收入部分的入库依据。划分时,人民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报解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贷: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
  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至(县级户)
  或至(地方共享户)
  商业银行或信用社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结算财政款项至待报解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专户
  贷:待结算财政款项至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专户
  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县级户)
  或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地方共享户)
  报解时,人民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
  贷:行库往来
  或辖内往来
  商业银行或信用社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结算财政款项至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专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辖内往来
  2.地方共享收入的划分与报解。根据当日收纳的地方各级共享收入编制地方共享收入分成计算日报表一式两份,按规定盖章后一份留存,一份作为本级国库办理共享收入中本级财政分得收入部分的入库依据。划分时,人民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至地方共享户
  贷: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至省级户
  至地级户
  至县级户
  商业银行或信用社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结算财政款项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地方共享户)
  贷:待结算财政款项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省级户)
  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地级户)
  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县级户)
  报解时,人民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至省级户
  至地级户
  贷:行库往来
  或辖内往来
  商业银行或信用社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结算财政款项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省级户)
  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地级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辖内往来
  (三)预抵税收返还的计算与划转。实行预抵税收返还的县(市、区),支库应根据上级财政规定的预抵税收返还比例和有关预算科目当日发生额,计算预抵税收返还额,扣除已返还下级财政的数额后,转入本级财政预算收入。人民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
  或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至省级户
  或至地级户
  贷: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至县级户
  商业银行或信用社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结算财政款项至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专户
  或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省级户)
  或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地级户)
  贷:待结算财政款项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县级户)
  (四)县级预算收入的结转入库
  1.实行地方预算收入总额分成体制的县(市、区),国库应根据本级财政当日收入总额,按财政体制核定的分成比例,编制地方预算收入总额分成计算日报表,一式三份,按规定盖章后一份留存,一份给同级财政机关,一份随划款凭证报上级国库。结转入库时,人民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至县级户
  贷: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至地级户
  地方财政库款
  商业银行或信用社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结算财政款项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县级户)
  贷:待结算财政款项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地级户)
  地方财政库款
  2.未实行地方预算收入总额分成体制的县(市、区),县级预算收入结转入库时,人民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至县级户
  贷:地方财政库款
  商业银行或信用社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结算财政款项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县级户)
  贷:地方财政库款
  3.支库根据预算收入登记簿编制县级预算收入日报表一式三份,按规定盖章后一份留存,一份给同级财政机关,一份报上级国库。并根据每日本级的预算收入和支出发生额,编制县级财政库存日报表一式两份,按规定盖章后一份留存,一份随县级预算收入日报表送同级财政机关。
  (五)手工报解库款。人民银行县级支库根据需上划的库款,按级次编制特种转账传票,分别借、贷方汇总编制行库往来专用凭证,与预算收入日报表一并送本行会计营业部门,由会计营业部门编制联行往账邮划报单,并寄送上级行。
  (六)通讯联网报解库款。人民银行县级支库以通讯联网方式报解库款的,应根据当日报解上级国库的各级预算收入款项分别借、贷方汇总填制行库往来专用凭证,并将上划款项凭证作行库往来专用凭证附件,按会计要件签收手续送本行会计营业部门,由会计营业部门逐笔填制联行往账电划报单和编制密押,将联行往账电划报单清单盖章后交国库部门。
  国库部门根据会计营业部门送交的联行往账电划报单清单,逐笔编制上划款项数据信息的通讯文件,通过国库计算机系统纵向网络将数据信息传输到上级国库。支库通讯联网报解结束后,应及时登记通讯联网登记簿。
  代理支库以通讯联网方式向上级国库传输预算收入报表信息的,报表信息通过网络传输到上级国库,上解款项比照商业银行其他资金结算途径上划。
  (七)预算收入对账日报表的编制。支库应按照征收机关、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编制预算收入对账日报表一式两份,按规定盖章后一份留存,一份附缴款书第四、五联交征收机关。


    第八十九条 支库应根据各种记账凭证记载相应的分户账,按规定设置并登记有关登记簿,按会计科目编制科目日结单、国库会计日计表。
  支库还应按规定编制月报表、年度决算报表和其他有关报表。

 

第四节 中心支库

    第九十条 中心支库收纳的预算收入,包括中央级预算收入、省级预算收入、地(市)级预算收入等三级。
  中心支库核算三级预算收入时使用的会计科目与人民银行经理的支库所用会计科目相同。在“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下分别设置“省级户”、“地级户”和“地方共享户”。


    第九十一条 中心支库直接收纳的各级预算收入和收到国库经收处划转的预算收入款项的处理手续比照乡(镇)国库办理。


    第九十二条 中心支库对已收纳的、但预算收入级次不清等待处理款项按第八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三条 中心支库收到所辖支库邮寄上划的中央级、省级、地(市)级预算收入款项,应审查日报表编制是否正确,附件是否齐全,并核对中央级、省级、地(市)级预算收入日报表的合计数、特种转账借(贷)方传票以及行库往来划款凭证数字是否相符。对实行预抵税收返还和总额分成的县(市、区),中心支库还应审核预抵税收返还和总额分成计算是否正确。
  中心支库收到支库采用通讯联网方式传输的库款通讯文件时,要进行核实,审核的内容如下:
  (一)通讯文件格式是否正确,要素是否齐全;
  (二)通讯文件的报表序号是否连贯;
  (三)预算收入级次、科目使用等是否正确;
  (四)各级预算收入日报表总分金额是否相符。
  审核无误后,打印包括发报行行号、收报行行号、报单日期、报单号码、报单密押、报单金额等内容的通讯联网清单一式两份,按规定盖章后一份留存,一份按会计要件签收手续送会计营业部门,由会计营业部门逐笔复核密押和填制联行来账电划补充报单。电划补充报单一式三联,第一、二联留会计营业部门,第三联加盖转讫印章后,连同由会计营业部门填制的行库往来专用凭证的一联送国库部门。
  国库部门按规定手续接收后,将会计营业部门编制的联行来账电划补充报单第三联与相应通讯联网文件金额核对,相符后,据以编制特种转账传票,并进行账务处理,电划补充报单第三联作附件;行库往来专用凭证作登记行库往来分户账的依据。
  经审核无误后,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行库往来
  贷: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
  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至省级户
  至地级户


    第九十四条 预算收入的划分与报解
  (一)上级预算固定收入的报解。按照中央预算固定收入、省级预算固定收入的预算科目,分别记载预算收入登记簿,并分别编制预算收入日报表一式两份,按规定盖章后一份留存,一份随划款凭证上划上级国库。会计分录为: 借: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
  或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至省级户
  贷:行库往来
  (二)共享收入的划分与报解
  1.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的划分与报解。根据当日收纳的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编制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分成计算日报表一式两份,按规定盖章后一份留存,一份作为地方国库办理共享收入中本级财政分得收入部分的入库依据。划分时,会计分录为: 借:待报解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贷: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
  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至地级户
  报解时,会计分录为:
  借: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
  贷:行库往来
  2.地方共享收入的划分与报解。根据当日收纳的地方各级共享收入编制地方预算共享收入分成计算日报表一式两份,按规定盖章后一份留存,一份作为本级国库办理共享收入中本级财政分得收入部分的入库依据。划分时,会计分录为: 借: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至地方共享户
  贷: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至省级户
  至地级户
  报解时,会计分录为:
  借: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至省级户
  贷:行库往来
  (三)预抵税收返还的计算与划转。实行预抵税收返还的地(市),中心支库应根据上级财政规定的预抵税收返还比例和有关预算科目当日发生额,计算出全辖预抵税收返还额,扣除已返还下级财政的数额后,转入本级财政预算收入。会计分录为: 借: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
  或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至省级户
  贷: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至地级户
  (四)地(市)级预算收入的结转
  1.实行地方预算收入总额分成体制的地(市),中心支库应根据本级财政当日收入总额,按财政体制核定的分成比例,编制地方预算收入总额分成计算日报表一式三份,按规定盖章后一份留存,一份给同级财政机关,一份随划款凭证上划上级国库。会计分录为: 借: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至地级户
  贷: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至省级户
  地方财政库款
  2.未实行地方预算收入总额分成体制的地(市),地级预算收入结转时,会计分录为: 借: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至地级户
  贷:地方财政库款
  3.中心支库根据预算收入登记簿编制地(市)级预算收入日报表一式三份,按规定盖章后一份留存,一份给同级财政机关,一份报上级国库。并根据每日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的发生额,编制地级财政库存日报表,一式两份,按规定盖章后一份留存,一份随地级预算收入日报表送同级财政机关。
  (五)中心支库手工报解库款和以通讯联网方式报解库款的处理手续比照支库办理。
  (六)预算收入对账日报表的编制。中心支库应按照征收机关、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编制预算收入对账日报表一式两份,按规定盖章后一份留存,一份附缴款书第四、五联交征收机关。


    第九十五条 中心支库应根据各种记账凭证记载相应的分户账,按规定设置并登记有关登记簿,按会计科目编制科目日结单,登记总账,编制会计日计表。
  中心支库还应按规定编制月报表、年度决算报表和其他有关报表。

 

第五节 分库

    第九十六条 分库对直接收纳的各级预算收入和收到国库经收处划转的预算收入款项的处理手续比照乡(镇)国库办理。
  分库核算中央级、省级预算收入时使用的会计科目与人民银行经理的支库所用会计科目相同。


    第九十七条 分库收到所辖中心支库上划的中央级和省级预算收入款项,应审查日报表编制是否正确,附件是否齐全,并核对中央级和省级预算收入日报表的合计数、特种转账借(贷)方传票以及行库往来划款凭证数字是否相符。对实行预抵税收返还和总额分成的地(市),分库还应审核预抵税收返还和总额分成计算是否正确。
  分库收到中心支库采用通讯联网方式报解库款的处理手续,比照中心支库收到支库联网报解库款的处理手续办理。


    第九十八条 分库对已收纳的、但预算收入级次不清等待处理款项按第八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九条 预算收入的划分与报解
  (一)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的划分与报解。根据当日收纳的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编制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分成计算日报表一式两份,按规定盖章后一份留存,一份作为地方国库办理共享收入中省级财政分得收入部分的入库依据。划分时,会计分录为: 借:待报解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贷: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
  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至省级户
  报解时,会计分录为:
  借: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
  贷:行库往来
  (二)预抵税收返还的计算与划转。实行预抵税收返还的省,分库应根据财政部规定的预抵税收返还比例和有关预算科目当日发生额,计算出全辖预抵税收返还额,扣除已返还下级财政的数额后,转入本级财政预算收入。会计分录为: 借: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
  或待报解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贷: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至省级户
  (三)中央预算固定收入的报解。按照中央预算固定收入的预算科目,分别记载预算收入登记簿,并编制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一式两份,按规定盖章后一份留存,一份随划款凭证上划总库。会计分录为: 借: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
  贷:行库往来
  (四)省级预算收入的结转。根据预算收入登记簿编制省级预算收入日报表一式两份,按规定盖章后一份留存,一份给同级财政机关。省级预算收入结转时,会计分录为: 借: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至省级户
  贷:地方财政库款
  分库根据每日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发生额,编制省级财政库存日报表一式两份,按规定盖章后一份留存,一份随省级预算收入日报表送同级财政机关。
  (五)分库以通讯联网方式报解库款的,其处理手续比照支库办理。
  (六)预算收入对账日报表的编制。分库应按照征收机关、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编制预算收入对账日报表一式两份,按规定盖章后一份留存,一份附缴款书第四、五联交征收机关。

  第一○○条 分库应根据各种记账凭证,记载相应的分户账,按规定设置并登记有关登记簿,按会计科目编制科目日结单,登记总账,编制国库会计日计表。
  分库还应按规定编制月报表、年度决算报表和其他有关报表。

 

第六节 总库
  第一○一条 总库收纳的中央预算收入使用“中央预算收入”、“联行来账”等会计科目核算,按照中央级预算收入科目设置登记簿。
  (一)集中缴库的核算。总库收到集中缴库的中央预算收入联行报单和所附的缴款书第二、三联后,应认真按要求审查缴款书的各项内容,审核联行报单是否加盖联行专用章,联行报单金额与所附缴款书金额合计是否一致,缴款单位是否属于集中缴库单位。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汇出行纠正或退单。凭证审核无误后,汇总编制转账贷方传票,办理转账,并登记中央预算收入登记簿,编制集中缴库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一式两份,按规定盖章后一份留存,一份附缴款书第三联交财政部。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来账
  贷:中央预算收入
  (二)收到分库上划款项的核算。总库收到分库上划中央预算收入款项和预算收入日报表的核算程序如下:
  1.审核通讯文件。总库收到分库采用通讯联网方式上划中央预算收入日报通讯文件时,应审查:通讯文件格式是否正确;省号、收报及发报行联行行号、报单日期、密押、报单号码等要素是否正确、齐全;报单金额与日报表合计金额是否相符;日报表合计金额与各科目金额合计是否相符;预算收入科目使用是否正确;日报表编号是否正确;报解是否及时等。
  经审核无误后,总库应根据分库传输的中央预算收入日报的通讯文件内容,逐笔填制联行来账电划补充报单和复核密押。电划补充报单一式二联,按规定盖章后,第一联作联行来账卡,第二联作中央预算收入汇总记账传票附件。
  2.转账。根据电划补充报单第二联,汇总填制转账借方传票或转账贷方传票,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来账
  贷:中央预算收入
  因实行预抵税收返还造成当日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出现红字时,应填制转账借方传票,会计分录为: 借:中央预算收入
  贷:联行来账
  同时按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分“省别”记载中央预算收入登记簿。
  (三)记账。根据各会计科目的转账借、贷方传票登记相关科目分户账;根据各会计科目的转账借、贷方传票填制科目日结单结平当日账务;根据科目日结单发生额登记总账。
  (四)编制日报表。根据总库直接收纳的集中缴库中央预算收入登记簿和各分库上划的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汇总编制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一式两份,按规定盖章后一份留存,一份送财政部。
  根据中央预算收入当日发生额及余额,中央预算支出当日发生额及余额,编制总库中央财政库存日报表一式两份,盖章后一份留存,一份送财政部。
  总库还应按规定编制月报表、年度决算报表和其他有关报表。


第五章 预算收入退付
  第一○二条 预算收入的退付(简称退库)是各级国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经财政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将已入库的预算收入款项退还给申请单位或申请人的行为。
  第一○三条 各级国库要严格按照退库范围、退库程序和政策规定对收入退还书进行审核,加强对退库业务的监督管理,严格把关,准确办理退库业务。
  第一○四条 国库办理退库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各级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的退库,由财政部或财政部授权的机构批准。地方预算收入的退库,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二)预算收入库款的退付,应按预算收入的级次办理。中央预算收入退库,从中央级库款中退付;地方各级预算固定收入的退库,从地方各级库款中退付;各种分成收入的退库(包括总额分成收入和共享收入的退库),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别从上级和本级库款中退付。
  (三)征收机关退付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等款项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退付比例和审批程序,通过国库办理退库手续,不得自行从税款中抵扣。
  (四)办理预算收入退库,必须由申请退库的单位或个人向财政、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或征收机关审查批准后填开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库。
  (五)办理预算收入退库,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
  (六)各级国库在办理退库时,必须有文件依据。有关财政或征收机关必须向国库提供退库的相关文件,以便国库审核其收入退还书有关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完整性。有关财政或征收机关必须向国库部门提供一联“退库申请书”原件作为国库审核、办理退库的原始依据之一,并由国库留存。
  (七)各级预算收入的退库,原则上通过转账办理。对个别特殊情况,必须退付现金时,财政、征收机关应从严审核后,在收入退还书上加盖“退付现金”的明显戳记,由收款人持原缴款书影印件和有效身份证明,到原缴款国库办理退库手续。
  (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其他外籍人员,以外币缴纳税款,因发生多缴或错缴需要退库的,经征收机关审查批准,签发收入退还书时,加盖“可退付外币”戳记,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后,将退库金额通过银行往来划转经收行,通过“外汇买卖”科目,按缴款人取款或转入缴款人账户时的当天卖出牌价,折成外币退给缴款人或转入缴款单位的外币存款账户。
  第一○五条 预算收入退库的范围
  (一)由于工作上的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库的;
  (二)改变企业隶属关系、财务结算方式需要退库的;
  (三)企业按计划上缴税利、超过应缴数额需要退库的,按规定可以从预算收入中办理退库的国家政策性计划亏损补贴;
  (四)征收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取的代征代扣手续费,需要退库的;
  (五)财政部明文规定或专项批准的其他退库项目。
  第一○六条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各级国库一律不予办理退库:
  (一)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未经财政部授权的机构,要求国库办理中央预算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退库的;
  (二)下级地方财政部门或其他未经上级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要求国库办理上级地方预算收入或共享收入退库的;
  (三)退库款项退给非退库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的;
  (四)口头通知或电话通知,要求国库办理退库的;
  (五)要求国库办理退库,但拒不提供有关文件、退库申请书或不出具有关凭证的;
  (六)收入退还书要素不符合规定的;
  (七)超计划退库的;
  (八)其他违反规定要求国库办理退库的。
  第一○七条 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库,国库拒绝受理,同时应及时向上级国库报告。
  第一○八条 各级国库在办理预算收入退库时,使用收纳各级预算收入时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总库还使用“联行往账”科目。
  第一○九条 各级财政或征收机关应将退库使用的印鉴事先填制印鉴卡送相应的国库留存备验。国库一律凭财政、征收机关填制的收入退还书及相关凭证、资料办理退付。经审查无误后,以收入退还书第二联作转账借方传票,按照预算级次、科目,分别从各级预算收入款项中退付给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总库退付中央预算收入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中央预算收入
  贷:联行往账
  人民银行各分支库退付中央预算固定收入时,会计分录为:
  借: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
  贷:行库往来
  或辖内往来
  退付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报解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贷:行库往来
  或辖内往来
  退付地方预算收入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至省级户
  或至地级户
  或至县级户
  或至乡镇级户
  或至地方共享户
  贷:行库往来
  或辖内往来
  商业银行或信用社代理的各级国库退付中央预算收入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结算财政款项至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专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辖内往来
  退付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结算财政款项至待报解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专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辖内往来
  退付地方预算收入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结算财政款项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省级户)
  或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地级户)
  或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县级户)
  或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乡镇级户)
  或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地方共享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辖内往来
  如当日在同一级次、同一预算科目内既有预算收入入库又有预算收入退库的,在登记账户时,应在借、贷双方分别反映发生额,再结计余额。根据预算收入退库登记簿按季编报预算收入退库季报表,逐级汇总报上级国库。
  编制预算收入日报表时,应根据账簿每个科目本日借、贷方发生额的差额填列,收入数大于退付数用蓝字反映,退付数大于收入数用红字或负数反映。
  对本级预算收入的退库,如当日退库数大于收入数时,要检查核实本级地方财政库款账户余额是否足以退付,如存款余额不足,不能办理退付。
  下级国库退付上级预算收入,当日收入不足退付时应向上级国库划付。人民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行库往来
  或辖内往来
  贷: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
  或待报解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或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至省级户
  或至地级户
  或至县级户
  或至地方共享户
  商业银行或信用社的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辖内往来
  贷:待结算财政款项至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专户
  或至待报解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专户
  或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省级户)
  或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地级户)
  或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县级户)
  或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地方共享户)
  第至○条 退库款项退回的处理手续。属于国库票据提出错误退回时,总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来账
  贷:待结算财政款项
  人民银行各分支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行库往来
  或辖内往来
  贷:待结算财政款项
  商业银行或信用社代理国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辖内往来
  贷:待结算财政款项至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
  重新划出时,总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结算财政款项
  贷:联行往账
  人民银行各分支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结算财政款项
  贷:行库往来
  或辖内往来
  商业银行或信用社代理国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结算财政款项至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辖内往来
  属于退库凭证错误退回时,国库自制转账传票,并将收入退还书第三联收款凭证联作附件,第四联退回原签发机关,总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来账
  贷:中央预算收入
  人民银行各分支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行库往来
  或辖内往来
  贷: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
  或待报解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或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至省级户
  或至地级户
  或至县级户
  或至乡镇级户
  或至地方共享户
  商业银行或信用社代理国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辖内往来
  贷:待结算财政款项至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专户
  或至待报解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专户
  或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省级户)
  或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地级户)
  或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县级户)
  或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乡镇级户)
  或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地方共享户)
  同时登记预算收入退库登记簿。重新退付时,按正常退库处理。


第六章 预算收入更正
  第至一条 各级财政、税务、海关、其他征收机关、缴款单位和国库,在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入库和退付时,都应认真办理。如有差错,必须坚持“谁的差错谁更正”的原则,并填制更正通知书由国库部门进行更正。
  缴款书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等填写差错,由征收机关填制更正通知书附原缴款书复印件送国库更正。
  国库在编制预算收入日报表、办理库款分成、上解工作时发生的差错,由国库自行填制更正通知书进行更正。

  第至二条 各部门对发现的错误事项,要及时办理更正,不得办理汇总更正。任何单位不能出具汇总的更正通知书,否则国库有权拒绝受理。对于无正当理由的更正,国库一律不予办理。

  第至三条 各部门在对账过程中发现的预算收入串级次,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国库部门根据更正通知书,用借方冲正原列会计分户账和预算收入登记簿中的预算科目,用贷方记载调整正确后相应的会计分户账和预算收入登记簿中的预算科目。

  第至四条 各部门在对账中发现预算收入串科目,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后,国库部门根据更正通知书,用借方冲正原列预算收入登记簿中的预算科目,用贷方记载调整正确后的预算收入登记簿中的预算科目。

  第至五条 各部门在对账中发现预算收入串库,由发生错误的部门查实后填制更正通知书交国库部门办理。第一联填制机关留存,第二联国库作借方传票,冲正相应分户账,记载预算收入登记簿,第三联国库作贷方传票,记载相应分户账和预算收入登记簿,第四、五联随预算收入对账日报表给相应征收机关。国库划出时,总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中央预算收入
  贷:联行往账
  人民银行各分支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
  或待报解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或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至省级户
  或至地级户
  或至县级户
  或至乡镇级户
  或至地方共享户
  贷:行库往来
  或辖内往来
  或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
  或待报解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或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至省级户
  或至地级户
  或至县级户
  或至乡镇级户
  或至地方共享户
  商业银行或信用社代理国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结算财政款项至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专户
  或至待报解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专户
  或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省级户)
  或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地级户)
  或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县级户)
  或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乡镇级户)
  或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地方共享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辖内往来
  或待结算财政款项至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专户
  或至待报解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专户
  或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省级户)
  或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地级户)
  或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县级户)
  或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乡镇级户)
  或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地方共享户)
  相应国库收到时,总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来账
  贷:中央预算收入
  人民银行各分支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行库往来
  或辖内往来
  贷: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
  或待报解中央地方共享收入
  或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至省级户
  或至地级户
  或至县级户
  或至乡镇级户
  或至地方共享户
  商业银行或信用社代理国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辖内往来
  贷:待结算财政款项至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专户
  或至待报解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专户
  或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省级户)
  或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地级户)
  或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县级户)
  或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乡镇级户)
  或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地方共享户)

  第至六条 各部门在对账中发现的错误,都要在发现的月份办理更正,不得变更过去的账表。在年度对账时发现的问题,要在整理期内进行,逾期不再更正。

  第至七条 审计、监察部门发现以前年度的预算收入混库问题,由审计、监察部门专门行文,交出错部门确认后,送国库部门办理更正。

  第至八条 对出错方填制的更正通知书,由国库事后监督员调阅原始凭证,对原列事项进行审核,在原始凭证上注明更正日期,登记差错更正登记簿,交复核员复核后才能更正账表。

  第至九条 财政部门因特定业务的需要,对已经入库的预算收入进行调库处理时,须由财政部门、征收机关出具更正通知书及有关文件,国库部门核对无误后办理调库。

 

第七章 库款的支拨
  第一二○条 财政库款的支拨均采用实拨资金的方式。


    第一二一条 各级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库的国库库款。


    第一二二条 各级库款的支拨,必须根据同级财政机关签发的预算拨款凭证或银行电、信汇凭证办理。财政机关签发拨款凭证时,应按规定填明拨款的用途等各项要素。


    第一二三条 各级库款的支拨,在各级财政库款余额内支付。各级财政机关应将拨款使用的印鉴,事先填制印鉴卡送同级国库留存备验。


    第一二四条 为使各级国库能准确、及时地办理预算拨款业务,确保各级财政资金的安全,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及时向同级国库提供年度财政预算收支计划、财政预算拨款单位的名单及其开户银行和账号。预算执行中如遇计划调整应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对于不能提供上述材料者,国库有权拒绝办理库款支拨。


    第一二五条 各级国库收到财政机关的拨款凭证时,应进行严格审核,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库一律拒绝拨付:
  (一)凭证要素不全的;
  (二)擅自涂改的;
  (三)大小写金额不符的;
  (四)小写金额前不加人民币符号的;
  (五)大写金额前不封顶的;
  (六)前后联次填写内容不一致的;
  (七)拨款金额超过库存余额的;
  (八)预算拨款凭证第一联及信、电汇凭证的第二联未加盖印鉴的,或所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的;
  (九)拨款用途违反财经制度规定的;
  (十)拨往非预算单位又无正式文件或书面说明的;
  (十一)超预算的;
  (十二)汇总拨往财政预算资金专户的。


    第一二六条 人民银行各级国库在办理各级预算支出时,使用“中央预算支出”、“地方财政库款”、“财政预算外存款”、“联行来账”、“联行往账”、“行库往来”或“辖内往来”等会计科目核算;商业银行或信用社代理的国库在办理各级预算支出时,使用“地方财政库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辖内往来”等会计科目核算。


    第一二七条 国库收到同级财政填制的预算拨款凭证和银行电、信汇拨款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办理转账。
  (一)预算拨款凭证的处理。国库在第一联支款凭证上加盖业务转讫章作国库转账借方传票,或作记账凭证的附件,第二联收入凭证加盖国库业务专用章,同第三联收款通知随划款凭证划转收款单位开户银行。第四联回单加盖业务转讫章随库存日报表退财政机关。
  (二)银行电、信汇凭证的处理
  1.电汇凭证的处理。国库在电汇凭证第一、二联加盖业务转讫章后,第一联回单随库存日报表退财政机关;第二联付款凭证作国库转账借方传票;第三联作国库拍发电报依据。
  2.信汇凭证的处理。国库在信汇凭证第一、四联加盖业务转讫章后,第一联付款凭证作付款国库(银行)的转账借方传票,第四联回单随库存日报表退财政机关;第二联收入凭证加盖国库业务专用章后,同第三联收款通知一起随划款凭证划转收款单位开户银行。
  总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中央预算支出
  贷:联行往账
  人民银行各分支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地方财政库款
  贷:行库往来
  或辖内往来
  商业银行或信用社代理国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地方财政库款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辖内往来


    第一二八条 拨款退回的处理手续。属于国库票据提出错误退回时,由国库将此款项暂存于“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内,再按正常拨款手续办理拨款。退回时,总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来账
  贷:待结算财政款项
  人民银行各分支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行库往来
  或辖内往来
  贷:待结算财政款项
  商业银行或信用社代理国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辖内往来
  贷:待结算财政款项
  重新划出时,总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结算财政款项
  贷:联行往账
  人民银行各分支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结算财政款项
  贷:行库往来
  或辖内往来
  商业银行或信用社代理国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结算财政款项至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辖内往来
  属于预算拨款凭证错误退回时,国库自制转账传票,并以预算拨款凭证第二联作附件,第三联退回原签发机关,总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来账
  贷:中央预算支出
  人民银行各分支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行库往来
  或辖内往来
  贷:地方财政库款
  商业银行或信用社代理国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辖内往来
  贷:地方财政库款
  同时登记预算支出登记簿。重新支拨时,按正常拨款处理。


    第一二九条 财政机关异地拨款时,须填制信汇(或电汇)凭证交国库办理,国库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总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中央预算支出
  贷:联行往账
  人民银行各分支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地方财政库款
  贷:行库往来
  或辖内往来
  商业银行或信用社代理国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地方财政库款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辖内往来

  第一三○条 国库应在财政机关通知拨款的当日,最迟不得超过下一个工作日,将款项拨出或汇往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各级国库和转拨行都不得积压。国库对财政库款的拨付,只办理转账,不支付现金。


    第一三一条 各级国库在办理同级财政库款支拨后,应按预算支出科目登记预算支出登记簿,发生预算支出退回时,以红字或负数登记预算支出登记簿,并据以编报地方预算支出月报表和相应统计报表。

 

第八章 对账与年终决算


第一节 对账范围和原则

    第一三二条 各级国库的对账,包括国库与征收机关对账、国库与财政部门对账、上下级国库对账、国库与会计营业部门对账、国库内部对账等。


    第一三三条 各级国库必须按日、月、年与有关部门进行对账。对账数字一律统计到角分。


    第一三四条 各级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的预算收入(包括预算收入退库,下同)、支出对账,应按财政部制定的预算收支科目,分级次进行。财政、征收机关统计入库数字和入库日期,都以国库实际收纳数额和入库日期为准。有条件的地方,可几家现场集中对账。


    第一三五条 上下级国库之间的对账,由上级国库牵头进行,计算机程序完善的地方,可直接通过计算机完成上下级国库之间的对账。


    第一三六条 各级国库与有关部门的对账,应建立书面签证制度。核对中如有错误,须及时更正。


    第一三七条 征收机关间相互代征预算收入,其对账由代征机关与国库进行。

 

第二节 国库与征收机关对账

    第一三八条 各级国库与征收机关的对账分为月度对账和年度对账。


    第一三九条 月度对账。每月终了,各级国库应在3日内;将预算收入对账月报表一式三份,按规定盖章后送相应的征收机关。征收机关应于3日内核对完毕并签证盖章,一份留存,两份退回国库。国库收到后,一份留存,一份报上一级国库。

  第一四○条 年度对账与年终决算。年度终了后设置10天库款报解整理期。国库经收处必须将12月31日以前所收款项,在库款报解整理期内转划国库,国库列入当年决算。整理期结束后,各级国库应在10日内,将预算收入对账年度决算报表一式三份,按规定盖章后送相应征收机关。征收机关应于3日内核对签章完毕,一份留存,两份退回国库。国库收到后,一份留存,一份报上一级国库。

 

第三节 国库与财政部门对账

    第一四一条 各级国库与财政部门的对账分为月度对账和年度对账。


    第一四二条 月度对账。包括本级预算收入、预算支出、财政库存的核对。
  (一)每月终了,各级国库应在3日内,将本级预算收入月报表和月末日共享收入分成计算日报表、税收返还收入计算日报表、预算收入总额分成计算日报表各一式三份,按规定盖章后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于3日内核对完毕并盖章确认,一份留存,两份退回国库。国库收到后,一份留存,一份报上一级国库。
  (二)每月终了,各级国库应在3日内,将预算支出月报表一式两份,按规定盖章后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于3日内核对完毕并盖章确认,一份留存,一份退回国库留存。
  (三)每月终了,各级国库应于次月第一个工作日,将月末日本级财政库存日报表一式两份,按规定盖章后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于2日内核对完毕并盖章确认,一份留存,一份退回国库留存。


    第一四三条 年度对账与年终决算
  (一)年度终了后设置10天库款报解整理期。国库经收处必须将12月31日以前所收款项,在库款报解整理期内转划国库,国库列入当年决算。整理期结束后,各级国库应在10日内,将本级预算收入年度决算报表和12月31日的共享收入分成计算日报表、税收返还收入计算日报表、预算收入总额分成计算日报表各一式三份,按规定盖章后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于3日内核对完毕盖章确认后,一份留存,两份退回国库。国库收到后,一份留存,一份报上一级国库。
  年度终了后,各级国库应在10日内,将中央级预算收入年度决算报表一式三份,按规定盖章后送财政部派驻各地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专员办应于3日内核对签章完毕后,一份留存,两份退回国库。国库收到后,一份留存,一份报上一级国库。
  (二)年度终了后,各级国库应在10日内,将预算支出年度决算报表一式两份,按规定盖章后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于3日内核对完毕盖章确认后,一份留存,一份退回国库留存。
  (三)年度终了后,各级国库应于次年第一个工作日,将12月31日的本级财政库存日报表一式两份,按规定盖章后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对,财政部门应于3日内核对完毕,并签章确认后一份留存,一份退回国库部门留存。

 

第四节 国库与其他部门对账

    第一四四条 上下级国库对账。月度、年度账务处理完毕后,各级国库应及时向上级国库报送各级预算收入月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共享收入分成计算日报表(月、年)、税收返还收入计算日报表(月、年)、预算收入总额分成计算日报表(月、年)、预算收入对账月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通讯联网对账单;上级国库将所辖国库上报的月报表数字、年度决算报表数字与收到的该国库日报数的月度之和、月报数的年度之和进行核对。


    第一四五条 国库与会计营业部门对账。“行库往来”科目核对按日进行。核对国库部门与会计营业部门“行库往来”科目发生额、余额是否一致。每日营业终了,登记行库往来对账登记簿,并加盖经办人员印章后,送会计营业部门核对,会计营业部门核对无误后经办人员签章确认。


    第一四六条 国库内部账务核对。总分账务的核对按日进行,核对国库各科目的总账发生额、余额与相应分户账发生额、余额之和是否相等;核对各预算科目报表数字与登记簿数字是否一致;核对各报表之间的恒等关系是否正确。无误后在相应账、表、簿上签章确认。
  表外科目账务核对按月进行,核对表外科目的总账、分户账、登记簿的发生额、余额是否一致,账实是否相符。无误后签章确认。
  内部账务核对做到账账、账表、账簿、账实、账据等“五相符”。

 

第九章 国家债券的核算与管理

    第一四七条 国债发行、兑付业务的总账、分户账,按国债业务所使用的会计科目名称设置。分户账下应根据年度、种类、行别、本金、利息等设置登记簿。

 

第一节 发行的核算与管理

    第一四八条 国家债券发行时,由各承销国债的经营机构按规定的时间,直接将国家债券发行款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门划入中央总金库。总库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来账
  贷:代收国家债券款
  按债券种类、年度、行别登记分户账。
  每日业务终了,汇总编制转账借方传票,办理款项入库。其会计分录为:
  借:代收国家债券款
  贷:中央预算收入

 

第二节 兑付的核算与管理

    第一四九条 国家债券还本付息,应严格按照发行、兑付国家债券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五○条 人民银行国债兑付备付金的核算。每年国债兑付前,财政部向人民银行拨付用于银行系统周转国债兑付业务的专项资金。待全年国债兑付业务结束后,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收缴并上划总行。
  总库收到财政部拨入的兑付国家债券资金款项时,会计分录为: 借:中央预算支出
  贷:兑付国家债券资金款项
  总库下拨所辖国库国债兑付资金款项时,会计分录为:
  借:兑付国家债券资金款项
  贷:联行往账
  人民银行各分支库收到上级行拨入的国债兑付备付金款项时,会计分录为:
  借:行库往来
  或辖内往来
  贷:兑付国家债券资金款项
  人民银行各分支库下拨所辖国库国债兑付资金款项时,会计分录为:
  借:兑付国家债券资金款项
  贷:行库往来
  或辖内往来
  人民银行各分支库收缴并上划国债兑付资金款项时,会计分录为:
  借:行库往来
  或辖内往来
  贷:兑付国家债券资金款项
  总库收到各分行上划的国债兑付资金款项时,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来账
  贷:兑付国家债券资金款项
  待国债兑付业务结束后,总库将分库上划的国债兑付资金返还财政部,会计分录为: 借:兑付国家债券资金款项
  贷:中央预算收入


    第一五一条 人民银行国债兑付账务处理手续
  (一)人民银行自行办理国债收款单兑付的账务处理
  1.持券人到人民银行办理国债收款单兑付业务时,应填写“××年度单位(个人)购买××债券还本付息清单”(以下简称“兑付清单”)一式三联。连同到期的收款单一并交经办人员。
  2.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核以下内容:
  (1)收款单是否真实,印章是否齐全,字迹有无涂改;
  (2)收款单的收据联与存根联是否相符;
  (3)收款单兑付结余各栏计算是否正确。
  3.经办员审查无误后,按年利率、计息年限计算利息金额,填制兑付清单,同时加盖经办人员名章,连同债券、收款单的收据联和存根联一并交复核员。经复核无误后,在收款单的收据联和存根联正面加盖“付讫”戳记和复核员名章后,将兑付清单第一联留存,第二联退持券人,第三联连同收款单的收据联、存根联和特种转账传票送会计营业部门办理转账;属于个人兑取的,由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将兑付款项划入持券人在商业银行或信用社开设的账户。
  4.营业终了,将兑付清单按不同的债券种类、年度、单位、个人等分别加以整理,结出兑付本金和利息金额,分别汇总编制兑付清单各一份,并填制转账借方传票。汇总的单位和个人兑付清单与收款单存根联一并作“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科目传票附件。国债收款单兑付时,人民银行各分支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
  贷:行库往来
  或辖内往来
  总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
  贷:联行来账
  5.根据兑付单位和个人收款单本金数额,分别填制“有价单证及收款单”表外科目付出传票,同时销记表外科目分户账。
  6.按不同的债券种类、年度、单位、个人编制“经付××年度个人(单位或其他)国债款项上划报告表”(以下简称“上划报告表”)一式两联,按规定盖章后一联留存,一联随收款单收据联和报单上划上级国库,人民银行各分支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行库往来
  或辖内往来
  贷: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
  总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中央预算支出
  贷: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
  (二)委托商业银行办理兑付的账务处理。人民银行组织清理并接收历年国债收款单后,对于无法自行办理国债兑付业务或县(市、区)未设人民银行支行的,原则上应指定一家商业银行办理单位收款单的兑付业务,其兑付的账务处理,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关于下发“银行办理国家债券还本付息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银发(1994)14号)文件执行。
  (三)人民银行办理无记名国债兑付账务处理
  1.审核兑付凭证和上划报告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收到商业银行或下级人民银行兑付无记名国债本息款项借方凭证和上划报告表后,应严格审查下列各项内容:
  (1)上划报告表本息合计金额与上划凭证的借方金额是否相符;
  (2)利息计算是否正确;
  (3)通过联网上划的国家债券兑付日报款项应核对其本金、利息计算是否正确;日报总分是否相符;文件格式是否规范;科目联网代号是否准确。
  2.编制转账借方传票,将所附的上划报告表作附件,办理转账。人民银行各分支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
  贷:行库往来
  或辖内往来
  总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
  贷:联行来账
  3.按各商业银行和辖区内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分债券年度、种类登记国家债券还本付息分户账。
  4.每日营业终了,编制特种转账贷方传票办理款项上划,并按不同债券种类、年度、单位、个人分别编制上划报告表一式三份,盖章后一份作传票附件,一份留存,一份随划款报单上划上级国库。人民银行各分支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行库往来
  贷: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
  总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中央预算支出
  贷: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


    第一五二条 结束工作。国家债券兑付期结束后,各级银行应抓紧清理核对有关账务,并要做到以下几点:
  1.“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科目中的无记名国债本金户借方累计数额应分别与“已兑付国家债券”表外科目有关分户账的收方累计数核对相符。
  2.“兑付单位(或个人收款单)债券本息款项”科目中的本金户(个人为收款单户)借方累计发生额应与“有价单证及收款单”表外科目付方累计数额核对相符。
  3.“已兑付国家债券”表外科目余额应与发行库保管的无记名国库券实物核对相符。


    第一五三条 清理销毁。国家债券兑付期结束后,各商业银行应抓紧清理工作,在保证账账、账表、账款、账实相符的基础上,将已兑付的国债实物送交当地人民银行发行部门清点保管。
  (一)人民银行县(市、区)支行对已入库的国家债券、经国库、发行部门共同核对账、款、券相符后,由国库部门编制上缴清单一式三份,双方共同盖章后,一份留存凭以销记表外科目账和办理出库手续,同时销记库房保管登记簿;另两份上缴清单连同债券报送上一级人民银行,待收到上一级人民银行退还的上缴清单一联(代回单)时,作表外科目、库房保管登记簿的付出传票附件。
  (二)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收到已兑付无记名国债后,其发行部门应及时加以清点,待全部账、实核对相符,不是销毁点行的地市中心支行,应将辖内已兑付无记名国债券送缴销毁点行;作为销毁点行的地市中心支行,应编制“申请销毁××年兑付国家债券报告表”一式四份,按规定盖章后,国库、发行各留存一份,两份上报上一级人民银行(并附简要文字说明)。
  (三)上级国库接到下级国库国债销毁请示报告,经核对账、实无误并签示批准意见后,留存一联“申请销毁报告表”,另一联“申请销毁报告表”送发行部门签署销毁命令,凭销毁命令办理销毁手续。

 

第十章 国库会计档案管理


第一节 凭证、账簿、报表的装订与保管

    第一五四条 国库会计凭证应逐日按会计科目顺序、各科目借贷方向排列;凭证、账簿和报表根据业务量情况,可按日、旬、月、季或年装订。


    第一五五条 装订成册的凭证、账簿、报表,应登记国库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由事后监督或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归档保管。


    第一五六条 同时经办多级多库业务的国库机构,应按库分别装订、保管国库会计档案。


    第一五七条 各级国库的会计档案,由国库自行设置档案保管库或保管箱保管的,指定专人妥善保管;若保管人员工作调动,应办理移交手续。交由全行统一保管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档案管理

    第一五八条 国库会计档案是各级国库执行国家预算收支业务活动的重要证据和史料。各级国库必须建立健全会计档案保管、调阅、移交和销毁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国库会计档案,切实防止涂改、撕毁和丢弃,确保国库会计档案安全和完整。


    第一五九条 国库会计档案包括有纸化国库会计档案、磁介质(磁盘、磁带等)备份国库会计档案。

  第一六○条 有纸化国库会计档案的保管。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类。定期保管又分为保管十五年和保管五年两种。
  (一)属于永久保管的有:
  1.各级国库本身的和全辖汇总的年度决算报表(包括全部附件、决算说明书);
  2.国库会计档案保管调阅登记簿和国库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二)属于定期保管十五年的有:
  1.国库总账、分户账和国库据以记账、编制报表的各种登记簿;
  2.国库会计凭证;各级国库本身及汇总全辖的月报表;
  3.国库账务事后监督登记簿和对账回单。
  (三)属于定期保管五年的有:
  1.下级国库上报的各种国库月报表、年度决算报表(含附件)和月、年对账单;
  2.各级国库的预算收入日报表和库存日报表;
  3.各级国库的不定期报表。
  有纸化国库会计档案保管期,从档案所属年度终了后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


    第一六一条 采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国库,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第一六二条 磁介质备份国库会计档案的保管。使用计算机处理国库会计账务核算的数据和资料的磁介质的保管期限与相应的有纸化国库会计档案保管的期限相同。
  对保管期较长的磁介质国库会计档案,应定期检查、复制,防止磁化和数据丢失。
  磁介质备份国库会计档案的保管环境,由国库所在行的科技部门协助测试、维护。


    第一六三条 国库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归档保管后,一律不得外借,以防丢失和泄密。需调阅时,应由调阅人出具借条,办理调阅手续,并经国库部门领导批准,登记国库会计档案调阅登记簿,由事后监督人员或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在现场监督阅看。


    第一六四条 永久保管的国库会计档案移交时,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规定,认真检查移交档案是否齐全、完整,逐项清点核对。交接完毕,移交人、接收人和监交人要同时在移交清单上签章确认。


    第一六五条 国库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后,必须造具清册,由本行国库主任或副主任审批后,指定专人负责监销。销毁后,由档案保管人员、销毁人员和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存档备查。


    第一六六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六七条 除总库外,各级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使用的印章,自各分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有关规定统一制发,并预留印模。


    第一六八条 除有专门规定外,国库使用的各种会计凭证、账表,从当地会计部门领用。


    第一六九条 国库的年度决算有关表格的格式、尺寸按总库要求执行;行库往来专用凭证,按本《规定》所附格式,由各分库与当地会计营业部门商定尺寸,全辖统一;国库其他专用的各种账表、登记簿一律按本《规定》所附格式,由各分库统一尺寸。

  第一七○条 实行计算机处理核算业务的国库,其办理核算业务的手续,可在不违反本《规定》的前提下适当简化。


    第一七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中心支行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一七二条 本《规定》的解释和修订权,属于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七三条 本《规定》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1993年5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司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核算操作规程》同时废止。

附件: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凭证、账表、登记簿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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