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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存款章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1-08-01 生效日期: 1951-08-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第一条 宗旨:为组织社会资金,稳定金融,发展国民经济特举办各种存款。

  第二条 存款种类:
      甲、活期存款:?
  (一)甲种活期存款:凭送金簿及支票收付。?
  (二)乙种活期存款:凭存折收付。?
  乙、定期存款。?
  丙、保本保值定期存款。

  第三条 利率:各种存款利息均按月息计算;其利率由本行随时挂牌公布。

  第四条 印鉴:甲种存款须凭印鉴支取,其他存款以凭印鉴支取为原则。存户向开行开户时应将签字或印章签盖印鉴片二份,留存本行以凭验对。如不留印鉴即凭存折或存单支取。存户如须中途更换签字或印章,应填更换印鉴通知书或具函签盖原留印鉴,随附新印鉴,并注明起用日期,向本行申请,方可照办。

  第五条 地址:存户向本行开户时应将通讯地址及电话号码在印鉴片上详细填明,遇有变更应随时书面通知本行以便联系。

  第六条 存入票据:存户以票据存入,须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其不记名票据得在送金簿存款凭条上注明付款行庄、账号、票据号码,以备查考;票据款项须俟本行收妥后,方可作数;如遇银票,一经本行通知,存户应即来行洽办退票手续;倘无法通知或邮电迟误致生损失,本行概不负责。

  第七条 注意单折各项记载:存户收到存单存折或收款凭证时,应注意各项记载是否无误;如有不符应向本行声明更正,不得自行涂改。

  第八条 挂失:存户对于存款单折、支票及存款印章应妥为保存,如有遗失、毁灭、被盗窃等情事,得依下列办法申请挂失:
  (1)遗失存单、存折、支票、记名保付支票:存户应用原留印鉴签具单折遗失损毁挂失止付申请书,须在本行同意的当地报纸刊登挂失广告三天(在五十万元以下或当地无报纸者可用其他公告方式),如无纠葛,存户可觅保补领新存单、存折;如系支票应由存户另开支票取款;如系记名保付支票,应由持票人立据取款。
  (2)遗失印章:存户应填具印章挂失申请书,并刊登本行同意的报纸三天(如当地无报纸者可用其他公告方式),如无纠葛,另觅保填具挂失印章更换新印鉴保证书,更换新印鉴。
  (3)无论存单、存折、支票、记名保付支票等,如在止付挂失以前已被人冒领者,本行概不负责。

  第九条 委托办理存取及转期手续:存户如因迁居或旅行他埠时,须在该地存取款项或将存款移转及存款到期须办理转期及换单手续者,均可委托当地本行代为办理,但代办行得酌收费用。

  第十条 单据转让质押:各种存单存折均不得在外转让或质押。

  第十一条 代扣所得税:存户应遵照政府规定缴纳存款利息所得税,由本行代为扣缴转库。

 

第二章 活期存款
  (一)甲种活期存款:
  第十二条 开户:存户开户时,须填具印鉴片二份,并将存入金额填写送金簿,连同款项一并交与本行,俟办妥手续后,发给收款凭证及空白支票簿。

  第十三条 存入:初次存入金额至少人民币二十万元,嗣后续存不拘数目,可随时填入送金簿连同款项一并交与本行,由本行在送金簿收款凭证上加盖印章及收款戳记,交还存户收执。

  第十四条 支取:存户支取款项时,必须填开支票,并签盖原留印鉴方可照付,其应注意事项悉照本行支票使用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同城行处代理收付:存户如要求在立户行处以外之同城行处取得存取便利,经本行同意,得加送印鉴,由本行通知指定代理收付行处照办。

  第十六条 计息:此项存款利息第三个月结算一次,滚入本金生息,如在结息期前清户者及每日存款余额在一万元以下之尾数,均不计利息。

  第十七条 对账:每届月终本行按存户存取数目抄送对账单,由存户核对后将回单签章送还;如有不符,应由存户于五日内通知本行,否则即认为核对无误。

  第十八条 结清:存户如结清存款时,应将未用完支票缴还本行注销。

 

(二)乙种活期存款:
  第十九条 开户:存户开户时,须填具印鉴片二份(如不留印鉴凭折支取者,印鉴片免填)连同款项一并交与本行,办妥手续,开具存折,交与存户收执。

  第二十条 存入:初次存入金额至少人民币五万元,嗣后续存不拘数目,存入时填具存款凭条,将款项连同存折一并交与本行,点收登记存折盖章后,交还存户收执。

  第二十一条 支取:存户取款时,须随带存折来行填具取款凭条,签盖原留印鉴方可照付;如未留印鉴者凭折支付。

  第二十二条 计息:此项存款利息每三个月结算一次,滚入本金;如在结息期前清户者及每日存款余额在一万元以下之尾数,均不计利息。

  第二十三条 结清:存户如结清存款时,须将存折缴还本行。

 

第三章 定期存款
  第二十四条 期限种类:此项存款分为七天、十五天、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个月及一年计十四种。

  第二十五条 开户:存户向本行开户时,须填具印鉴片二份(如不留印鉴凭存单支取者,印鉴片免填)连同款项一并交与本行,办妥手续,开具存单,交存户收执。

  第二十六条 存入:此项存款项一次存入,金额至少人民币五万元,多者不限。

  第二十七条 支取:此项存款到期,须在存单背面签盖原留印鉴交与本行核验无误,方可照付。如未留印鉴者,凭存单支取。

  第二十八条 计息:此项存款利息按存入日规定利率计算,到期一并结付。如到期不来提取,本行按到期日所结本息金额暂存;嗣后来取,照支取日最短存期利率按实存日数计息;不满最短存期者,概不计息。

  第二十九条 转期:此项存款到期,如愿续存,应即持原存单向本行办理转期手续;如存户迁移外埠时,得通信申请转期;信内须写明存单户名、号码、到期日、金额及续转期限,并加盖原留印鉴,本行收到后即寄回通信转期覆信存执。存款到期,存户即可凭转期覆信及原存单支取。

  第三十条 中途提取:此项存款以到期付款为原则,惟存户如因急需拟于未到期前提取者,须商经本行同意由存户取具并非冒领之证明方能照付,并酌给利息,但不满最短存期者不计息。

 

第四章 保本保值定期存款
  第三十一条 特点:为保障存户利益,解除对物价涨落的顾虑,特举办保本保值定期存款;此项存款按照开户日折实单位牌价保本保值。

  第三十二条 开户:存额以人民币五万元起码,多者不限。

  第三十三条 期限种类:分七天、十五天、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个月及一年计十四种。

  第三十四条 存取:存入时照货币金额收存,由本行开给存单,并注明当日折实单位牌价,到期凭单支取;存户如欲凭印鉴取款者,须预留印鉴;到期支取按货币或折实付给本金任存户自择。

  第三十五条 计息:本金不论按货币或按折实付给,其利息一律按原存本金货币额照存入日本行挂牌利率计算。本金升值部分概不计息。

  第三十六条 中途提取:此项存款以到期付款为原则,唯存户如因急需拟于未到期前提取者,须取具并非冒领之证明,经本行认可后照下列办法处理:
  (1)存入不满最短存期者,不保值照原存金额支付,不计利息。?
  (2)存满最短存期以上者,本金保本保值并酌给利息。

  第三十七条 逾期提取:存款到期不来提取,本行即代为选择有利的一种算出本息暂存,嗣后来取按到期日本息总数保本保值,另按提取日最短存期利率照实存日数计息,但逾期不满最短存期者,仍按到期日本息总数支付不另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本行得随时修订之。

附:一、支票使用办法?
一、存户开发支票应签盖原留印鉴,并填明下列各项:
  (1)币名及金额。?
  (2)出票年月日。?
  (3)受款人姓名或商号等名称(未载明受款人者以持票人为受款人)。?
二、存户所用支票上均印有号码,本户支票不得移用于他户。
三、支票应顺号使用,数目字须大写,如?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百千万应写成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百仟万,并须在货币名称下紧接填写勿留空位,数目字下面应加一“整”字。填写年月日字体须一律,不可中西字体参用。
四、支票须用墨笔或钢笔填写,字体勿潦草,如有改正,应划销另写并在改正处加签盖原章印鉴。如原留印鉴系会签不便加盖者,不得更改,又金额数字如有错误应即作废,亦不得更改。
五、支票上载明受款人姓名或厂商等的抬头支票,不论本人自己领取或托人代领均须由抬头人背书(在支票背面盖章或签字,但厂商等必须盖各该单位公章)。但本行对于背书之真伪及受款人是否为本人,均不负认定之责,其不记名支票,本行即凭票付款。
六、出票人或持票人在支票正面划有平行线二道的划线支票,不得直接支取现款,必须经由本行转账或行庄代收,如于线内注明银行或钱庄名称者,必须由被指定的行庄来收。
七、支票自出票日起在一个月内为流通有效期间。截止日如遇假日得顺延。
八、支票如有撕毁补贴或字迹模糊不清,或所盖印章模糊短少,或开发日期已超过流通时效,均不能兑付。
九、支票应为即期票据,存户不得开发迟期支票。
十、存户开发支票时,应注意金额不使超过存款余额,否则须负法律责任。
十一、存户领取空白支票簿时,应当面点明支票页数是否无缺,支票号数是否连接;领取后应妥为保管;开发支票应顺号数使用;将用完时,须将簿内所附的支票领取证签盖原留印鉴填交本行,领取新支票。
十二、存户开出的支票,如有遗失,或被窃盗、焚毁,应即将支票号码、金额、出票日期等查明,立即以书面通知本行挂失止付,并声明理由按本行规定挂失办法办理手续。如本行在接到挂失通知以前,支票已被人冒领,本行概不负责。
十三、存户结清存款时,须将未用完支票缴还本行。
十四、支票簿应由存户依法贴足印花。
附:二、保付支票暂行办法?
一、支票出票人或持票人如因事实需要,以本行支票申请保付时,经审核后得在该存户存款余额内照数付出予以保付,不再计息。支票一经保付,本行即负承兑责任。
二、申请人请求保付时,应填具申请书,将支票号码、金额等事项详细载明并签字或盖章。本行允其保付后即在支票上加盖“×年×月×日保付”戳记,由有权签章人员签章证明。
三、支票如经涂改不得申请保付。
四、保付支票流通时效与一般支票同,其流通时效,自保付之日起算。逾期来取,应由持票人以书面申述理由,经本行审核后方能付款。
五、支票经保付后,出票人不得申请止付。
六、不记名保付支票不得挂失,记名式保付支票可照本行存款章程挂失手续办理;如在挂失前已被人冒领,本行不负责任。
七、保付支票支取时,如系记名式者,抬头人必须背书方能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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