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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电子信息产业10户重点扶持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24 生效日期: 2005-06-24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规范我省电子信息产业10户重点扶持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培育龙头企业,力口快我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电子信息产业10户重点扶持企业认定办法(试行)》和《云南省电子信息产业10户重点扶持企业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电子信息产业10户重点扶持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省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规范我省电子信息产业10户重点扶持企业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自愿申报、一年一定、动态管理”的办法开展。 
 
  第三条 10户重点扶持企业的认定,重点考核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兼顾企业管理、企业创新等其他指标。 
 
  第四条 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会同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范围及申报条件 
 
  第五条 认定范围。 
 
  (一)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企业。主要指从事雷达及配套设备、 
 
通信设备、计算机与网络产品、电子元器件、广播电视设备、家用视听设备、电子测量仪器、电子专用设备、电子信息专用材料、电子信息机电产品研制、生产或加工组装等业务的企业。 
 
  (二) 软件制造及软件服务企业。主要指从事软件产品设计、开发、测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软件发散传播、维护、咨询服务等业务的企业。 
 
  (三) 信息服务和培训企业。主要指从事网络信息资源开发服务(ICP);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应用和服务系统设计、开发、实施、服务;信息化普及培训、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培训、信息化相关业务技能培训的企业。 
 
  第六条 申报必备条件。 
 
  (一) 注册登记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 遵守法律法规,没有任何违法纪录。 
 
  (三) 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业务, 
 
  (四) 以电子信息产业为主营业务,且符合下列要求: 
 
  1.销售收入。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企业不低于1200万元;软件企业不低于700万元;系统集成企业不低于3000万元;信息服务企业不低于1000万元;信息技术培训企业不低于1000万元。 
 
  2.利税。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企业不低于200万元;软件企业不低于100万元;系统集成企业不低于120万元;信息服务企业不低于150万元;信息技术培训企业不低于100万元。 
 
  3.从业人员数。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企业不少于70人;软件企业、系统集成企业和信息服务企业不少于50人;信息技术培训企业不少于100人。 
 
  第七条 申报参考条件。 
 
  (一) 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强,人才优势较明显。承担过省级或者以上的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科研开发能力居省内前列。 
 
  (二) 经营管理水平高,有较高的企业知名度或者品牌影响力。重合同、守信用,有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良好的诚信纪录。 
 
  (三) 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有完善的提升企业竞争力的策略和企业发展规划。 
 
  (四) 生产型企业的主导产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和《云南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重点方向指南》。 
 
  第八条 同属一个企业集团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认定程序和办法 
 
  第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申报申请表; 
 
  (三) 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决算报表; 
 
  (四) 反映企业人才、技术创新、管理水平、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材料(如鉴定证书、检测报告、专利证书、企业及产品认证证书、奖励证书、科技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以及列入国家和省相关部门项目计划的批准文件等的复印件); 
 
  (五) 其他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第十条 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在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备选企业,按主要经济指标进行初步排序,并提出推荐备选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由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牵头,省相关部门及专家共同组成“云南省电子信息产业10户重点扶持企业评选委员会”,由评选委员会组织进行评选工作。 
 
  第十二条 评选内容以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为主,兼顾企业技术、管理、人才、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知名度和品牌等条件,并结合云南产业结构调整、产业链发展需要等政策因素进行综合评选。评选结束后,评选委员会应当拟定10户重点扶持和10户备选企业名单,并提交评选的工作报告和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 评选委员会将评选的拟定结果通过公众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活动的依据、办法,评选活动的基本情况(含前20户企业的基本情况),举报受理方式等。经举报后查证,如拟定的备选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并足以影响评选结果的,取消其评选资格,评选结果按照排序依次递补。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后,由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确认评选结果,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发文认定。 
 
  第十五条 根据审批认定结果,由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向社会媒体发布认定公告,并向认定企业授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负责重点扶持企业的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工作。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作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重点扶持企业认定。名称,并由认定部门摘牌,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一) 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省电子信息产业10户重点扶持企业条件; 
 
  (二) 不按规定填报有关工作、统计报表; 
 
  (三)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认定资格,事后经查证属实的; 
 
  (四) 企业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有前款(三)、(四)项情形的,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取消认定名称的受理工作,由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负责。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组织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条件,讨论研究后形成书面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重点扶持企业依法变更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合并、分立时,应当在1个月内,报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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