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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劝阻毛里求斯普济寺招收婴幼儿为尼姑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8-17 生效日期: 1994-08-17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司
发布文号:
驻毛里求斯使馆领事部:   你部(94)毛求领发字第037号函收悉。经商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答复如下:国外寺庙在我国招收婴幼儿出家为尼,尚无先例。我国政策规定,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十八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因此,毛里求斯普济寺到我国招收婴儿出家为尼一事应予劝阻。该寺如确需从我国境内寻找尼姑,可商我国佛教组织同意后,从已出家的年轻比丘尼中物色,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请将(94)梅市证字第794、795和796号出生公证书扣留并转我司,以便进一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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