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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16 生效日期: 2005-12-16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5]25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9月29日经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1月28日公布,并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确保《条例》贯彻落实,切实做好2006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火灾、伤人事故的发生,为市民营造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气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条例》和做好2006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贯彻《条例》精神 
 
  为了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周慕冰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艾扬、夏祖相任副组长,重庆警备区、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委、市质监局、市交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教委、市卫生局、市林业局、市文物局、市民政局、市供销总社、市公安消防总队等部门有关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艾扬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文强任常务副主任,市安监局局长肖健康、市供销总社主任刘玲玲任副主任,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供销总社等单位抽调专人集中办公。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部署、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研究解决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牵头组织和协调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研究制定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督促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综合执法;落实市政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辖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订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条例》贯彻落实。 
 
  二、落实责任,切实履行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 
 
  按照“属地监管、责任追究”的原则和市政府统一部署,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凡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机构不健全,无工作方案和预案,措施、责任不落实,发生重大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将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制,追究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公安、安监、工商、供销、质监、交通等职能部门要根据《条例》精神和工作职责,认真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相互配合,确保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一)公安机关是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认真做好烟花爆竹运输、焰火晚会燃放许可工作,会同安监、环保、供销等部门确定并公布本市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规格和品种;依法查处在禁放时间、禁放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及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的烟花爆竹规格和品种的行为,依法查处非法携带、运输和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认真审查烟花爆竹销售、储存场所安全条件,发放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监督检查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遵守销售许可规定的情况,查处违反规定非法销售和在禁放区域或场所内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三)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流通领域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做好销售网点及批发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抽查和监督检查,并通报质量抽查情况,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 
 
  (四)质监部门要加强生产企业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做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抽查,依法查处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 
 
  (五)交通部门要做好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的资质管理,依法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六)供销部门要做好全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工作,确定和组建批发专营企业,制订专营管理办法和零售网点布点方案,负责焰火晚会燃放的组织,对本市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进行初选、统一采购和配送,搞好经营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配合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做好市场管理和整顿。 
 
  (七)宣传部门要协调新闻媒体,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部门要对中小学生开展宣传教育;林业、文物、民政、交通等部门要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加强山林、文物保护单位、敬老院、车站等禁放区域的看护;重庆警备区要对驻渝部队开展宣传教育,督促、指导驻渝部队加强重要军事设施等禁放区域的看护。消防、卫生等部门要制订全面详细的火灾、伤员救治应急工作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三、依法审批,严格燃放烟花爆竹专项管理 
 
  (一)销售许可证发放和管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职能分工及“保障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安监部门要制定《重庆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严格审查经营单位、销售点、储存场所的安全经营条件,严格审批经营网点,认真落实安全经营责任制,对符合安全经营条件的,由安监部门审批核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二)烟花爆竹实行专营管理。根据《条例》规定,我市烟花爆竹由市供销总社实行专营管理,负责制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专营管理办法和组织烟花爆竹产品统一采购和配送工作,并在产品内、外包装上封贴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供销总社联合印制的防伪标识和监封。限放区域在2006年1月13日(农历除夕前15 天)开始零售网点的烟花爆竹产品的配送,在2006年1月25日(农历除夕前3天)开始销售,2006年2月12日(农历正月十五)21时停止销售。 
 
  (三)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品种选定。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一2004)的规定,确定并公布可在本市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原则上,全市允许燃放C、D级烟花爆竹,禁止销售和燃放A、B级烟花爆竹,禁止燃放C、D级中手持吐珠类、旋转升空类、升空类、玩具枪型烟花以及长度超过60毫米、内径大于8毫米的爆竹和旋转、钻天、多响(含双响)的升空爆竹。允许燃放的产品种类具体为:各种规格的D级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和造型玩具类;C级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爆竹类(爆竹类药量小于0.2克)以及内径小于40毫米(1.5〃)、单发药量在20克以下且总装药量在1500克以下的组合烟花(扇型、V型、W型、Z型、S型等特殊造型的组合烟花以及燃放效果中含垂柳、雷、金属漂浮物效果的组合烟花除外)。 
 
  四、严格执法,强化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监管 
 
  强化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的安全监管,是确保《条例》顺利实施的关键,是燃放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法。 
 
  (一)严格烟花爆竹市场监管。一是加强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管。从今年12月20日开始,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交通等部门在我市边界入口、重要路口、高速公路入口、港口设立烟花爆竹安全检查站,加强对车辆、车站、船舶、码头、机场、口岸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查处非法运输、非法携带烟花爆竹的行为。二是安监、工商、公安、供销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查处力度,对集贸市场、摊点和城郊结合部的租赁户等重点地区和重点场所,开展全面检查。对销售单位和零售网点采购销售违反规定的烟花爆竹规格和品种,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相应罚款。 
 
  (二)强化燃放环节监管。一是在禁止燃放的场所及周边具体范围设置醒目的禁放警示标识。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督促禁放区域的产权或使用单位按照《条例》要求,在2006年1月10日前设置、张贴本区域内统一的禁放标识,并对设置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未落实的,要责令整改,限期设置。二是加强守护值班。对禁放区域,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督促禁放区域内重点单位,采取“点对点定责任,人盯人抓落实”的措施,逐一落实禁放监管领导和守护值班责任人。公安机关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巡逻监控;对允许燃放的区域要坚持街道管片,居(家)委会管段,社区物业管理部门小区、楼院的做法,切实加强重要建筑物、危险源、可燃物周边的守护。各级政府要逐级明确燃放守护的组织领导责任,建立目标责任机制和网络,把燃放环节的安全监管落到实处。三是加强对违规燃放行为的查处。对违反规定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以及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要严厉查处。 
 
  (三)鼓励群众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在有关部门严格管理、严格执法的同时,还必须依靠社会公众监督和群众参与。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坚持“市民自律,公众监督,部门执法”的原则,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发布后3日内,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受理、查处群众举报的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并可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五、广泛宣传,为贯彻《条例》营造良好氛围 
 
  宣传教育工作是《条例》能否顺利组织实施的重要环节。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深刻认识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发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物业小区等单位,深入做好《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依法燃放意识。一是要加强对《条例》规定的禁放区域、禁止燃放时间段的宣传,让市民自觉遵守,不在禁放区域和禁放时段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二是要加强对允许和禁止销售燃放品种的宣传。要让市民充分了解我市允许和禁止销售、燃放的品种,不购买、不燃放非法、违规的不安全产品,确保燃放安全;三是要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让市民了解烟花爆竹的安全燃放知识,从而减少因燃放不当引发的火灾和伤人事故;四是要加强燃放执法管理宣传,引导市民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管理,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 
 
  各级政府要制订贯彻实施《条例》的宣传提纲和宣传方案,有关职能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特别是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教学单位,要重点加强对在校中小学生遵守《条例》、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教育。对重大危险源周边地区、城市繁华闹市区等重点区域,宣传工作要深入细致,不留死角。通过扎实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市民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于2005年12月26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方案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联 系 人:余明谦、苏启武、李静 
 
  联系电话:61610319 13594379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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