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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储蓄存款异地托收后转存者可按原存款行支付日起息的批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57-10-14 生效日期: 1957-10-14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私储二字第1034号
上海市分行:
  (57)沪储陈(王)字第310/93号函悉。关于储蓄存款异地托收,如属转存,拟按原存款行付款日为起息日一节,总行同意。嗣后以异地托收的储蓄存款在当地转存者(包括本息一并转存,一部分转存),可凭原存款行报单,以原存款行的付款日为起息日;托收后取款者,为与汇款办法取得一致,且避免办理时技术上若干困难,仍不予计给在途利息。为便利托收行处理起见,原存款行应在划款报单上注明付款日日期。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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