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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结婚公证书格式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9-10 生效日期: 1993-09-10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司
发布文号:
辽宁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9月7日请示收悉。经与民政部社会事务司联系,目前有些省民政厅规定,台湾居民回大陆与大陆公民登记结婚,统一由民政厅办理结婚登记。为此,对《公证书格式(试行ぉ》第三十五式结婚公证书格式(之一ぉ作如下修改:
   “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ぉ与×××(女、××××年×月×日出生ぉ于××××年×月×日在××省登记结婚。”如当事人要求在公证书中写明居住地址,可在括号中出生日期之后,分别加上现住址。
   由市、县民政局办理的婚姻登记,在办理结婚公证时,结婚登记地点仍应写明“××省××市(或县、区ぉ”。
   涉外结婚公证书的证词,也按上述意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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