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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储蓄工作的几点意见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62-08-13 生效日期: 1962-08-13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62)银商乔字第70号
几年来,储蓄工作在各级党政领导下,配合增产节约运动,贯彻勤俭教育,延缓市埸购买力起了一定作用。在各方面重视与支持下,储蓄代办所也有很大的发展。广大储蓄干部深入群众,结合党的中心工作,开展宣传服务,进一步密切了和群众的联系,使储蓄事业大大地推进了一步。这些成绩都是肯定的。
  ……。?
  储蓄事业是百年大计,是贯彻党的勤俭建国、勤俭持家方针的工具之一,培养群众节约尚,是任何时候都要做的。特别是当前的困难需要通过多方面的努力才能逐渐克服,教育群众勤俭持家,合理安排生活,也是克困难的一个方面。目前有些群众收入较高,在生活上可以节约的,应该积极地推动他们储蓄;有些群众……需要动用储蓄,应该便利提取,有条件的也可以帮助他们搞些家庭副业,减少支出,渡过困难。……。
  因此,各行应教育干部不要因暂时不利的因素放松了工作,更要积极开展宣传服务,推动群众节约储蓄,在财经战线上为克服当前的困难,尽我们最大的努力。同时,对这几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该抓紧时机,做好整顿巩固工作,调整机构,清理旧账,建账建制,堵塞漏洞,为储蓄事业的发展打下基础。具体的工作意见是:
附一:关于储蓄所工作的若干规定(草案)?
一、储蓄所是银行办理储蓄业务的基层机构,它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储蓄工作的政策方针和上级的指示决定,组织推动辖区储蓄业务的开展;具体办理各种储蓄存款的收付,国家公债的还本付息,以及对所属储蓄代办所的联系、辅导、督促、检查等工作。
二、储蓄所应根据群众需要和储蓄能力,合理设置,既要便利群众存取,又要考虑经济核算的原则。目前一般的要求:(1) 大中城市以分理处或中心储蓄所为单位核算,小城市以县支行为单位核算,每个储蓄干部平均吸收储蓄存款余额,大城市至少十至二十万元,中等城市至少七至十万元,小城市至少四至七万元。(2) 每个储蓄所内勤干部平均每天的业务量,大城市至少五十到六十笔,中等城市至少三十至四十笔,小城市二十笔左右,都应以每个储蓄所分别核算。大中城市辖区内的远郊县行,可根据具体情况,参考中等城市或小城市的标准安排。业务量较少而又必须设置的储蓄所,也可采用一套人马,两个地点,各对外营业半天的形式。
由于各地区条件不同和目前的特殊情况,上述标准仅供参考,不能机构地受此限制。总之,机构的设置和整顿,干部的配备,都应本着精简节约和实事求是的精神,该充实的充实,该合并的合并,既不宜设置过多,造成浪费,也不宜设置过少,影响业务的开展。
三、储蓄所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所主任(组长)、内勤和外勤等人员,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所主任(组长)负责全面工作,可以各所单设,也可以几个所联合设。业务比较多的,应另设外勤人员。每个街道储蓄所至少有两个内勤人员同时临柜办理储蓄业务。驻厂矿、企业、部队储蓄所安全有保障、余额大、业务量小的,可以暂时设置一人,临柜办理业务。
储蓄外勤人员受所主任和区办或分理处的双重领导,一般分设在储蓄所,分片活动。有些工作如较大型的宣传、专题调查研究、组织政策学习和交流经验等,由区办或分理处统一布置和集中领导。
四、储蓄所应认真贯彻“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并且注意为储户保密。储户存不存,存多少,都由自己决定,不得用任何方式强迫群众储蓄。储户取款时,必须随时保证照章提取,不得有任何留难,不得喜存厌取。
五、储蓄所必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改进工作。要经常地、深入地进行勤俭建国、勤俭持家、节约储蓄的宣传,规定适当的营业时间,不断注意改善服务态度,力求办事正确、迅速,存取方便。
六、储蓄所吸收储蓄,以个人存款和互助储金为限,其他非储蓄性质的存款不得列作储蓄,严禁弄虚作假。
七、储蓄所的账款及各种凭证,必须专人负责保管,严密领发交接手续,分明责任。
账务处理和现金出入,必须贯彻会计出纳制度。办理储蓄一定要有凭证,存取款项时,必须账折见面,坚持复核,做到不错不乱。每天账款必须四栏轧平,分户账余额每月至少打算一次,同总账余额核对。各级行对辖内储蓄所的账务、现金,必须加强检查和事后监督(事后监督的方法各行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八、流动服务可在群众确有需要的单位,而且储蓄所的人力可能做到时采用。必须定时、定点、定人、带账(或副本账)服务;不带账的,只限发薪时收储,只办收,不办付。
流动服务必须当天交清账款,记好分户账和复核。带出空白存单、存折,必须严密领、交手续,未使用者当天交还。
九、储蓄所的现金库存,应规定一个限额,从严掌握,防止资金积压,每天库款必须核实。储蓄所夜间一般不留库存现金,每天营业结束后,应将现金送主管行、处入库保管;如储蓄所离主管行、处较远,每天缴送库存实在困难,而且有坚固的库房或保险保险柜等安全设备的,可以自行保管,但应由主管行、处批准。储蓄所领送现金,必须注意确保资金安全。
储蓄所发生长短款时,应按会计出纳工作条例规定办理。?
十、储蓄所主任(组长)必须加强政治思想和业务领导,密切联系群众,发扬民主作风,充分调动全所干部工作的积极性。
储蓄所全体干部在所主任(组长)统一领导下,必须团结互助,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鼓足干劲,做好储蓄工作。
附二:关于储蓄代办工作的若干规定(草案)?
一、储蓄代办所的性质、作用和组织领导
1.鼓励人民节约储蓄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为了贯彻勤俭建国、勤俭持家的方针,培养群众勤俭节约美德,方便群众存取,广泛积聚社会闲散资金,国家银行委托各机关、企业、部队、学校、人民团体(以下简称机关)设置储蓄代办所,签订协议书,代办储蓄业务。代办所是机关安排职工群众生活福利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银行积聚社会主义建设资金的代理机构,是人民储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2.组织领导关系。代办所在本机关直接领导下,组织储蓄存款,为职工安排经济生活服务。机关通过对职工的勤俭教育,鼓励职工积极储蓄,检查督促代办工作,推动储蓄业务的开展,监督代办所正确执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的储蓄政策和各项制度。
银行必须经常了解代办所的工作进行情况,对代办所开展业务、贯彻政策、执行规章制度等方面,都应加强领导和检查。银行对每一代办所的业务、账务须指定专人负责辅导。
二、储蓄代办所的设置原则
3.代办所的设置原则,应该是有利于国家开展储蓄,便于职工存款取款,便于银行管理,结合银行储蓄网点分布,以储蓄所为中心,在距离储蓄所较远的地区适当设置,以补银行机构之不足,但不宜过多。
4.机关代办所设置条件:要有一定数量的职工,群众确有需要,单位同意,并有适当代办员人选。大城市一般在百人以上,千人以下可以设置代办所;中等城市在一二百人左右:小城市还可略少一点。千人以上的大单位,如车间分散,可以车间为单位设置,住在一起的小单位,可经几个单位同意,以一个单位为主,合设一个代办所。
5.代办所一般应办理银行几种基本储蓄业务(定期整存整存、零存整取、活期储蓄等),并应按制度建账。不凭账收付的简易代办所,有条件的应转变为代理全面业务、建账的代办所;没有条件建账的,应撤销。
三、对街道代办所的整顿
6.街道代办所原则上不再设置。已经设置的街道代办所,应分别情况,有步骤地慎重处理,一般由储蓄所陆续接替。如在群众中有一定信誉,业务较多,街道组织积极支持的,可暂时保留。
7.为了适应广大劳动群众安排生活、积零钱为整钱的需要,距离银行较远的街道上,可以委托街道组织负责在居民委员会选择适当人员,收储本委居民的零存整取小额储蓄,只收不付。
四、代办员、协储员
8.储蓄代办员以兼职为原则,由机关指定本职工作与群众接触面较广的适当人员兼办,一般以财会人员,工资员、统计员,生活福利人员为宜,机关如认为有必要指定职工家属代办储蓄时,银行仍是委托机关代办。
9.协储员协助储蓄所、代办所联系广大群众宣传储蓄方针政策,推动群众勤俭持家。在机关、街道都可聘请,一般由机关、街道办理宣传教育、生活福利的人员兼任为宜。街道的协储员最好本身是勤俭持家的积极分子。协储员不代银行办理收、付存款工作,但可以接受群众委托,代到储蓄所或代办所存款、取款。
10. 代办员在代办储蓄业务,协储员在宣传推动群众积极储蓄的工作中,应做到经常、深入地联系群众,进行勤俭建国、勤俭持家、节约储蓄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坚持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政策,注意为储户保密;认真贯彻银行储蓄业务的规章制度;态度和蔼,热心为群众服务;了解和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代办员在办理收付时,还必须做到经手的账目、现款清楚,努力保护国家财产和储户利益不受损失;经常改进工作方法,便利储户存、取。
五、储蓄代办工作的管理制度
11. 代办所的业务范围是吸收职工群众的个人储蓄存款和互助会储金。街道代收零存整取小额储蓄以个人存款为限。
12. 代办所营业时间,应适应职工群众的地需要,由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街道暂时保留的代办所,也应适应居民的生活习惯和要求,规定适当的营业时间。小额代办员应根据需要和可能,采取多种服务方法,可以固定时间,也可以上门服务。
13. 代办所的备用金:为了保证存款人能随时提取存款,由领导代办所的银行分理处或储蓄所在保证支付并不得分散国家资金的原则下,根据每个代办所的业务收支规律,核定一个限额,最多不能超过各代办所本身存款余额的1%—5%。核定限额时,要实事求是,从严掌握,防止一律照同一标准核给,就高不就低的偏向。代办所应根据每一交账期内的实际需要,在限额内领用,需要多就多领,需要少就少领,不需要时就不领。交账时余存现金随账交回,交回后再领。储蓄备用金不得与机关的现金相混淆或挪用。代办所须将备用金放在安全的地方,保障不受损失。
街道小额代办员不给备用金,储户如委托代办员取款,应持存款单证到银行代取。?
14. 代办所的交账期限,在有利于及时运用储蓄资金的原则下,由领导代办所的分理处或储蓄所,根据代办所的大小、忙闲、远近,决定每个代办所的交账期限。大所或业务收付频繁时,一、二天交账一次;小所或业务不忙以及离储蓄所较远者,可在三、四天,最迟不得超过五天交账一次。当天现金结存数如超过备用金的规定限额时,应当天交账。
小额代办员收储的现款,一般当天交清;由款如不满二十元时,也可二、三天交一次。小额储蓄凭证严禁对储户赊帖。
15. 代办所的账务核算,必须照制度办事,做到账表、账款、账折、账实、总账与分户账五相符,按时记账,按时核对,重要的凭证都有领用、保管记录。代办员工作调动时,须通知并会同银行按制度办好交接手续,账目、现款、公章和凭证等交接清楚,避免避账务混乱,业务停顿。
银行对代办所账务应进行事后监督。领导代办所的分理处、储蓄所,应指定专人定期检查账务、库存,实行责任制,遇有调动时,对主管的代办所的账务要办理移交。
小额代办员应有小额储蓄凭证的领交记录簿。?
16. 代办手续费是代办储蓄业务的酬劳,银行根据物质鼓励及经济核算的原则,支付给代办员本人,如由机关支配时,至少应付给代办员一部分。
代办费的标准由各省、市、区分行按代办所每月存款总余额的 0.5‰— 1‰掌握使用,自订具体支付办法,代办费支付应分别每一代办所或小额代办员计算,实付实销,不许提存,也不得移作他用。
附三:修订储蓄章程(草案)?
(Ⅰ)储蓄存款章程?
196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倡勤俭建国,勤俭持家,鼓励人民节约储蓄,并组织零星资金支援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特举办各种储蓄。
第二条 储蓄种类:
(1) 活期储蓄:存折储蓄。?
(2) 定期储蓄:甲、整存整取;乙、存本取息;丙、零存整取;丁、零存整取小额储蓄。
第三条 储蓄存款的储户以个人和互助储金组织为限。
第四条 各种储蓄利率由本行挂牌公告。
第五条 零存整取小额储蓄不记名,不留印鉴。其他各种储蓄记名或不记名,留印鉴或不留印鉴,均由储户自择。不留印鉴者凭存单(折)取款,留印鉴者凭存单(折)和印鉴取款。
第六条 储户的存单、存折或图章如遗失、损毁或被盗窃须挂失止付时,由本人凭身份证件,用书面向本行声明,经本行同意,并查对身份证件等无误后,分别照下列规定办理:
(1) 记名存单(折)及图章:在声明后三天补发存单(折)或更换图章;?
(2) 不记名存单(折):须觅保证人,经查对,也可在声明后三天补发存单(折)。?
零存整取小额储蓄存单不能挂失止付。?
凭印鉴取款的储户挂失止付时,均须在书面上签盖原留印鉴(图章挂失时除外)。?
储户挂失止付,不论是定期或活期储蓄,如在声明前存款已被人冒领,由储户自己负责。?
第七条 储户以票据存入,应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俟本行收妥后才能取款,如发生退票情事,原票据退还储户自行处理。
第八条 存款人的姓名、住址、签章式样和存款数目,本行或储蓄代办所均严格保守秘密。只有司法或公安机关因审理案件需要时,方可凭公函向本行了解。
第九条 各种储蓄金额或余额在一元以下的尾数,不计利息。定期储蓄到期日如遇例假本行不办时,得于例假前一日取款,未存满的天数不扣利息。
第十条 储户迁移外埠,可委托本行外埠分、支行代向原存款行取款;未到期的定期储蓄也可移至外埠续存,仍照原来的存入日期、期限和利率计算利息。
第十一条 储户向本行提示的身份证件,不限种类,例如机关、企业的服务证,工会会员证,户口簿等均可,其姓名须与储蓄户名相同。
第二章 活期储蓄——存折储蓄?
第十二条 性质:可随时存入或取出。开户时本行发给存折,凭以存取款。
第十三条 存额:开户一元起码,以后续存不限数目。
第十四条 存款:存入时要填写存款凭条,支取时要填写取款凭条,如留有印鉴者,取款凭条上须照原留印鉴式样签字或盖章,须本行在存折上登记盖章后,存折交还储户。清户或换发新折时,原存折均由本行收回。
第十五条 计息:每年12月31日(或20日)结算利息一次,并入本金起息。未到结息期清户者,利息算至清户前一天止。
第三章 定期储蓄?
第一节 整存整取?
第十六条 性质:一次存人,约定存款期限,由本行发给存单,到期一次支取存款和利息。
第十七条 存额:×元起码,多存不限。
第十八条 期限:分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三年五种。
第十九条 计息:利息于取款时算给。存款到期不取以后来取,过期部分的利息照原存款数和原存单所订利率,算至取款日的前一天止。但利率调整时,过期部分利息分段计算:调整日以前,照原存单所订利率;调整日起照原订存期的新利率计算(例如原存单新订存款期限为半年,即按半年期的新利率计算)。
第二十条 提前支取:存款未到期,储户如急需用款,可凭存单提出本人的身份证件,提前支取。利息分别照下列规定的存入日挂牌利率算至取款日的前一天止:不满三个月(对月计算,下同)者,照活期的利率;存满三个月不满六个月者,照三个月期的利率九折;存满六个月不满一年者,照六个月的利率九折;余类推。
如不需全数提前支取,可取一部分。未取部分仍照原存入日期和原利率计息,但以一次为限。
第二节 存本取息?
第二十一条 性质:一次存入,由本行发给存单,以后凭存单分期取利息,到期一次支取存款。
第二十二条 存额:××元起码,多存不限。
第二十三条 期限:一年。一个月取利息一次(如储户愿几个月取息一次亦可)。
第二十四条 计息:每到取息期付利息一次。如到取息期不来取的,以后随时可取,但不能利上滚利。
存款到期不取以后来取,过期部分利息照原存款数和原存单所订利率,算至取款日的前一天止。但利率调整时,过期部分利息分段计算:调整日以前照原存单所订利率;调整日起,照原存单所订存款期限的新利率。
第二十五条 提前支取:存款未到期,储户如急需用款,可凭存单并提出本人的身份证件,提前支取。利息分别照下列规定的存入日挂牌利率算至取款日的前一天止:不满三个月者,照活期的利率;存满三个月不满六个月者,照整存整取三个月期的利率九折;存满六个月者照整存整取六个月期的利率九折。已分期付给的利息照原数扣回。
如不需全数提前支取,可取一部分。未取部分仍照原存入日期和原利率计息,但以一次为限。
第三节 零存整取?
第二十六条 性质:在约定期限内可按月存入,由本行发给存单,到期一次支取全部存款和利息。
第二十七条 存额:每月存入×元起码,多存不限。但在到期前二个月(定期二、三年的,在到期前六个月)存入的金额都不能超过第一个月存入的数目。
第二十八条 期限:分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三年五种。
第二十九条 计息:利息于支取日算给。到期支取,均以原存单所订利率计算。存款到期不取以后来取,过期部分利息,照原存款数和原存单所订利率,算至取款日的前一天止。但利率调整时,过期部分利息分段计算:调整日以前,照原存单所订利率;调整日起,照原存单所订存款期限的新利率。
第三十条 提前支取:存款未到期,储户如急需用款,可凭存单并提出本人的身份证件,提前支取。利息分别照下列规定的存入日挂牌利率,算至存款日的前一天止:开户不满三个月者,照活期的利率;存满三个月不满六个月者,照三个月期的利率九折;开户满六个月不满一年者,照六个月期的利率九折;余类推。
第四节 零存整取小额储蓄?
第三十一条 性质:在约定的期限内,每月照约定的数目存入一次,到期一次支取全部存款和利息。
第三十二条 存单:不记名,不挂失,只能凭存单和粘贴的存款凭证取款。
第三十三条 存额和期限:开户时储户可在下列三种存款额中选定一种,定期一年(或六个月):
(1) 整户:每月存入人民币×元,存满十二个月共×元;?
(2) 1/2户:每月存入人民币×元,存满十二个月共×元;?
(3) 1/4户:每月存入人民币×元,存满十二个月共×元。?
第三十四条 存款:每一个月算一期,从一日至月底的任何一天,均可存入当月期的存款,照下列办法办理:
(1) 开户:第一次存款时,由本行开给存单,并在存单上粘贴当月期的存款凭证。?
(2) 续存:以后每月存款时,须到发存单的储蓄所或代办所存入,在原存单上依次粘贴各月期的存款凭证。
(3) 停存后续存:如中途停存,以后仍可续存。未存的月份,不须补存。?
第三十五条 到期计息:开户满一年(或半年)到期,不问已否连续贴足存款凭证十二(六)期,均可照存款凭证的数目取款。利息照零存整取的利率计算,每贴一期整户的存款凭证各给息××,在到期取款时一次付给。
第三十六条 过期计息:已到期的存单如不取款,从到期日起,仍照零存整取一年期(或六个月)的利率计给利息(按整月计算)。但利率有调整时,从调整的月份起,改照新利率计算。不满一个整月的零头天数不计利息。
第三十七条 提前支取:存款未到期,储户如急需用款,可提出身份证件,凭存单提前支取。开户已满六个月者,不问已否粘贴存款凭证六期,均照开户日挂牌的零存整取六个月期的利率计给利息,每贴一期整户的存款凭证各给息××。开户未满六个月取款,不计利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得由本行随时修订之。
附件1:储蓄存款利率表(月息)?
(19959年7月1日起)?
活期:1.8‰。?
定期整存整取:三个月 2.4‰,六个月 3.9‰,一年 5.1‰,二年5.25‰,三年5.42‰。?
定期存本取息:一年 4.5‰。?
定期零存整取:三个月 2.1‰,六个月 2.7‰,一年 3.9‰,二年 4.8‰,三年 5.1‰。?
附件2:附录?
一、储蓄种类:存款章程所订二类五种,各行可根据需要选择举办。各省市如拟举办五种以外的新种类,须先由省(区)、市分行报总行批准。
活期支票储蓄,早已不发展,此次修订的章程删去了这一种。个别大城市对有特殊需要的储户仍保留的支票储蓄,也不硬性要求取消,但开户须严格掌握。
二、以定期为主:定期储蓄资金,国家可以较长期地运用。整存整取和存本取息,适应较长期不用或大额节余款;零存整取适应收入较低,但能经常有一点节余的存款。这是储蓄工作的主要对象。
活期储蓄适应短期待用资金的需要,可以帮助有计划安排生活,它会形成一定数量的较稳定的存款,部分还可转化为长期积蓄,也应积极去开展。至于人们手头需要经常保留的零花钱,随时要用,不要去吸收。
三、储蓄范围:以个人和互助储金为限,其他存款均不得列作储蓄。旅差费一般以个人名义开户,为数不大,可收储,不计利息。少数单位的伙食团为存取方便,坚持要与储蓄所或机关代办所往来时,如不是现金管理的伙食单位,可通融在储蓄所或代办所用一般机关团体科目处理,不作储蓄数字统计。对代办所,这一部分存款也不算代办费。
四、关于定期储蓄的几项说明:
1.定期储蓄的利率档次,除华侨储蓄另有规定外,最高为三年(存本取息一年),如有愿存三年以上者,可收储,均照三年存期的利率单利计算。
2.各种定期储蓄的利息,均根据原存本金、存期和利率计算,不利上滚利。
3.定期储蓄未到期可以提前支取的规定,是为解决储户的临时急需,体现了国家对储户的照顾。但定期的性质原则上仍是到期支取,不应因能提前支取就混淆了定、活期的界限。对于一些不能存定期和只能存短期不能存长期的存款,不要因定期可以提前支取的规定去强劝储户存定期、长期。
4.定期储蓄提前支取,原则上须本人持身份证件来取,证件上姓名须与储户完全相同,并须注意来人与证件所载内容有无可疑之处,以防冒领。如为家属代取,应提供户口簿查证。付出存款,经办员应在存单背面摘录证件内容备查。
5.调整利率时,定期储蓄的过期利息须分段计算,为减少临柜分段计息的时间,可预先算好调整日以前的一段利息,写在账卡上,由经办人和复核员盖章。储户取款时,当场只须计算后一段的利息。已经过期很久且经几次调整利率的旧储户,更须照这个办法补办。
6.定期储蓄异地托收办法的精神,完全是从服务出发,方便储户,并对未到期的定期储蓄愿意异地续存者的照顾。实行以来,由于不断发生遗失、积压等事故,有的行处甚至从本位出发,故意扣住存款不付,引起储户不满。现规定:异地托收的办法不再主动宣传,储户迁移前来取款时,应即照付现金,不得借口“异地托收”办法变相扣压存款不付:如储户要求托收,应代办,按制度规定办事,不得迟延。
五、关于零存整取小额储蓄的几项说明:
1.通存通兑的作法,今年一月份会计出纳工作会议再一次肯定应予废止,尚未废止的少数地方,应由分行自定具体步骤,在年内定下来。
2.这种储蓄不记名,不挂失,储户如要求记名,由于记名必须允许挂失和记分户账,少数户记分户账也无法核对。遇此情况,应向储户解释清楚,改存定期零存整取储蓄较好。
??*?六、关于挂失止付的说明:挂失后补发存单(折)或换印鉴,旧存单(折)和图章虽作废,但未收回,实践中不断有纠纷发生。因此补发新存单(折)等必须慎重,对不记名储户还要更慎重些,都不要在储户声明挂失时就立即补发。凭身份证件挂失,必须向发证机关查对无误,才能补发新存单(折),补发时还应由本人在挂失申请书上签收。
七、关于保密问题的说明:向银行查询储户存款情况,只限于司法或公安部门审理案件的需要。各地党委或其他部门如需要查询储
户存款也要通过司法或公安部门进行。银行内部,应先经县支行或市行的区办事处一级同意,储蓄所或代办所方能提供资料。
(Ⅱ)华侨定期储蓄存款章程?
1958年1月修订,1960年4月补充?
第一条 为适应侨胞、侨眷需要,鼓励储蓄,组织侨资转向生产建设,特举办本存款。
第二条 本存款以侨汇折合人民币储存为限。
第三条 种类:
(1) 整存整取——开户时一次存入,到期一次支取本息;?
(2) 存本取息——开户时一次存入,分期取息,期满支取本金。?
第四条 期限:整存整取分一年、二年、三年、五年、七年、十年六种(如储户要求储存四年、六年、八年、九年期,可按三年、五年、七年期利率计息)。存本取息分一年、三年、五年期三种,取息期一个月一次(如储户愿二个月或三个月取息一次者,亦可照办)。
第五条 利率:由本行挂牌公告;更改时,未到期之存户仍照原存单所订利率计息。
第六条 开户:本存款开户时,侨胞,侨眷择定存款种类、期限、取息期,填明户名、地址等项,连同侨汇交存款行,由存款行出给存单;如侨胞在国外直接汇款来储存,存单可听凭存款侨胞意见代交侨眷,或指定之代收入存执,或由存款行代为保管,另出给保管证存执。存款人姓名、地址、签章式样、存款数目等,银行严格代为保守秘密。
第七条 提取手续:本存款单据采用记名式,分凭单据、预留印鉴及身份证明(护照,居留证,外交、侨务或其他各级政府之证明文件)三种方式,任凭侨胞选择。开户时预为约定,按期支取本息。
存单委托本行保管者,提取时凭保管证按上开手续办理。?
第八条 转期:存款到期如欲续存,可持存单向本行申请转期。如不能亲自来行办理转期手续,可将原存单或保管证用挂号邮件寄交存款行办理,但
须在存单上证明“凭××中国银行亲收,他人拾得作废”字样,并在信中叙明续存户名、期限、金额等。留有印鉴者,须在存单或保管证及来函上签盖原留印鉴。逾期存款转期可按原到期日起息,但以转期日本行挂牌利率计息。
第九条 提前支取:在存款未到期前,存款人如有急需可以申请提前支取,但为保障存户利益,防止冒领,存款人须出示该项存款确为本人所有之证明或原约定凭证。其利息按实际存期,整存整取存款照下列标准计给:存满一、二、三、五、七年者,照整存整取一、二、三、五、七年期利率九折;存满三个月不满一年者,分别照国内整存整取的同期利率九折;存入不满三个月者,照国内活期储蓄利率计息。存本取息存款照下列标准计给:存满一年者,照原存单所订利率九折;存满三个月者,照国内同期整存整取利率九折;存入不满三个月者,按国内活期储蓄利率计息。以前所多支付的利息全部扣回。
提前支取的利率,均照存入日的挂牌计算。?
第十条 逾期支取:除原订存期仍照原存单所订利率计给利息外,其逾期部分以原存本金按实际逾期的存期,照原存单所订存期的利率计给逾期利息。如遇利率调整,调整日前照原存单所订利率,调整日起照原订存期新利率计息。
第十一条 挂失:存款侨胞或其指定之收款人,如将存单印章或保管证遗失,应立即以书面通知存款行,并应觅具存款行认可之保证人,或凭原约定凭证,向存款行办理挂失手续。如在挂失前已被人冒领,本行概不负责。
第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得由本行随时改订之。
附件:华侨定期储蓄(本币)利率表(年息)?
活期储蓄:2.16%。?
整存整取:三个月2.88%,半年4.68%,一年 6.2%,二年 6.4%,三年 6.6%,五年 7%,七年 7.4%,十年 8%。
存本取息:一年 5.7%,三年 6%,五年 6.2%。?
(Ⅲ)中国人民银行优待华侨外币存款章程?
中国银行?(1960年6月制订)?
第一条 为适应侨胞、归侨、侨眷、侨生(包括港澳同胞)支援祖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愿望,组织侨资投入生产建设,特举办本存款。
第二条 本项外币存款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办理。
第三条 凡由国外或港澳地区汇入或携入为存款人所有的外汇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外汇,均可以存入本项外币存款账户。
第四条 本项存款的货币种类,暂以港币、英镑、瑞士法郎三种货币为限。
第五条 存款种类:
(1) 活期存款——有使用支票和存折两种;?
(2) 整存整取——有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五种;?
(3) 存本取息——有一年、三年 五年三种;取息期每月一次(如存款人愿二个月或三个月取息一次,亦可办理)。
第六条 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并公布。利率如有调整时,对未到期之存款,调高期间按高利率付给利息;调低期间仍按原存单所订利率付给利息。
第七条 存取手续:存款人可以任意选择存款种类、期限、取息期,填明户名、地址等项连同第四条规定的各项外汇交银行开户,由银行出给存折或存单。如侨胞由国外直接汇款来存储时,可在来信中写明上述内容,并说明存单或存折的处理办法,及将来的取款手续,存款行可根据存款人的要求办理。存单或存折均采用记名方式。取款时凭存款凭证(如存款人要求加凭预留印鉴取款者,亦可办理)。为了便利国外华侨及港澳同胞起见,也可以使用送金簿和支票方式,但存户开出的支票必须为记名式。存款人姓名、地址、存款数目等,存款行严格代为保密。
第八条 存款人可以不经批准等手续,将所存的外汇汇往或携往国外及港澳地区。
第九条 存款人将原存的外汇汇往国外或港澳地区,国内银行不收手续费和邮费,所需电报费由存款人自时行负担。
第十条 存款未到期前,存款人如认为有必要,可以申请提前支取,其利息按实存时间的同期利率九折计息。例如,原定期三年,已存满二年以上未满三年,按原存款时的二年利率九折付给利息。如属存本取息者,以前多付利息,全部扣回。存款不满六个月者,按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第十一条 存款到期不取,以后来取者,其原订期间利息,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其逾期部分利息,按照原订存期的到期日挂牌利率计算。如遇利率调整时,分段计息,调整日前,照原订存期的旧利率,调整日起,照原订存期的新利率。
第十二条 存款凭证、图章如有遗失、损毁或被盗窃情形,存款人应立即向存款银行书面申请挂失,经存款银行认可后,可以补发存款凭证或更换印鉴。但在挂失前存款已被人冒领,由存款人自己负责。
第十三条 为了便利国外侨胞及港澳同胞的存取,本项存款委托香港中国银行办理代收代付手续,具体手续按照香港中国银行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得由本行随时修订之。
附件:优待华侨外币存款利率表(年息)?
活期存款:支票 一厘八(月息一厘五)?
存折 二厘(月息一厘六六)?
整存整取:六个月四厘五,一年六厘,二年六厘二,三年六厘五,五年六厘九。?
存本取息:一年五厘五,三年五厘八,五年六厘。?
(Ⅳ)定期储蓄异地托收办法和会计处理手续?
(1959年制订,略有修改)?
一、异地托收办法
(一)为了更好地为储户服务,便于储户迁移地区存取方便,鼓励长期储蓄,特制订“定期储蓄异地托收办法”。储户如迁移到另一地区,可以将其储蓄凭证送交新迁地区的银行,委托银行代为收款。”
(二)储户迁移到另一地区,迁移前如需要清户提款时,存款行不得勉强储户接受“异地托收”办法,也不要把异地托收办法说成是“到处都可取款”,以免储户误会可通兑。但可以向储户介绍这种办法,由储户选择。
(三)储户委托银行向异地代收的已到期定期储蓄款,在委托时约定续存者,托收行收妥后开立存单(折),按原存款行划款日起息。活期储蓄一般都由储户在迁移前自取,如在异地办理托收,也可援用已到期定期储蓄的托收办法。
储户委托银行向异地托收的未到期定期储蓄款,在委托时约定续存者,托收行收妥后照原存单(折)的期限,利率和起息日期等开给新存单(折)。
储户在收妥后不继续存款者,托收在途的利息不应计付。?
(四)凭印鉴支取的存单(折)委托代收时,不问存款已否到期,均须盖好原留印鉴。?
(五)异地托收,银行不收手续费和邮费。但储户要求电报划回款项时,电报费归储户负担,由原存款行从划出款项中扣除。
(六)异地托收必须待新迁地区银行收妥后才能取款。原存款行接到对方行的委托书,应当日将存款划出,不得积压。
(七)异地托收委托书和存单(折)等凭证,可由委托行直接寄往原存款行,不必经上级行证转,以节约凭证传递时间。收到委托书的行如发现存单(折)等存款凭证不是本行开出,但能看出原存款行名者,应即直接转寄原存款行,同时通知委托行:如看不清原存款行名,应即退回委托行。
(八)委托行应在托收的存单(折)上加盖有行名及储蓄所名称的戳记,以防遗失。?
(九)异地托收已到期的定期储蓄和活期储蓄,原存款行应计算存款利息、本息一并划转委托行。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原存款行不计利息,只划存款金额,其利息应由委托行在存款到期支取时一并计给。已到期或未到期,以原存款行清户的日期为准。
储户要求提前支取其异地的未到期的定期储蓄,由委托行在收妥存款后照提前支取手续办理,异地间不办提前支取的手续。
二、异地托收会计处理手续?
(一)委托行托收时的会计处理手续:
1.储户申请办理托收时,委托行应填制四联“储蓄存款异地托收委托书”。2.四联委托书的使用方法:?第一联委托书,由委托行附同第二联收妥通知书和储蓄存单(折)等直接寄给原存款行。
第二联收妥通知书,原存款行办妥手续寄回委托行,委托行即送交储户。?
第三联临时收据,由委托行交给委托的储户,作为以后提取存款或换取存单(折)的证件。?
第四联留底,委托行留存,代替 586寄往联行托收付的单证表外科目登记卡或表外科目传票。如同时委托代收几张存单,原存款的地方虽同而储蓄所不同时,应分开每一储蓄所的存单,各填四联委托书一份,不能合并填在一张上。
3.如委托人要求用电报划回托收款项时,应在各联上加注“电报划回”字样,第二联收妥通知书不再寄发,先留存,等款项划回时再处理。
4.如委托代收未到期的存本取息、零存整取储蓄,委托行在发出委托书前应将存本取息的各次支付利息的日期和金额,或零存整取的各次存入日期和金额,在第四联上批注(或设簿登记)以便托收划回后计给利息。
(二)原存款行的会计处理手续:?
1.原存款行接到委托书及其附件后,应分别情况办理存款结清和划转手续。
2.对未到期的储蓄,不计算存款利息,只在委托书上注明支付日期,将存款金额划转委托行;对已到期的储蓄,应将结清日前一天止的利息算出,在第二联收妥通知书上“利息”和“支付日期”等栏填写清楚,并另附计息清单,本息一并划转委托行。如“电报划回”,应在款项内扣除电报费后划转委托行。第一联委托书留存备查,第二联收妥通知书作为报单附件,寄回委托行。
3.原存款行如不是通汇行,不能直接与委托行发生联行往来时,应通过上级行划转委托行。
(三)委托行收到划回报单的会计处理手续:?
委托行接到异地托收的划回报单或电报后,除注销表外科目账务处,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对未约定收妥后转存的划回款,应先转入282应付款项科目,并在第二联收妥通知书上注明收妥日期(对于托收异地未到期的定期储蓄,托收行应照提前支取的规定,算出原存款行支付日前一天止的利息,一并转入 282应付款项科目,并在第二联收妥通知书上有关栏内注明)。如系电报划回,应在原留存的第二联收妥通知书上注明原存款行的支付日期、利息、金额和电报费等项,然后通知委托人持第三联临时收据来行取款。
2.对预先约定续存的划回款,应直接转入有关储蓄存款科目,开立存单(折),并在第二联收妥通知书上注明续存或转存日期(未到期的储蓄应按原存款日期起息,已到期转存的储蓄应按原存款行在第二联收妥通知书上注明的支付日期起息),通知委托人来行换取存单(折)。所开新存单(折)应列入561代保管的有价值品表外科目核算,等委托人来行换取时再予冲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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