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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商界生活互助金计息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9-08-02 生效日期: 1979-08-02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79)银信储字第76号
四川省分行:
  川银信[1979]135号请示悉。?
  关于工商界生活互助金计息的问题,仍应按总行一九六五年二月二十五日(65)银商储字第24号函规定的精神办理。附:
  总行一九六五年二月二十五日(65)银商储字第24号给贵州省分行的关于“工商界生活互助会”应在一般机关团体科目开户的复函中指出:“……据了解该项互助金虽来源于工商业者的定息和工资收入,但不再退还本人。省工商联在县(市)间,全国工商联在省(区)、市间还可调剂使用,和一般职工居民的互助储金会的性质不同,故应一律在一般机关团体科目开户,照一厘八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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