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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允许少数民族地方部份无律师资格的专职律师人员使用律师工作执照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2-07 生效日期: 1990-02-07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司发函(1990)024号

青海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解决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律师资格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为了解决少数民族地区律师奇缺的问题,我们同意你厅意见,可由你厅在16个县现有的专职律师工作人员当中。每县择优挑选一人,由你厅颁发专职律师工作执照,但不授予律师资格。执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ぉ工作证管理办法》执行。待这些县专职律师人员中有取得律师资格者或持此种执照人调出律师队伍时,立即收回执照。同时,应当鼓励上述各县的律师人员积极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使他们早日取得律师资格。
  望你厅将上述16个县的名称及发给律师工作执照者的姓名和基本情况报部备案。
  
此复
199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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