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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05 生效日期: 2005-02-05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5]1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5年开始在全省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制定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制定了《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和省有关部门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健全机制、规范运作,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五日 
 
 
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 
省人口计生委 财政厅 
(二○○五年一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精神,促进我省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切实解决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2004〕36号试点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义 
 
  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这是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有利于从根本上扭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有利于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失衡,有利于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 
 
  二、奖励扶助制度的内容、目标、基本原则和组织管理 
 
  (一)内容 
 
  在各地现行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扶助,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二)目标 
 
  1.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减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出生的人口,稳定低生育水平,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失衡。 
 
  2.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3.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减少贫困人口数量,促进消除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三)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银行、邮政等有资质的机构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四)组织管理 
 
  奖励扶助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设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对全省奖励扶助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设区市和各县(市、区)应建立相应协调组织,组织实施这项工作。省人口计生委财务处、政法处和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计财科和政法科负责具体的业务指导和政策性解释。 
 
  三、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一)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以后且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户口待定、待落(含口袋户)、没有户口的人员不予认定。 
 
  “农村居民户口”系指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在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 
 
  本人及配偶的户口必须均为农业户口或户口登记地址为村民委员会。认定其为农业户口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有承包责任田的;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农村税费改革前按规定缴纳各种农业相关税费的。 
 
  属于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征地而失地现仍居住在农村的居民应具备:国家未予以安排就业;历史遗留的没有领取土地补偿金的对象。 
 
  凡丧偶的,均以本人现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来界定,不论原配偶为何种户口。 
 
  夫妻中有一方为非农业户口,双方均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2.夫妻双方均未生育的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3.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系指从1973年国家开始实行“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没有违反本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的夫妻。  
 
  1973年至1979年5月31日期间生育的夫妻,以1979年6月1日实施的《福建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依据向前追溯。 
 
  (1)关于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979年6月1日实施的《福建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推行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的原则。 
 
  1984年11月1日实施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生育政策的补充规定》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胎。 
 
  1988年7月1日《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修订为《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至今,推行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胎,除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外,生育第二胎的间隔期为四年。 
 
  (2)关于早婚早育政策的界定 
 
  对于早婚早育并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以1988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为界限:凡在此之前生育一个子女,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的生育行为;凡在此之后生育一个子女,如果社会抚养费已征收到位(夫妻一方未满40周岁还须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在其他条件也符合的情况下,可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3)关于生育间隔政策的界定 
 
  以1988年7月1日《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时间为界限:凡在此之前未达生育间隔而生育第二胎的,视为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在此之后生育第二胎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达到生育间隔,但生育一女夫妇未达间隔期生育第二胎为女孩的,如果社会抚养费已征收到位(夫妻一方未满40周岁的还须落实绝育措施),在其他条件也符合的情况下,可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4)关于收养问题 
 
  以1992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凡在此之前,收养子女或者过继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可视为合法收养子女;凡在此之后收养子女的,必须符合《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方为合法收养。 
 
  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1)关于子女数的确认 
 
  本人及配偶子女数的计算应包括亲生子女(含死亡、遗弃、送养和夫妻离异后由原配偶抚养的子女)和非亲生子女(含收养、寄养的子女)。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的,以子女个数计算。 
 
  (2)关于现存子女数的确认 
 
  现存子女数指本人及配偶的子女总数,扣除已死亡的子女数后所剩余的子女数。 
 
  (3)关于死亡子女数专指未发生生育行为以前死亡的子女 
 
  (4)关于再婚夫妻生育子女数的确认 
 
  再婚夫妻生育子女数包括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和再婚后生育子女数之和。 
 
  5.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以后且年满60周岁 
 
  (1)关于出生时间的认定 
 
  出生时间以本人身份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2)关于年龄时间的计算 
 
  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计算,以达到60周岁的当年为准,不计月份。配偶双方应分别计算年龄。如果夫妇一方满60周岁,另一方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之前的,只奖励符合年龄条件的一方,不奖励另一方。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从60周岁起开始发放。 
 
  (三)其他相关规定 
 
  1.关于户籍的迁移变动 
 
  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实施后,户口由城镇居民迁移或改变为农村居民的,不享受当地奖励扶助政策。户口从外省农村迁入,且符合奖励扶助条件者,凡因国家政策规定移民迁入的,可享受当地的奖励扶助政策;其它原因的,须居住满五年后才能列入奖励扶助对象。 
 
  2.关于奖励扶助对象的退出 
 
  奖励扶助对象死亡的,在下一次发放时停止奖励扶助。奖励扶助对象因再婚、再生育、户籍变动等变化,导致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应自条件发生变化的下一个月份起停止奖励扶助。 
 
  四、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一)本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本人达到60周岁的前一年3月31日前(60周岁以上的在同年的3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一并交村民委员会。 
 
  (二)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村民委员会依据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进行审议,并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将讨论通过的对象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七天,如无异议,村民委员会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复印件于4月15日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申报的申请人资料入户核实,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七天,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无异议的名单发至村民委员会公布,并于5月31日前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四)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经初步复核确认后,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印发至各村,在村务公开栏再次公示七天,同时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册、举报信箱、举报电话,通过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于7月15日前将无异议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和资金委托发放机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根据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建立个人信息档案。 
 
  (五)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核查 
 
  县(市、区)人口计生局于每年7月31日前将本辖区下一年度增减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汇总上报省、市人口计生委备案。设区市人口计生委要对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的审查质量进行监督,对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抽查,取消不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并按照《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理,处理情况和结果要及时上报省人口计生委。 
 
  省人口计生委对县级提交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核准,并进行质量抽查,同时将本省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和名册提交省财政厅,并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六)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年审 
 
  奖励扶助工作正式启动之后,每年县(市、区)人口计生局要组织乡镇计生办对受助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查验生存状况、证卡使用情况、奖励扶助金领取情况,同时按程序确认新增奖励扶助对象。因故未纳入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程序的,应纳入下一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对年内因死亡、再婚、户籍迁移等正常退出的对象进行注销;对再生育或已确认并发放奖励扶助金的事后又发现不符合条件的要取消其资格,并追回全部奖励扶助金。 
 
  五、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奖励扶助金标准: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六、奖励扶助金来源和财政负担比例 
 
  奖励扶助金由县以上(含县)财政承担。省(含中央的支持)财政负担80%(不含厦门市),设区市和县级财政负担20%,不得分摊到乡镇。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配套资金足额到位,保证这项工作所必须的支出。 
 
  奖励扶助工作经费由省、市、县、乡四级负担,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省级主要负担省级新闻媒体的宣传、目标人群个案管理软件开发、培训和信息库的建立、政策口径宣传资料的印制以及各类申报表和证书的印制费用等;设区市主要负担奖励扶助工作的宣传教育、个案信息管理、培训、调查、入户宣传资料印刷等工作经费;县、乡两级主要负担本级奖励扶助工作的调查取证、申报审批、宣传培训、个案信息录入管理等各项业务工作经费。各级计生部门必须本着求真务实、勤俭节约的原则,努力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奖励扶助金发放和管理 
 
  (一)奖励扶助金发放 
 
  奖励扶助金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帐核算和直接拨付的办法,由银行、邮政等其他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发放。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年发放二次,一般于每年的7月和12月各发一次。 
 
  (二)奖励扶助金管理 
 
  1.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和监督管理,并在县级财政建立奖励扶助资金专户,将转移支付资金和省内各级配套资金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及时足额拨付到委托代理发放机构,监督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地方财政通过财政年报逐级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2.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政策解释,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系统,向财政部门提供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和资金需求额度,及时掌握并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3.委托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委托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并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将建立个人账户和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或税款。 
 
  八、检查与监督 
 
  (一)省、设区市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每半年对奖励扶助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奖励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二)利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地(市)级每季度、省级每半年进行一次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落实的情况。 
 
  (三)推行村务公开,对每次发放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予以张榜公布,并设立群众信箱、公开举报电话和接受群众来信来访等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四)协调县以上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五)建立观察员制度。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可以由民评代表兼任),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独立的、随机的监督检查,将结果直接报送省工作协调小组。 
 
  九、奖励及责任 
 
  根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对奖励扶助工作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要把奖励扶助工作纳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地方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二)地方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取消省级补助,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工作要求 
 
  (一)各级领导对奖励扶助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本项工作纳入考核、评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要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以及安全可控的社会化的资金发放方式和渠道,确保奖励扶助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确保奖励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 
 
  (三)继续执行和完善已出台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把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与对农村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的“两免一补”、“安居、致富、成才、亲情、保障”系列工程、“关爱女孩”行动、计划生育“三结合”、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和贫困母亲、农村低保、造福工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向计生户倾斜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逐步形成更加完善的利益导向机制。 
 
  (四)将奖励扶助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做好奖励扶助资金的年度预算、决算。 
 
  (五)各地根据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下发的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规范制度运行的标准和程序,加强动态管理。 
 
  (六)加大社会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宣传形式让广大农民了解国家的奖励扶助政策,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做好基层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增强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熟练掌握具体操作程序,切实履行职责。 
 
  (七)县、乡、村三级要分别建立奖励扶助对象管理档案,管理档案要保存本人《申报表》、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现存子女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奖励扶助对象死亡证明及停发奖励扶助金通知等资料。 
 
  (八)建立信息汇报和反馈机制,各县(市、区)应建立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对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定期向省人口计生委财务处和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或计财科汇报工作进展动态、存在的问题及相关的数据。省人口计生委和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负责信息反馈、业务指导,省人口计生委负责向国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信息交流。 
 
  十一、工作实施步骤 
 
  奖励扶助工作分以下七个步骤进行。 
 
  (一)奖励扶助政策宣传培训。市、县、乡采取召开会议、进村入户、发放资料等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实行奖励扶助政策的意义、内容、发放程序等。采取分级培训的办法对县、乡分管计生工作的领导、计生局局长、财务、统计、政策法规工作人员、计生协常务副会长、村民委员会主任、计生专干、财政、代理发放机构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二)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组织力量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登记确认工作。严格履行个人申报、村民评议、逐级审核、三榜公布、省市复查、群众举报的登记确认程序。实行调查登记质量追踪和各级人口计生委领导及具体负责人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调查登记和资格确认过程的社会监督,确保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透明、准确、公平、公正。 
 
  (三)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录入。由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将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录入计算机,建立个案信息数据库。 
 
  (四)本年度奖励扶助金预算方案编制、上报。设区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根据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人数,按照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编制本年度经费需求计划,上报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 
 
  (五)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信息反馈和监督。代理发放机构按规定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到每一个奖励扶助对象手中,并及时反馈发放信息。审计、监察部门对资金发放程序和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回访调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下年度拟新增奖励扶助对象的审核、上报。制定下年度奖励扶助金需求预算方案。 
 
  (七)对全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省、设区市工作协调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每年的工作进行检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整改提高。 
 
 
  附件:1.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2.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附件(略) 
 
附件1: 
 
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一、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学梅 省人口计生委主任 
 
  副组长:李国瑛 省财政厅副厅长 
      雍秀英 省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成 员:林玉榜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处长 
      陈太坑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副处长 
      黄建平 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主任 
      陈厚銮 省人口计生委财务处处长 
      韩晓青 省人口计生委政法处处长 
      姜琪生 省人口计生委发规处处长 
      陈秀珍 省人口计生委宣教处处长 
      曹军良 省人口计生委监察室主任 
      柳 红 省人口计生委群工处处长 
 
  二、办公室成员 
 
  主任:陈厚銮 
 
  成员:陈厚銮、陈太坑、林斌、兰宋敏、曾武祈、龚凌、陈友茂、高良芹、王桂兰、徐正平、林旭、吴良波 
 
  三、协调小组工作职责 
 
  (一)研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各项配套规章和制度,协调相关政策措施。 
 
  (二)组织协调和部署各地奖励扶助工作,定期分析工作进展,研究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三)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资金委托发放机构和人口计生委各处室、各有关直属单位共同参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 
 
  (四)审查考核奖励扶助地区、资金委托发放机构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情况。  
 
附件2: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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