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本市废旧金属企业纳入环卫设施验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21 生效日期: 2006-02-21
发布部门: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 
  为加强对本市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的管理,市政府于2005年10月17日颁布了《上海市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按照《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申请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当符合治安、消防、房地资源、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卫等管理规定"的规定要求,以及《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申请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企业的,由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条例》和沪容环发建[2002]217号《上海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对其经营场所环卫设施配套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环境卫生配套设施验收意见书",作为公安部门审核、批准申请设立企业的条件之一。 
  特此通知。 
  附件:环境卫生配套设施验收意见书(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