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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
为加强对本市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的管理,市政府于2005年10月17日颁布了《上海市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按照《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申请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当符合治安、消防、房地资源、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卫等管理规定"的规定要求,以及《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申请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企业的,由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条例》和沪容环发建[2002]217号《上海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对其经营场所环卫设施配套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环境卫生配套设施验收意见书",作为公安部门审核、批准申请设立企业的条件之一。
特此通知。
附件:环境卫生配套设施验收意见书(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