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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小型商业企业经营方式、所有制形式改变后贷款利率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5-21 生效日期: 1987-05-2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复[1987]17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
  目前,我国国营小型商业企业改革发展很快,实行“转、改、租”形式改革的国营小型商业企业已达改革地区小型商业企业总数的60%以上。如何掌握这些企业的贷款利率,目前各地做法不一,来函来电询问很多,经研究,现统一答复如下:   一、国营小型商业企业不论转为集体所有,还是由集体或个人租赁、承包经营、其贷款利率仍按国营企业对待。各地专业银行可以根据此类企业的经营状况、效益好坏、信用优劣等具体情况,在现行规定的幅度内对其贷款利率适当浮动。但利率浮动的幅度和时间要报当地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协调、批准后方可施行。
  二、对出卖给个人的国营小型商业企业的贷款利率,按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执行。
  各地现行利率政策如与上述规定不符,见文后要立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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