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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顾问处不要从外市、县吸收兼职律师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12-05 生效日期: 1982-12-05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清海省司法厅:
  你厅1982年11月26日报告收悉。   为了便于对兼职律师的考核、管理和使用,各地法律顾问处不要从外市、县吸收兼职律师,也不要受理外市、县人员关于律师资格的申请。
  要求取得律师资格,担任兼职律师的人员,应向其工作单位所在市、县(非在职人员在其居住地ぉ的法律顾问处提出申请,经当地司法局审核,并报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局ぉ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后,分配在其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法律顾问处担任兼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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