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土征[2005]8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2005年11月1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征地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55号),为进一步做好本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48号)等有关规定,现按市政府要求,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涉及征地的具体程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征地调查及征地补偿标准(人员)安置方案的拟定
交通基础设施工程的征地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征地情况进行调查。查清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情况,并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二)在调查确认的基础上,本着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依照《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48号)及相关配套规定确定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征地涉及的农转非、转非劳动力、征地超转人员数量等需要安置的情况,拟定征地补偿标准及(人员)安置方案。
二、征地材料组织、审核上报
(三)编制'一书四方案':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区(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及(人员)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
(四)征地公示及听证:在上报征地材料前,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方案,在拟征地村予以公示(公示格式见附件1),听取被征地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公示期限不得低于5个工作日。在征地情况公示期间,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方案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依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应当及时汇总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方案提出的意见及听证情况(样式见附件2);并随'一书四方案'等材料上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核。
(五)区县人民政府初步审核:'一书四方案'及征地材料经过区(县)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区(县)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区(县)人民政府同时应就征地补偿标准合法性、(人员)安置方案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施出具说明材料;征地公示意见较多、情况较复杂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说明采纳意见的情况(样式见附件3)。
三、征地的审查(核)、报批
(六)区(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市国土局受理。市国土局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48号)相关规定对征地材料进行审核,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符合最低保护标准、(人员)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区(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需报国务院批准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查(核)后报请国务院批准,市国土局将征地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审查(核)。
(七)交通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征地经国务院或市政府批准,建设单位依法缴纳相关费用、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费监管后,市国土局下发征地批准文件。
四、征地组织实施及征地补偿安置
(八)组织实施:征地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九)征地公告:区(县)人民政府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村范围内进行征地公告(格式见附件4)。
(十)征地补偿协议书的签订核落实:征地公告后,区(县)人民政府应及时依法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事宜;监督建设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将征地补偿、安置费足额及时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落实征地转非人员,办理安置手续。
建设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并依法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后,可以进地施工建设。
五、征地争议的协调及裁决。
(十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附件:
1、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征地公示(格式)(略)
2、关于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征地公示听取意见及听证结果的报告(样式)(略)
3、关于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征地补偿(人员)安置情况的说明(样式)(略)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征地公告(格式)(略)
二○○六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