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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局关于开展2006年上海市水路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23 生效日期: 2006-01-23
发布部门: 上海市港口局
发布文号:

上海市航务管理处、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 
  根据交通部《关于开展2006年国内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通部交水发〔2005〕631号)要求,为全面推进本市水路运输市场规范化建设和水路运输业诚信体系建设,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2月15日起至4月25日,在全市开展水路运输业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核查工作的对象是在本市注册并于2005年12月31日前取得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人及其所经营的运输船舶。 
  二、核查程序和职责 
  核查工作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市、区(县)分级管理。 
  ㈠核查工作程序 
  核查工作程序分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经营者按规定向所在地航务管理机构递交核查材料,各区(县)航务管理署(所)负责对所管辖的经营者进行初审。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地水路运输个体(联户)经营者复审;市航务管理处负责对除水路运输个体(联户)以外的经营者进行复审。 
  ㈡核查工作职责 
  初审机构工作职责: 
  1、根据核查内容、要求,对分管的经营者进行动员布置; 
  2、对核查材料进行审核,发现经营者漏交(填)、少交(填)有关材料或数据资料不齐不实者,负责催交和核实;对需要验看原件的在复印件上签注记录; 
  3、提出核查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有关资质及不参加核查的对象,做好有关证据材料收集及书面调查核实,按程序依法作出处理; 
  4、对分管的企业做好核查相关数据的修改、调整工作。 
  复审机构的工作职责: 
  1、对初审机构核查工作给予指导; 
  2、根据核查要求和初审机构意见,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相关的经营者或航务管理署(所); 
  3、对复审合格的经营者所持有的《许可证》、《营运证》分别加盖"水路运输业审核记录专用章"; 
  4、对核查不合格的经营者,核实有关书证材料,按管辖区域通知有关航务管理署(所)及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或依法作出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 
  5、对未按规定参加核查的经营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后执行; 
  6、负责全市核查资料的汇总及其他有关核查工作。 
  三、核查内容 
  ㈠提供资料 
  列入核查范围的经营者,应根据经营项目分别递交下列资料,由核查部门进行审核: 
  1、《水路运输企业核查报告书》、《水路运输个体(联户)核查报告书》《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核查报告书》; 
  2、《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3、《运输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档案汇总表》、《水路运输船舶登记表》(见附件,需盖公章); 
  4、2005年度财务年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原件各一份,需盖公章),有多种经营项目的经营者还应同时提供水路运输或水路运输服务的营业收入、成本、利润情况表及说明; 
  5、工商营业执照验看原件; 
  6、2005年度企业或其所经营的船舶违章记录。 
  水路运输企业提供1、2、3、4、5、6项,服务企业提供1、2、4、5项。 
  ㈡核查内容 
  1、核查经营者依法经营情况。审核经营者在上年度遵守国家水路运输法律法规及交通主管部门的规章、规定情况。核查经营者是否在许可证、营运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是否按规定使用票据,是否有违法或违章行为。 
  2、核查经营者经营资质保持情况。根据《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审核经营人经营资质的维持情况。重点核查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和相关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现场核对资质条件要求的主要管理人员是否到位,与相关证书、合同是否相符。通过本次核查,建立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档案,杜绝主要管理人员在其他企业及所属船舶上兼职现象。 
  3、根据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规范本市水路旅游客运管理的通知》(沪港航〔2005〕271号)的规定,核查各类水路旅游客运船舶具有港口经营资质的客运码头签定的靠泊协议书,客运企业与市水路客运售票中心平台签定的电子售票信息系统入网协议书,对未按规定签定协议书的或签定协议书后未按规定经营的客运企业,要求立即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4、审核运输船舶的经营资格和有无违规、违章行为及安全事故的情况。审核运输船舶有关证书是否相符、有效,有无篡改船龄和报废船舶继续从事营运的情况。按照交通部《关于整顿和规范个体运输船舶经营管理的通知》(交通部交水发〔2001〕360号)的要求,重点审查公司所属船舶是否真正纳入公司管理,有无"挂而不管"的行为。对未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挂而不管"的船舶不核发核查记录页。 
  5、核查经营者生产经营情况。核查了解经营者在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经营者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规费、是否按规定填报统计报表及其他情况。 
  四、核查要求 
  1、此次水路运输企业核查工作将与建立《上海市水路运输行业资质信誉评估指标体系》相结合,在网上填写核查表格(详见"注1")。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在网上下载核查报告书并填写(详见"注2");在网上填写核查报告书的企业,填表后再用A4纸打印一份加盖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名,与其他核查材料一起报所在地航管部门(报材料时间由当地航管所定)。 
  2、核查部门期间要对经营人上报的运输企业主要管理人员。逐户上门进行核查,并做好电子版《运输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档案汇总表》的统计工作。 
  3、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航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由上海航运交易所按照《上海市水路运输行业资质信誉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委托专业机构对本市从事水路"四客一危"的运输企业进行资质信誉评估。资信评估报告将作为"四客一危"企业核查合格条件之一。 
  4、对未按时参加水路运输业核查的企业,将按照《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其他事项 
  ㈠核查工作至4月25日结束,其中初审阶段工作在3月20日之前完成,复审阶段工作在4月15日前结束。 
  ㈡各区(县)水路运政管理部门负责将核查数据,以书面文本与电子文本(软盘)形式一并上报市航务处运港科。 
  ㈢"水路运输业审核记录专用章"有效期统一填写为: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7年4月30日止;新核发的船舶审核记录有效期统一至2007年4月30日止(但不得超过营运证的有效期)。 
  ㈣为确保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在经营者上交《营运证》核查时,可根据需要发给《待理证》,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同时也不得超过2006年4月30日。 
  各初审机构要认真履行核查职责,并在核查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书面小结(内容包括核查概况、存在问题、主要经验及建议等),于2006年4月20日前报复审机构。复审机构4月25日前应于作出全市核查工作书面总结上报市港口局。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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