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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银行追回被骗贷款被起诉一事的回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2-06 生效日期: 1990-02-06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
发布文号: 银条法[1990]2号
中国银行国际业务部:
  你行(90)中业六字第25号文收悉,现就文中请示有关中国银行追回被骗贷款在福建被起诉一事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据悉,该案当事人裕丰公司与南安五交化公司串通订立购买涤纶丝假合同,骗取中国银行人民币贷款552.5万元,用于炒卖外汇裕丰公司在未付分文对价的情况下侵占了这笔信贷资金。根据一般民法原理,上述行为均属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无效民事行为,且《经济合同法》第 条、《民法通则》第 五十八条也有明确规定。
  由于无效行为损害了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将取得的财产返还给第三人,这也是民法的一般原则,《民法通则》第 六十一条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中国银行作为该案受损害的第三人,根据上述民法原则及《借款合同条例》第 十八 条的规定,有责任、有权利追回被骗贷款,裕丰公司也应当依法返还非法侵占的银行信贷资金。
  裕丰公司对非法占有的银行信贷资金是没有合法的所有权的,该笔资金不能成为该公司的资产,当然也就不能列入该公司的清算财产的范围用以清偿该公司的债务。因此,中国银行追回裕丰公司非法侵占的属于中国银行的信贷资金,不存在中国银行侵权的问题。
  以上意见,请你行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时予以阐明,以期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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