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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司法系统整顿着装实施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1-11 生效日期: 1988-01-11
发布部门: 公安部财政部司法部
发布文号: (88)司发计字第0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财政厅(局)、公安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及南京、成都市司法局、财政局、公安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司法系统整顿着装实施方案的批复,现对司法系统整顿着装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改、劳教工作干警整顿着装实施细则
  1.司法部劳改局、劳教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的劳改局、劳教局(处)和地市司法局的劳改处(科)、劳教处(科)机关的在编干警,继续着装;
  2.司法系统的监狱、劳改队、劳教所、少管所、出入监队(合收容站、所)、犯人医院以及强制留场就业场所的在编干警,继续着装。
  1.劳改、劳教干警院校的在编干部、教师和学生;
  2.劳改、劳教单位驾驶囚车、警备车的专职司机和着装单位的在编门卫、传达人员。
  1.劳改、劳教单位的托儿所、幼儿园、招待所、子弟学校、技工学校、科研所、职工医院、家属工厂(场、队)和商店、供应站、各类公司、无劳改犯人或劳教人员的工厂(农场)等机构的工作人员;
  2.离退休干警;
  3.以工代干的人员;
  4.中、小学等普通学校教师在特殊学校兼职教学的人员。
  1.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提高着装标准,违者要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2.警服是司法劳改、劳教工作干警执法的标志,除工作时间和执行任务需要着警服外,其它时间不着警服。
  3.着装人员必须按照着装规定和要求着装,严格警容风纪,并接受武警部队执勤人员的纠察。
  二、司法行政干部整顿着装实施细则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于一九八八年三月底以前全部整顿完毕,至迟不超过一九八八年六月。整顿工作由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执行。本通知下达后,除着装的劳改、劳教工作干警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继续着警服。各级司法、财政、公安部门要认真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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