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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粮署东区分署办事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30 生效日期: 2004-01-3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农粮东人字第093390445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行政院 农业委员会  农粮署东区分署  农粮东人字第0933904450号令  订定发布  全文25条;并自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施行

第1条 本细则依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粮署各分署(以下简称本分署)组织通则第十二条订定之。

第2条 本分署业务之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行之。

第3条 分署长综理本分署业务,并指挥、监督本机关员工;副分署长襄助分署长处理本分署业务。

第4条 本分署设作物生产课、农业资材课、运销加工课、粮食产业课、粮食储运课、秘书室、人事室、会计室、政风室办理分署各项业务;下设宜兰办事处、台东办事处,办理农粮业务之执行及农产品产销事宜。

第5条 作物生产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农情调查业务、农粮产业天然灾害查报之协助及督导。

二、农粮产品生产成本及价格调查之协助及督导。

三、协助国内农粮产业经济情势资料搜集及分析。

四、主要及敏感性杂粮特作、蔬菜花卉及果树产销信息搜集及预警。

五、敏感性杂粮特作产销失衡促销及购贮、杂粮特作产销辅导计画执行。

六、蔬菜花卉产销失衡促销及购贮、产销辅导计画执行。

七、果树产业发展计画及稳定措施计画之执行。

八、种苗产业计画、种苗验证体系之执行、种子种苗检查及取样。

九、农粮统计数据之搜集、整理、审定及报表编制与数据提供。

十、配合农粮信息化业务推动,负责本分署资通安全及各级信息应用系统主机配置管理维护、计算机化网络化作业之正常运作。

十一、其它临时交办事项。

第6条 农业资材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吉园圃班使用标章、防治纪录之督导与抽查。

二、协助蜂产品品质抽验。

三、协助有机农产品农药残留抽验。

四、协助农业机械及自动化推广计画之执行及督导。

五、农业机械补助案件协助、复核。

六、农业动力用电申请案件会勘及协调处理。

七、肥料品质管理、有机质肥料推广、绿肥推广面积抽查及督导。

八、协助查处农作物公害案件及重金属污染农地复育事项。

九、协助搜集辖区内肥料价格、供需状况信息。

十、其它临时交办事项。

第7条 运销加工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果菜、花卉批发市场交易资料查报、批发市场经营管理与交易制度之辅导及执行。

二、果菜共同运销推动共选共计计画之辅导及执行。

三、农产品合作运销组训、集货、分级包装及储运保鲜之辅导及执行。

四、农产运销设施及作业技术充实与改进之辅导及执行。

五、农产品行销训练之辅导及执行。

六、地区性农产品宣传、推广与促销之辅导及执行。

七、青梅产业或其它加工型农产品生产面积、产量调查及产地价格监控之执行。

八、农产加工原料产期、产量调整之督导与执行。

九、农产加工品原料协调、收购及处理、农产加工品促销、推广之策划及执行。

十、地区性农村酿酒原料生产品质之辅导及督导。

十一、农产品加工厂设施之督导及建立加工品通路之辅导。

十二、其它临时交办事项。

第8条 粮食产业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粮食调节措施与价格稳定计画、稻农现金救助之执行、粮食进出口政策与管理措施之推动及执行。

二、粮价调查、粮商管理、粮商与农会收购自营稻谷贷款计画之执行。

三、稻米产销计画、稻米生产情势及资源调查、有机米生产辅导。

四、稻米产销班企业化经营计画执行。。

五、水稻育苗中心营运调适辅导、稻作耕作制度改善与扩大经营规模之策划及推动。

六、水旱田利用调整计画、水旱田轮作、休耕补贴经费之核发与资料建文件推动与执行。

七、稻作生产量调查、航测面积建档与统计分析、污染农地停耕补助之督导。

八、稻米与米制品产业经营及行销辅导、稻米产销策略联盟计画、米食推广计画执行。

九、市售食米抽验、稻米品质检验、稻米品质调查计画之执行。

十、稻米卫生安全检验、稻米品质竞赛计画之执行。

十一、其它临时交办事项。

第9条 粮食储运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稻米保价收购、违规公粮缴交之处理、杂粮保价收购、农户耕地资料建文件、水旱田轮作、休耕资料建文件事项。

二、补助农民缴售公粮稻谷随粮包袋费用计画之执行。

三、粮食仓储、公粮委托业务、公粮收储计画之执行。

四、公粮库存查核、公粮仓储虫害防治与灾害处理之执行。

五、公粮仓库与仓储设备兴修建计画执行。

六、谷物仓储自动化与干燥中心设置协助与执行。

七、公粮供销、加工、副产品处理、进口公粮业务之执行。

八、公粮运输业务、公粮包袋资材供需计画之执行。

九、紧急时期粮食供应计画之执行。

十、其它临时交办事项。

第10条 秘书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上级机关指示及交办事项之列管。

二、主管会报等重要议案之汇整、协调及办理、施政计画之管考、公文稽催管制、研考等事项。

三、公文收发缮校及档案管理、公文电子传送及交换、印信典守及公文监印等事项。

四、机关采购案件、工友及车辆管理、办公厅舍及财产管理。

五、员工薪津表册编造及出纳管理、代扣款项、各项所得资料汇整、申报税款缴交、扣缴凭单填发事项。

六、新闻发布及联络、媒体与记者之联系及协助采访。

七、农业新闻与舆情资料之搜集及分析。

八、人民陈情案件列管及其它不属于其它课室之业务。

九、其它临时交办事项。

第11条 人事室办理下列事项:

一、组织编制及职务归系之拟办。

二、职员任免、迁调、铨审、动态之拟办。

三、职员人才储备、人力规划之拟办。

四、职员服务、差假、勤惰之拟办。

五、职员考绩、奖惩、训练、进修、保障之拟办。

六、职员待遇、福利、保险、退休、资遣、抚恤案件之拟办。

七、职员人事数据管理、分析及运用。

八、其它临时交办事项。

第12条 会计室办理下列事项:

一、单位预算之分预算有关概算、预算之编制。

二、追加减预算之编审及动支预备金之申请。

三、单位预算之分预算各项业务经费之审核与预算控制及各项采购作业之监办。

四、分署付款凭单、收支及分录转帐传票之编制。

五、分署计画经费处理与相关规定之拟定及辅导。

六、分署岁出应付款保留之审核、申请。

七、会计报告、决算之编制。

八、农业特别收入基金分基金各项会计业务之处理。

九、公务统计报表之审核。

十、其它临时交办事项。

第13条 政风室办理下列事项:

一、政风法令宣导及执行。

二、分署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检举事项之陈报。

三、政风兴革事项及考核奖惩之建议。

四、分署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之受理及资料陈报。

五、公务机密之维护及泄密事件之查处。

六、分署陈情请愿案件之协助处理。

七、农会仓储查核业务之辅导及管考。

八、农会仓储查核人员之迁调、考核、奖惩、退休案件之拟办。

九、项目性安全维护工作计画之拟订与执行。

十、其它临时交办事项。

第14条 宜兰、台东办事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作物生产有关业务之执行。

二、农业资材有关业务之执行。

三、运销加工有关业务之执行。

四、粮食产业有关业务之执行。

五、粮食储运有关业务之执行。

六、配合农粮信息化业务推动,负责办事处资通安全及各级信息应用系统主机配置管理维护、计算机化网络化作业之正常运作。

七、其它行政业务之处理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15条 秘书承长官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下:

一、分署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及分配。

三、各种重要会议之筹划及参加。

四、分署长、副分署长不在分署时职务之代理。

五、分层负责权责范围内事项之决定。

六、职责上应随时提请分署长、副分署长注意之事项。

七、分署长、副分署长交办事项。

第16条 课室主管承长官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之策划推动及执行。

二、工作之分配、领导及执行进度之查询。

三、业务计划、重要文稿及主管业务报告之撰拟。

四、主管业务之联系协调及文稿之初核。

五、所属职员之指导监督及考核。

六、课室例行业务之处理及签核。

七、其它临时交办事项。

第17条 办事处主任承长官之命处理办事处事务,其权责如下:

一、办事处业务之督导、推动及执行。

二、办事处工作之分配及执行进度之督导。

三、办事处重要文稿及业务报告之撰拟。

四、办事处业务之联系、沟通及协调。

五、办事处所属员工之指挥、监督及考核。

六、办事处例行业务之处理及签核。

七、其它临时交办事项。

第18条 技正、专员、课员、技士、技佐、办事员及书记,各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

第19条 本分署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20条 各级主管人员、办事处主任对于已授权之事项,得径行决定或代行。

第21条 各课室、办事处处理事务,意见不同时,由课室主管、办事处主任决定之;涉及其它课室、办事处职掌者,应会商办理;各课室、办事处意见不同时,陈分署长、副分署长核定之。

第22条 各级人员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第23条 本分署设主管会报,由分署长、副分署长、秘书、课长、室主任、办事处主任及其它经指定之有关人员组成。

第24条 本分署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办理之。

第25条 本细则自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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