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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30 生效日期: 2005-12-30
发布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市局制定了《沈阳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纳税核定工作的通知》(沈地税财〔2000〕154号)废止。 
  附件: 
  1.沈阳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和管理暂行办法业务流程图(略) 
  2.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表(略) 
  3.房地产变动情况登记表(略) 
  4.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核实情况反馈单(略) 
  5.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核定表(略)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沈阳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岗位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市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系指我市各县(市)、区级地方税务局(分局)。 

    第三条   税源登记和管理是指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据以登记和管理的税收管理方式(流程图详见附表1)。 
 
 
第二章 税源登记 
 

    第四条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填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表》(附表2)。同时,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自有房屋和土地用于经营的纳税人应提供房屋权属证书、购房发票等房产原值或评估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自有房屋出租的,还应提供出租房屋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免税房产和土地应同时提供备案资料。 
  (二)承租房屋经营的纳税人应提供租赁协议、租赁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税务登记的部门对纳税人报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表》等资料进行初审,对项目填写完整、逻辑关系正确、资料报送齐全的,予以受理。并于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表》等资料转交主管税务所。 

    第六条   主管税务所收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表》5个工作日内,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由主管税务所盖章确认,并将核实无误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表》一份交纳税人,一份转交综合征管科录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软件,并存入征管资料保管盒。 

    第七条   纳税人填报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表》与主管税务所核实情况不符的,主管税务所应辅导其更正,重新填写《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交综合征管科录入税源管理软件,并存入征管资料保管盒。 

    第八条   纳税人房产、土地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所报告,并填写《房地产变动情况登记表》(附表3)。 
  (一)新建、扩建、改建和购置房产的; 
  (二)拆除、售出、分割、赠送、继承、出典、出租房产的; 
  (三)房产租金收入发生变化的; 
  (四)免税房产和土地改变用途的; 
  (五)新征用、购入土地的; 
  (六)土地使用权属发生转移的; 
  (七)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的; 
  (八)其他需要申报的。 

    第九条   主管税务所收到纳税人填写的《房地产变动情况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比照上述第六、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对出租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房地产变动比较频繁的,可于每年12月份,一次性录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软件。 
 
 
第三章 税源管理 
 

    第十条   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   征收科于申报月份终了后3个工作日内,将当期申报数据与税务登记库、税源登记库以及房地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传递的信息资料进行比对,将出现的迟申报、零申报、申报数据与税源登记数据不一致的纳税人名单及有关资料转交主管税务所。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所按照征收科转来的纳税人名单和有关资料进行逐户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于当月内填写《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核实情况反馈单》(附表4)转交综合征管科。 

    第十三条   综合征管科根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核实情况反馈单》,开展有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及稽查选案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纳税人没有计税依据或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纳税核定,并填写《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核定表》(附表5),提交本局评税委员会评定。综合征管科将评定后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核定表》录入征管软件核定库,一份交纳税人,一份存入征管资料保管盒。 

    第十五条   对纳税人年应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50万元以上的,由计会科建立台账,作为重点税源企业进行管理。主管税务所进行实地监控每季应不少于一次。 

    第十六条   综合征管科根据市局网络数据传递要求,于每季度首月15日内将前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等信息上传市局。 

    第十六条   计会科按月对影响税源和收入变化的重点地区、行业和企业进行全面分析,对比上年同期收入,预测当年收入增减变化,按月进行收入分析,并于次月2日前以书面形式并入计划分析上报市局。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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