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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家庭系列人寿保险业务试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5-03 生效日期: 1994-05-03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复(1994)173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你公司保发(1994)5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试办家庭生活安定保险、家庭人寿保险、家庭人寿还本保险、优生家庭人寿保险业务,试办期限为半年。

  二、核准你公司呈报的家庭系列人寿保险条款和费率(试行)。

  三、你公司要严格按照我行核定的保险条款的费率(试行)试办保险业务,并在试办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向我行汇报业务开展情况。

  四、以上四险种目前只限你公司试办,在未取得成功经验之前,其他保险公司不得办理。

1994年5月3日 
  
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家庭生活安定保险条款(试行)
                 投保条件

    第一条 投保本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登记结婚组成家庭且身体健康的公民。
  二、夫妻必须同时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限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保险期限分为五年、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四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定一种,但以保险期满之日每一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为限。
  保单自签发并缴纳第一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保险期限自保单生效之日起计算。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中的一人发生或两人发生下列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从保险事故发生的次月起按月给付受益人年金直至保险期满,保险责任终止:
  一、自保单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死亡。
  二、因意外伤害所致死亡。
  三、任一被保险人因一次或多次意外伤害所致伤残程度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1.失去腕关节或踝关节以上两肢,造成永久残疾。
  2.双目视力完全丧失,并不可复原。
  3.一目视力完全丧失(不可复原)并失去腕关节或踝关节以上一肢。
                除外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本保单按退保处理。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条件有故意隐瞒或欺骗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杀、酗酒、违法犯罪行为或由于艾滋病。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核污染或核辐射。
              保险费和交费期限

    第五条 保险费根据投保人所选定的年金给付标准和费率表确定。保险费一次交清。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六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按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指定受益人;
  一、被保险人互为受益人。
  二、被保险人指定共同的直系亲属为受益人。
  三、被保险人分别指定各自的直系亲属为受益人。

    第七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不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则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八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申请变更受益人,但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保险人批注后方能生效。
               保险关系的转移

    第九条 被保险人因迁移而要求转移保险关系时,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本人的迁移证明,经迁出地的保险人审查后,将保险关系转移到迁入地的保险人。
                 退保

    第十条 本保单生效满两年后,可以退保。保险人按退保金额表支付退保金。
             保险年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一条 在保单有效期内发生第三条规定的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日内通知保险人。保险人经调查核实后,按规定给付保险年金。
  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周年内,受益人不提出申请领取本保单利益,即视为自动放弃权益,保险人不负给付责任。

    第十二条 受益人申请领受年金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单证:
  一、保险单或保险证。
  二、交费收据。
  三、受领申请书。
  四、受益人身份证。
  五、若被保险人死亡,提供公安部门、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若被保险人残疾,提供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附:家庭生活安定保险费率表(略)
附:家庭生活安定保险退保金额表(略)
  
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家庭人寿保险条款(试行)
                投保条件

    第一条 投保本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登记结婚组成家庭的公民。
  二、夫妻必须同时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限

    第二条 保险期限分为五年、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四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定一种,但以保险期满之日每一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为限。
  保单自签发并缴纳第一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保险期限从保单生效之日起计算。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中的一人发生或两人发生下列保险事故时,保险人给付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一、自保单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死亡。
  二、因意外伤害所致死亡。
  三、任一被保险人因一次或多次意外伤害所致伤残程度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1.失去腕关节或踝关节以上两肢,造成永久残疾。
  2.双目视力完全丧失,并不可复原。
  3.一目视力完全丧失(不可复原),并失去腕关节或踝关节以上一肢。
                除外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本保单按退保处理。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条件有故意隐瞒或欺骗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杀、酗酒、违法犯罪行为或由于艾滋病。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核污染或核辐射。
              保险费和交费期限

    第五条 保险费根据投保人所选定的保险金额和费率表确定。

    第六条 保险费可以一次交清或按年分期交纳。
  按年分期交纳保险费每年的交费时间为第一次交费所在的月份。
  交费时间的次月为交费宽限期,在交费宽限期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
                保险金限额

    第七条 每张保单的保险金额最低五千元,最高十万元。
              保单的失效和复效

    第八条 交费宽限期满仍未交费的保单自动失效。保险人对失效保单不负保险责任。

    第九条 失效保单从失效之日起两年内可以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后保单恢复效力。其利息率由保险人确定。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十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按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指定受益人:
  一、被保险人互为受益人。
  二、被保险人指定共同的直系亲属为受益人。
  三、被保险人分别指定各自的直系亲属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不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则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申请变更受益人,但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保险人批注后方能生效。
               保险关系的转移

    第十三条 投保人因迁移而要求转移保险关系时,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的迁移证明,经迁出地的保险人审查后,将保险关系转移到迁入地的保险人。
                 退保

    第十四条 本保单生效满一年后,可以退保。年交保费之保单的退保金额为零。趸交保费之保单的退额为:趸交保费金额×80%×(保单期限年数-保单经过整年数-1)/保单期限年数。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五条 在保单有效期内发生第三条规定的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日内通知保险人。保险人经调查核实后,按规定给付保险金。
  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周年内,受益人不提出申请领取本保单利益,即视为自动放弃权益,保险人不负给付责任。

    第十六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保险金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单证:
  一、保险单或保险证。
  二、交费收据。
  三、受领申请书。
  四、受益人身份证。
  五、若被保险人死亡,提供公安部门、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若被保险人残疾。提供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附: 家庭人寿保险趸交保费费率表(略)
  
附: 家庭人寿保险年交保费费率表(略)
  
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家庭人寿还本保险条款(试行)
                投保条件

    第一条 投保本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登记结婚组成家庭且身体健康的公民。
  二、夫妻必须同时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限

    第二条 保险期限分为五年、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四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定一种,但以保险期满之日每一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为限。
  保单自签发并缴纳第一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保险期限自保单生效之日起计算。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中的一人发生或两人发生下列保险事故时,保险人给付受益人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一、自保单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死亡。
  二、因意外伤害所致死亡。
  三、任一被保险人因一次或多次意外伤害所致伤残程度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1.失去腕关节或踝关节以上两肢,造成永久残疾。
  2.双目视力完全丧失,并不可复原。
  3.一目视力完全丧失不可复原并失去腕关节或踝关节以上一肢。

    第四条 被保险人同时生存至保险期满时,保险人给付所缴纳的全部保险费,不计利息,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除外责任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本保单按退保处理。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条件有故意隐瞒或欺骗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杀、酗酒、违法犯罪行为或由于爱滋病。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核污染或核辐射。
              保险费及缴费期限

    第六条 保险费根据投保人所选定的保险金额和费率表确定。

    第七条 保险费可以一次缴清或按年分期缴纳。
  按年分期缴纳保险费每年的缴费时间为第一次缴费所在的月份。
  缴费时间的次月为缴费宽限期,在缴费宽限期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
                保险金限额

    第八条 每张保单的保险金额最低五千元,最高十万元。
              保单的失效和复效

    第九条 缴费宽限期满后仍未缴费的保单自动失效。保险人对失效保单不负保险责任。

    第十条 失效保单从失效之日起两年内可以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后保单恢复效力,其利息率由保险人确定。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十一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按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指定受益人:
  一、被保险人互为受益人。
  二、被保险人指定共同的直系亲属为受益人。
  三、被保险人分别指定各自的直系亲属为受益人。

    第十二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不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则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申请变更受益人,但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保险人批注后方能生效。
               保险关系的转移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因迁移而要求转移保险关系时,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的迁移证明,经迁出地的保险人审查后,将保险关系转移到迁入地的保险人。
                 退保

    第十五条 本保单生效满两年后,方可申请退保。保险人按退保金额表支付退保金。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六条 在保单有效期内发生第三条规定的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需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日内通知保险人。保险人经调查核实后,按规定给付保险金。
  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或保险期满之日起两周年内,受益人不提出申请领取本保单利益,即视为自动放弃权益,保险人不负给付责任。

    第十七条 受益人申请领受保险金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单证:
  一、保险单或保险证。
  二、交费收据。
  三、受领申请书。
  四、受益人身份证。
  五、若被保险人死亡,提供公安部门、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若被保险人残疾,提供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序鉴定书。
  
附:家庭人寿还本保险年交保费费率表(略)
  
附:家庭人寿还本保险趸交保费费率表(略)
  
附:家庭人寿还本保险退保金额表(年交保费)(略)
  
附:家庭人寿还本保险退保金额表(趸交保费)(略)
  
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优生家庭人寿保险条款(试行)
                投保条件

    第一条 投保本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登记结婚组成家庭且身体健康的公民。
  二、夫妻及其一名年龄在一周岁以上(包括一周岁)的子女必须同时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限

    第二条 保险期限分为五年、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四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定一种,但以保险期满之日每一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为限。
  保单自签发并交纳第一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保险期限从保单生效之日起计算。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中的任何一人先发生下列保险事故时,保险人给付保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之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一、自保单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死亡。
  二、因意外伤害所致死亡。
  三、因一次或多次意外伤害所致伤残程度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1.失去腕关节或踝关节以上两肢,造成永久残疾。
  2.双目视力完全丧失,并不可复原。
  3.一目视力完全丧失(不可复原)并失去腕关节或踝关节以上一肢。
  若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中的任何两人同时先发生或三人同时发生第三条规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只给付一笔保单所载明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中最高者,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除外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死亡或第三条规定的残疾,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本保单按退保处理。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条件有故意隐瞒或欺骗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杀、酗酒、违法犯罪行为或由于爱滋病。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核污染或核辐射。
              保险费和交费期限

    第五条 保险费根据投保人所选定的保险金额和费率表确定。

    第六条 保险费可以一次交清或按年分期交纳。
  按年分期交纳保险费每年的交费时间为第一次交费所在的月份。
  交费时间的次月为交费宽限期,在交费宽限期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
                保险金限额

    第七条 每张保单的保险金额最低五千元,最高十万元。
              保单的失效和复效

    第八条 交费宽限期满后仍未交费的保单自动失效。保险人对失效保单不负保险责任。

    第九条 失效保单从失效之日起两年内可以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后保单恢复效力。其利息率由保险人确定。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十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按下列任何一种或几种方式指定受益人:
  一、被保险人互为受益人。
  二、被保险人指定共同的直系亲属为受益人。
  三、被保险人分别指定各自的直系亲属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不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则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申请变更受益人但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保险人批注后方能生效。
               保险关系的转移

    第十三条 投保人因迁移而要求转移保险关系时,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的迁移证明,经迁出地的保险人审查后,将保险关系转移到迁入地的保险人。
                 退保

    第十四条 本保单生效满一年后,可以退保。年交保费之保单的退保金额为零。趸交保费之保单的退保金额为:趸交保费金额×80%×(保单期限年数-保单经过整年数-1)/保单期限年数。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五条 在保单有效期内发生第三条规定的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日内通知保险人。保险人经调查核实后,按规定给付保险金。
  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周年内,受益人不提出申请领取本保单利益,即视为自动放弃权益,保险人不负给付责任。

    第十六条 受益人申请领受保险金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单证:
  一、保险单或保险证。
  二、交费收据。
  三、受领申请书。
  四、受益人身份证。
  五、若被保险人死亡,提供公安部门、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若被保险人残疾,提供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附表:一 优生家庭人寿保险趸交保费费率表(略)附表:二 优生家庭人寿保险年交保费费率表(略)附表:三 家庭生活安定保险、家庭人寿保险、家庭人寿还本保险和优生家庭人寿保险附加年龄表(略)
  
附:家庭生活安定保险、家庭人寿保险、家庭人寿还本保险和优生家庭人寿保险
  保险费计算说明各费率表中“交费年龄”是根据被保险人中夫妻双方的年龄按下面公式计算的:
  交费年龄=被保险人中夫妻年龄中的小者+附加年龄
  其中,附加年龄根据被保险人中夫妻的年龄差查“附加年龄表”确定。
  注意:被保险人的年龄按周岁计算。
  现对各险种具体说明如下:
  一、家庭生活安定保险保费的计算
  1.确定被保险夫妻中年龄的小者。
  2.根据被保险夫妻的年龄差查“附加年龄表”确定附加年龄。
  3.根据“1”、“2”计算交费年龄。
  4.根据交费年龄、保险年期查费率表确定费率。
  5.根据费率和月领金额计算保险费。
    保险费=月领金额×费率表中的基数÷100
  例:某对夫妇(男27周岁,女24周岁)投保五年期的家庭生活安定保险,月领金额500元,应交纳保费计算如下:
  1.被保险的夫妻中,年龄小者为妻子的年龄:24周岁。
  2.被保险夫妻的年龄差为:27-24=3周岁。查“附加年龄表”知,附加年龄为“2”。
  3.交费年龄为:24+2=26周岁
  4.查“家庭生活安定保险费率表”:交费年龄26周岁、保险年期五年所对应的数字为“38.40”,即月领金额100元,趸交保费应为:38.40元。
  5.投保人应交纳的保险费为:
        500×38.40÷100=192(元)
  二、家庭人寿保险和家庭人寿还本保险保费的计算
  1.确定被保险的夫妻中年龄的小者。
  2.根据被保险夫妻的年龄差查“附加年龄表”确定附加年龄。
  3.根据“1”、“2”计算交费年龄。
  4.根据交费年龄、保险年期和交费方式查费率表确定费率。
  5.根据费率和保险金额计算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现以家庭人寿保险为例说明:
  例:某对夫妇(男27周岁,女24周岁)以趸交保险费的形式投保十五年期的家庭人寿保险,保额10000元,应交纳保费计算如下:
  1.被保险人(夫妻)中,年龄小者为妻子的年龄24周岁。
  2.被保险人(夫妻)的年龄差为27-24=3周岁。查“附加年龄表”知,附加年龄为“2”。
  3.交费年龄为:24+2=26周岁
  4.查“家庭人寿保险趸交保费费率表”:交费年龄26周岁、保险年期十五年所对应的数字为“36.30”,则费率为:36.30‰。
  5.投保人应交纳的保险费为:
       10000×36.30‰=363.00(元)
  若采取按年交纳保险费的方式,查“家庭人寿保险年交保费费率表”:交费年龄26周岁、保险年期十五年所对应的数字为“3.60”,即费率为3.60‰。
  则投保人每年应交纳的保险费为:
          10000×3.60‰=36(元)
  三、优生家庭人寿保险保费的计算
  1.确定被保险人中夫妻年龄的小者
  2.根据被保险人中夫妻年龄差查“附加年龄表”确定附加年龄。
  3.根据“1”、“2”计算交费年龄。
  4.根据交费年龄、保险年期和交费方式以及被保险的子女年龄查费率表确定费率。
  5.根据费率和保险金额计算保险费。
    保险费=子女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例:某一家庭中夫妇(男33周岁,女35周岁)及一子女(8周岁)投保十年期的优生家庭人寿保险。交费方式:趸交保费;保额:子女5000元,则其父母的保额为:10000(2×5000元),应交纳保费计算如下:
  1.被保险的夫妻中年龄小者为丈夫的年龄:33周岁。
  2.被保险夫妻的年龄差为:35-33=2周岁。查“附加年龄表”知,附加年龄为“1”。
  3.交费年龄为:33+1=34周岁
  4.查“优生家庭人寿保险趸交保费费率表”:交费年龄34周岁、子女年龄8周岁、保险年期十年所对应的数字为“80.70”,则费率为80.70‰。
  5.投保人应交纳的保险费为:
        5000×80.70‰=403.50(元)
  若采取按年交纳保险费的方式,查“优生家庭人寿保险年交保费费率表”:交费年龄34周岁、子女年龄8周岁、保险年期十年所对应的数字为“10.50”,则费率为10.50‰。
  则投保人每年应交纳的保险费为:
        5000×10.50‰=52.50(元)
  
附:家庭生活系列保险费用率说明1.家庭生活安定保险
  一趸交保费费用率: 15%2.家庭人寿保险
  一趸交保费费用率: 15%
  结案费:      保额的 2%
  一年交保费费用率:
   第一年:  20%
   以后各年: 10%
   结案费:  保额的 2%3.优生家庭人寿保险
  一趸交保费费用率: 15%
   结案费:     子女保额的2%
  一年交保费费用率:
   第一年:     20%
   以后各年:    10%
   结案费:     子女保额的 2%4.家庭人寿还本保险
  一趸交保费费用率: 5%
   结案费:     保额的 2%
  一年交保费费用率:
   第一年      15%
   以后各年:    8%
   结案费:     保额的 2%
  
附:家庭生活系列保险说明
  一、家庭生活系列保险是以家庭为承保对象的,被保险人为两人(家庭生活安定保险,家庭人寿保险,家庭人寿还本保险)或三人(优生家庭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的死亡或全残为保险责任的定期保险,保险期限为五年,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四个档次。
  保费是根据被保险人的交费年龄确定。
  二、实务手续参照《简易人身保险的实务手续》执行,并根据各险种的投保单样本对相应的单证进行修改。
  三、投保条件以被保险人满期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为限,优生家庭人寿保险只承保有一周岁至十八周岁子女的家庭,并按1至4周岁和5至18周岁两个档次计算费率。
  
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家庭生活安定保险投保单(略)
  
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家庭人寿保险投保单(略)
  
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家庭人寿还本保险投保单(略)
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优生家庭人寿保险投保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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