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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征求新资本协议草案第二稿意见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31 生效日期: 2001-01-3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发布文号: 银办函[2001]43号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1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新资本协议草案,在全球范围内征求意见。草案在1999年 6月的框架初稿基础上做了重大的修改及补充。新协议将于年底定稿,并于2004年先在十国集团国家开始实施。
  新资本协议草案由三部分组成,内容相当复杂。第一部分是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概述;第二部分是新资本协议;第三部分共包括七个辅助性文件,涉及以下几方面内容:
  ·信用风险标准法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
  ·资产证券化
  ·操作风险
  ·第二支柱: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银行账簿对利率风险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新资本协议将对今后的资本监管制度以及银行的经营方式产生重大影响。为在银行业广泛征求意见,我行已将新资本协议概述译成中文(详见附件)。其他文件可以从清算银行的网址下载( http://www.bis.org)。请你行对新协议草案提出意见,重点可放在计算信用风险的标准法上,并可简单论证一下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你行有无可能在4一5年的时间内采取内部评级法(去年12月,我们已经转发巴塞尔委员会有关内部评级法的调查表)。请你行在 4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给银行一司。我行将在汇总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于 5月中旬把代表我国监管部门与银行界的正式意见转达给巴塞尔委员会。
  联系人:罗 平 王荣宝
  联系电话:(010)66194939 66194719
  附件: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概述
附件: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概述?
                 (略有删节)?
                  目  录?
摘要1征求意见的一整套文件………………………………………………………………………………31.
导言42.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目标…………………………………………………………………………43.
总体资本水平………………………………………………………………………………………54.
框架的内容…………………………………………………………………………………………6(A) 适用范围………………………………………………………………………………………6(B)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7
   1.信用风险……………………………………………………………………………………7?
   (i) 标准法…………………………………………………………………………………7?
   (ii)内部评级法……………………………………………………………………………8?
   (iii) 资产证券化…………………………………………………………………………9?
   2.操作风险……………………………………………………………………………………10?
   (i) 最低资本规定…………………………………………………………………………10?
   (ii)从简到繁的一组方法…………………………………………………………………10?
   (iii) “底线”概念………………………………………………………………………11?
   (iv)管理操作风险的标准…………………………………………………………………11?
   (v) 仍在进行的各项工作…………………………………………………………………11?(C) 第二个支柱: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程序……………………………………………………11
   1.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项原则……………………………………………………………11?
   2.监管当局监督检查最低标准的合规性……………………………………………………12?
   3.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其他方面……………………………………………………………12?
   (i) 监管当局的透明度和责任……………………………………………………………12?
   (ii)银行账簿的利率风险…………………………………………………………………12?(D) 第三个支柱:市场纪律125.过渡期安排…………………………………………………………………………………………14(A) 有关全面实施资本协议的过渡期……………………………………………………………14(B) 有关内部评级法的过渡期……………………………………………………………………14摘要
1.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1) 决定,就内容更加翔实的资本充足率框架第二次征求意见。修改后的最终稿将取代1988年的资本协议(以下简称1988年协议)。(2)征求意见的一整套文件由三部分组成,并将在摘要后分别论述。
2.1999年 6月征求意见稿收到的意见以及委员会与银行界和各国监管人员的对话,(3) 有效地帮助了委员会进一步制定风险敏感度高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法及内部计量法。新框架旨在使评估资本充足率的工作与银行面对的主要风险更为紧密地联系起来,并为银行提高风险计量与管理水平提供奖励。
3.委员会正在进行的各项工作表明,新框架三大支柱一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有效纪律一十分重要。三大支柱相辅相成,有助于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委员会强凋全面实施三大支柱的必要性,并计划与其他监管当局一起,通过加强信息交流的方式,积极努力实现上述目标。
4.委员会认识到,新的巴塞尔资本协议(以下简称新协议)比1988年协议的内容更广,更复杂。这是因为委员会力求建立的风险敏感高的资本框架包括了计量信用及操作风险的一组新方法。然而,就其最简单的形式而言,该框架仅比1988年协议略复杂一些。此外,在新协议中,委员会强调监管当局监督检查及市场纪律是最低资本规定的重要补充。委员会认为,新框架的复杂性充分反映了银行业的进步,同时也考虑到了银行界对1988年协议的意见。
5.修改最低资本标准希望达到的目的,和1999年6月征求意见稿时提出的目的相同。与这些目标相一致,修改1988年协议的一项核心内容,就是在计量监管资本时,充分强调银行自己建立的内部风险评估体系。
6.1988年协议最低资本规定的主要变化,表现在处理信用风险的方法以及对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明确规定。这里详细论述了有效反映这两种风险的一组方法。对于信用风险来说,首先是标准法,接下来则是“初级”和“高级”的内部评级法(internal ratings-based approach,以下简称IRB法)。处理操作风险的方法与此类似。这种循序渐进的方法将鼓励银行不断提高计量、管理风险的能力,以便采用对风险更为敏感的方法,求得更为准确的资本要求。委员会决定把利率风险放在第二支柱下处理。鉴于所需的假设条件过多,委员会相信,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比最低资本规定能更好更有效地处理这类风险。
7.就总体资本水平来说,委员会的主要目标是,在使用风险敏感高的方法时,确保国际活跃银行(internationally activebanks)的监管资本总体上既不会上升,也不会下降。对于IRB法,委员会的最终目标是:确保由此形成的监管资本能足以应付各类风险,并相对标准法而言在资本数量上提供优惠。
8.虽然新框架的重点仍是国际活跃银行,但其基本原则则适用于复杂程度不同的各类银行。100多个国家已经采用了1988年协议。在制定新框架时,委员会广泛征求了各国监管当局的意见。这项工作的目标是:确保新框架三大支柱下的各项原则能普遍适用于全世界不同类型的所有银行。委员会希望经过一段时间之后,所有大银行都能遵守新协议。
9.为确保将整个银行集团的各类风险都考虑在内,修改后的协议将在并表基础上,将适用范围扩大到银行集团的持股公司。此外,委员会表示资本的定义不做修改;风险加权资产(包括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的最低资本比率仍为8%(总的资本规模);二级资本不超过一级资本的100%。
10. 按照信用风险标准法的要求,不同交易对象的风险暴露,如主权国家、银行和企业,要根据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估结果来确定风险权重。在此,与1999年 6月的初步方案相比,为使其对风险更加敏感,主要变化之一是增加对企业的风险暴露50%的风险档。此外,还明确了150%高风险档内的一些资产。
11. 委员会认为,如上文所述,鼓励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安排资本充足率的最好办法是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为此,根据“初级” IRB法的要求,能够满足监管当局严格要求的银行将采用自己确定的债务人违约概率。其他一些风险要素的估计值,如出现违约时银行的损失和违约时的预计损失,则采用监管当局规定的标准化值。
12. 能够满足更严格监管标准的银行则可采用“高级” IRB法。根据这种方法的要求,上面提到的其他一些风险要素将由银行自己估测。然而,现阶段委员会不允许银行使用自己的资产组合信用风险模型计算资本要求。委员会对改进风险管理方法和模型方面的工作表示欢迎,这可能为今后过渡到采用资产组合信用模型(portfolio credit risk models)铺平道路。
13. 委员会一直研究资本规定对信用风险缓解技术( credit risk mitigation techniques)的处理,这里包括抵押、担保、信用派生产品和净扣做法。得到的反馈意见表明,就充分肯定风险缓解技术而言,修改后的最低资本规定提高了风险敏感度,并可为银行完善对缓解风险技术的计量和管理提供奖励。虽然新方案减少了能够降低风险的各类交易的资本要求,但同时规定了操作上的最低标准,这是因为若对操作风险(如法律风险)管理不善,这类缓解技术则不会发挥或几乎不会发挥任何作用。此外,虽然局部性缓解技术也得以承认,但要求银行对余值风险持有资本。
14. 虽然资产证券化有助于有效地把银行的信用风险重新分配到其他银行及非银行投资者,但是委员会对银行采用这类方式避免保持与其风险相一致的资本极为关注。委员会已经制定出处理传统证券化下具体风险的标准法和 IRB法,以供征求意见。有关两种方法在操作、信息披露和最低资本规定,详见资产证券化的辅助文件。委员会还明确了今后的工作,这可能对目前资产证券化的资本处理方案有所改动。这方面的问题涉及暗含的余值风险、合成证券化交易、初级和高级IRB法的高度敏感度以及实现IRB法对证券化和不同形式的信用风险缓解法经济方面适当的一致性。上述问题在辅助文件中讨论。
15. 在同银行界广泛讨论之后,委员会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规定提出几项处理办法,提出了复杂程度逐步上升的三种办法(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内部计量法)。为采用更加复杂的方法,银行需要证明自己有能力满足一整套管理操作风险的严格标准。不论采用哪种方法,所需资本要建立在一个或一组反映操作风险的指标上。目前与银行界的磋商,对于准确制定操作风险最低资本规定极为重要。根据对损失、风险和业务的统一定义,在业内有序地收集及分享数据,有助于委员会制定处理操作风险的先进方法。
16. 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过程(第二支柱)是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和第三支柱市场纪律的关键补充。根据新协议第二支柱的要求,监管当局要确保各家银行具备一套建立在认真分析风险基础之上评估资本充足率的完善内部程序。新框架强调,银行管理部门应制定内部资本评估程序,以及与本行特定的风险状况和控制环境相一致的资本目标。
17. 监管当局要负责针对银行风险监督检查其资本是否充足,其中包括银行是否妥善处理了不同风险之间的关系。在做这项工作时,监管当局将参照其对不同银行最佳做法的了解以及确定监管资本各类方法需满足的最低标准。在完成检查工件后,若对银行自身的风险评估及资本配制不满意,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措施。
18. 委员会认为,监管当局可能需要充实并重新配制其资源,以支持监管当局对第一支柱下各项先进计量法的监督检查。但是委员会相信,风险敏感度高的资本充足率框架,有助于强化风险管理,考虑到这些好处,做出上述调整是值得的。
19. 委员会认为,通过强化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纪律,是新协议的重要内容。委员会认为,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及建议将使市场参与者有机会评估新协议的适用范围、银行的资本、风险暴露、评估及管理程序和资本充足率。委员会制定的风险敏感方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银行内部的方法,在计量资本要求方面提供更高的自由度。满足信息披露规定是监管当局认可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信用风险缓和解技术和资产证券化的前提条件。今后,信息披露规定还将适用于处理操作风险的先进方法。在委员会看来,有效的信息披露对确保市场参与者更好地了解银行的风险状况和资本充足率极为重要。
20. 委员会还将与银行界及其他有关方面一起继续开展工作。详细内容见征求稿各部分。
21.有关第二次意见稿的意见应于2001年 5月 1日前提交给各国监管当局和中央银行,也可直接提交给设在国际清算银行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地址:the Basel Committee onBanking Supervision at the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CH-4002 Basel,Switzerland)。意见也可通过电子邮件(BCBS.Capital@bis.org)(4)或传真( 41 61280 9100),送委员会秘书处收。为提高透明度,委员会计划在网上公开第二次征求意见期间收到的各项意见。声明属于保密的意见将不予公开。
22. 预计修改后的协议将于2004年实施。这一时间表照顾到了各国的决策程序,并为银行内部体系、监管程序和监管报表的调整安排了时间。征求意见稿整套文件的内容
23. 征求意见稿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概述,讨论新框架主要组成部分的合理性。此外还概括了与1999年征求意见稿相比的主要变化,以及委员会希望得到支持和反馈的一些领域。二是新资本协议。该项文件定稿后将构成1988年协议修改后各成员国需遵守的各项规定的基础。
24.第三部分是一些辅助性文件。这些文件提供了委员会制定各类方案的背景信息和技术方面的详细内容,并在一些方面讨论了委员会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计划提出一些具体方案的初步思路。对辅助性文件的讨论旨在补充而并非取代新资本协议的各类方案。辅助性文件涉及以下几方面内容:· 信用风险标准法·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 资产证券化· 操作风险· 第二支柱: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银行账簿对利率风险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支柱:市场纪律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概述1. 导言
25.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现公布新资本协议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一整套文件。这套文件包括有关新协议三大支柱一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一的修改方案。26. 委员会认识到,新协议比1988年协议的内容更广,更复杂。这是因为委员会力求在建立风险敏感度高的资本框架同时将计量信用及操作风险的一组新方法包括在内。然而,就其最简单的形式而言,该框架仅比1988年协议略复杂一些。此外,在新协议中,委员会强调监管当局监督检查及市场纪律是最低资本规定的必要补充。委员会认为,新框架的复杂性充分反映了银行业的进步,同时也考虑到了银行界对1988年协议的意见。27. 委员会希望对新协议展开积极的讨论,并请有关各方对本稿的方方面面提出意见,特别是对1999年 6月初稿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的主要内容。这方面包括内部评级法、在标准法下使用外部评级结果、信用风险缓解技术、资产证券化、对操作风险的处理、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了有效地征求意见,文件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28. 预计修改后的资本协议将于2004年在成员国中实施。这一时间表照顾到了各国的决策程序,并为银行内部体系、监管程序和监管报表的调整安排了时间。此外,新协议还提出了一些过渡性条款。这些条款将在本文后面讨论。2.新资本协议的目标29. 在1999年 6月的征求意见稿中,委员会阐明了制定有关综合性资本充足率办法的各项目标。在不断完善新框架的同时,委员会仍相信:● 协议应继续促进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为此,新框架应至少维持金融体系目前的
   资本总体水平;?● 协议将继续促进公平竞争;● 协议应提供更全面的处理风险的方案。● 协议处理资本充足率的各种方法应以适宜的方式敏感地反映银行头寸及其业务的风险程
   度;?● 协议的侧重点应放在国际活跃银行上,但是其基本原则应适用于复杂程度各异的所有银行。30. 仅通过最低资本规定无法实现安全性和稳健性的目标。委员会强调,新协议包括互为补充的三大支柱一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综合起来看,三大支柱有助于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委员会深知,管理风险以及确保资本与风险状况相一致的最终责任仍继续落在银行管理部门身上。31. 三大支柱构成有机的整体。因此,如果三大支柱不到位,不可能全面实施修改后的协议。低水平地(或局部性地)实施一个或两个支柱不会实现充分的稳健性。监管当局至少要落实第一支柱。然而,如果一些国家目前无法全面实施这三大支柱,委员会建议监管当局尽量广泛使用其他支柱。例如,假如监管当局不具备在某些方面要求信息披露的权力,可利用监督检查鼓励信息披露。32. 然而,委员会强调,这类措施只是暂时性的,平衡地落实三大支柱才是最终的解决办法。33. 委员会计划在成员国内部至少每年一次就三大支柱的实施情况以及第一支柱规定不同方面各国享有的自由度交换信息。这种方法将促进各国之间平衡地实施协议。34. 委员会还相信,适宜地实施修改后的协议必须考虑银行操作所处的金融、会计、法律、监管及市场环境。若监管当局考虑允许银行使用评估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先进技术,需要对这类问题更加敏感。35. 为实现资本规定在审慎监管方面完善、有助于提供奖励且敏感反映风险的大目标,委员会提出在计算第一支柱资本要求时,采用本质上与1996年市场风险补充协议(5)相似的循序渐进方法。这种将使能逐步达到最低标准的银行,在计算监管资本时采用对风险敏感度高的方法。委员会希望,除了为银行提供奖励外,这种方法有助于鼓励银行在整个银行业内不断提高管理风险的水平。下面介绍涉及信用和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循序渐进法。36. 与实现提高风险敏感度的目标一致,委员会提出了修改后的信用风险资本要求的标准法方案。此外,与强调强化银行内部评估风险的目标一致,委员会提出了针对信用风险新的内部评级框架具体方案。该框架明确了在计算监管资本时信用风险方面的内容(如,债务人的资本水平、交易的结果和到期日、对单一借款人或同组借款人的风险集中状况)。内部评级的“初级”法包含了在计算资本时银行自己对债务人违约概率的估计值(当然这是在满足一些严格最低监管标准的前提下)。其他一些风险要素的估计值则采用监管当局的标准估计值。据“高级”的IBR法的要求,满足更加严格最低标准的银行将更多地采用内部计量的风险值来确定单个的风险暴露。37. 处理信用风险第一支柱有关“循序渐进” 方面的内容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首先,经过一段时间后在整个银行界水平上,委员会希望有更多银行从使用标准法过渡到使用 IRB法。就 IRB法自身而言,委员会希望,随着其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并能满足更加严格的最低标准,有更多银行从使用初级法过渡到使用更先进的方法。38. 最后,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委员会相信,计量和管理风险的进步将为全面采用信用模型法计量监管资本铺平道路。然而,目前的方案尚不允许使用模型法。委员会在1999年发表的一份报告(6) 中对信用风险模型的使用进行了探讨。报告得出结论,现阶段内使用模型来确定最低资本要求尚为时过早。委员会继续认为, 目前的情况仍然是这样;(7) 即使是最先进、风险敏感度高的IRB法,也无法在全行范围内对不同借款人之间的风险相关性做出调整。39. 循序渐进法也是委员会有关操作风险处理方案的内容之一。委员会希望,银行能够在采用各项方法时不断升级。此外,委员会预计,随着不断积累经验,数据不断完善,上述方法也将同时进步。40. 委员会还研究了有关风险敏感度高的资本框架有可能强化经济周期的提法。委员会相信,该框架的好处大于可能出现的问题。41. 提高风险敏感度的目标得到几乎所有国家的支持。1988年协议没能有效反映风险变化,使银行有从事高风险投资的积极性,并可能助长经济的周期性。至此,协议可能低估了风险,高估了银行资本充足率。42. 绝大多数银行都高于最低资本规定的要求另外持有一部分备用资本,部分原因是经济出现困难时筹集资本的成本很高。在风险敏感性高的资本框架下,银行将继续持有一些备用资本(capital buffers),至此,最低资本规定对贷款的影响则不会过高。43. 然而,委员会深刻认识到,在经济周期达到高峰时,监管资本计量值不能对借款人的前景持有不切实际的乐观态度。这一点对于 IRB法尤其重要,因为它比标准法的风险敏感度更高。这就是为什么委员会强调,银行需要完善的长期数据,使其能够检验借款人承受正常经济周期压力影响的能力,并且把这类影响反映到评级结果中。同样这也是为什么委员会敦促银行进行应力检验(stress testing)(如抵押品价值的可靠性)。44. 委员会意识到计提准备金作法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在这方面,委员会正研究对预计且尚未发生的损失的处理方法。45. 委员会认为,新协议的侧重点是国际活跃银行,然而其基本原则则适用复杂程度各异的各类银行。 100多个国家已经采用了1988年协议。在制定新框架时,委员会广泛征求了各国监管当局的意见。这项宣传工作的目的是:确保新协议三大支柱下的各项原则能普遍适用于全世界不同类型的所有银行。委员会希望,经过一段时间之后,所有大银行都能遵守新协议。委员会认识到,有效地实施三大支柱对许多监管当局来说困难很大。因此,委员会计划与全世界其他监管当局一起,通过如加强信息交流,实现全面实现新协议的目标。3.总体资本水平46. 关于实施本方案后监管资本的总体水平,委员会认为必须十分明确委员会的意图。就标准法来说,在考虑到操作风险后,委员会既不希望提高,也不希望降低最低监管资本的总体水平。委员会深知,在众多国际活跃银行中测定本方案的“总体”影响十分困难。此外,在某些方面,如信用风险缓解技术和操作风险,对修改后协议的影响大小,仍是个未知数。47. 在征求意见期间,委员会力求更好更全面地了解标准法修改方案的影响。同时,提高对IRB法下零售资产的工作认识。委员会准备根据这方面工作的进展情况,进一步对标准法进行修改。48. 关于 IRB法,委员会的最终目标是:确保监管资本足以对付潜在的各类信用风险,并相对标准法而言提供在资本方面奖励(如,对于初级 IRB法来说,总体上风险加权资产下降 2%至3%)。委员会相信,考虑第二、三支柱的补充作用,在把监管资本视作最低标准的条件,实现上述目标是可能的。49. 关于“高级” IRB法,委员会相信,有必要掌握有关这方面实施情况的信息,借以测定相对“初级” IRB法来说,在资本方面奖励的大小。在实施后头两年,委员会建议“高级” IRB法的下线为“初级” IRB法(简单测算的)资本要求的90%。在此期间,委员会将审察使用“高级”IRB法计算资本要求的结果。50.现在IRB法结构方面的大部分内容已经明确,所以在征求意见期间,委员会希望能与银行界及其他有关各方就IRB法的校定(calibration)进行有意义且具建设性的对话。委员会意识到,目前方案的影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银行贷款分布的质量、信息风险缓解技术的使用、方案对零售业务和操作风险的影响。由于这方面的信息十分有限,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在 IRB校定方面进一步做工作。51.此外,委员会注意到,IRB法对风险的敏感度高,对特定资产所需资本的要求在一段时间后出现变化,这是因为资产质量在经济周期内会出现变化。委员会坚信,这意味在经济增长时期银行有必要通过应力检验建立额外的储备资本(capital cushions)(即第二支柱的作用)。从长远角度来看,委员会鼓励银行在内部评级框架下直接考虑应力检验的好处。委员会还相信,这方面的问题对IRB的校定工作十分重要,并希望就这一问题与银行界进行对话。52. 尽管在选择 IRB校定方面存在着不确定性,委员会相信对话需要有一个起点。委员会提出了一个方案,重点放在强调确保监管资本在高置信度下涵盖潜在的各项风险,目前,委员会尚不掌握测定方案充分的信息。新协议针对各类资产提出了风险权重的初步方案。这些初步的风险权重基于:风险资产的资本要求为 8%,违约概率(probability of default,PD)为 0.7%、特定违约损失(loss given default,LGD))为50%、到期日为三年的校定方法上。53. 委员会希望强调,该校定方法是下一步对话的起点。委员会将认真进行对话,充分反映其实现总体资本慎审水平的最终希望。这一资本水平才能与委员会提出的在适宜置信度下涵盖潜在风险并为采用复杂的风险管理方法提供奖励的目的相一致。委员会将在文件定稿中提出修改后校定结果。这方面的工作将依赖于委员会尚在进行各项工作,具体包括与银行界合作进行的数量型影响分析。这项分析将测定新的影响,其中包括考虑到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缓解技术的影响。此外,对 IRB法来说,文件定稿的校定方法将考虑到委员会目前在解决零售、项目融资、股本投资风险暴露、证券化和到期日问题所做的工作。4.框架的内容(A) 适用范围54. 委员会正在进行中的工作表明,市场参与者认为有必要更好了解新协议对银行的适用范围。因此,委员会对修改后协议的适用范围予以明确。55. 自从1988年协议问世以来,银行的活动范围不断扩大,复杂的企业产权结构也不断出现。此外,各国在确定资本充足率并表范围上采用的方法各异。考虑到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明确新协议的适用范围。56. 为确保将整个银行集团的风险都涵盖在内,修改后的协议的适用范围将在全面并表基础上扩大到作为以银行业务为主的银行集团的持股公司。仅在银行集团这一层次以并表方式规定资本充足率,不足以确保银行集团内部的每家银行都能立刻拿出资本弥补损失,从而保护存款者。为解决这一问题,委员会指出,协议还将在次级并表的基础上适用于银行集团内每一层次的活跃国际性银行。委员会相信,在银行集团最高层次全面并表和下面次级并表及 /或单个处理的方法结合起来,是保持资本质量、避免银行集团内部双重杠杆现象(8) 的最佳途径。57. 银行已经迅速地扩张到其他金融领域,如证券和保险业。为最大限度地强化其有效性,新协议应通过并表的方式在最大限度上涵盖银行集团内部所有的银行业务和其他有关金融业务。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将某些证券公司或其他置于监管下的金融企业做并表处理,既不可行,也不可取。处理这类实体的技术方法详见新协议的第一部分内容。58. 对附属保险公司来说,修改后的协议规定将不具体涉及保险风险:由此,根据新协议,对保险附属公司的并表处理是不恰当的。拥有保险附属公司的银行对附属公司的企业风险负全责,并应在整个集团内认清整个集团面对的各项风险。在计量银行的监管资本时,委员会认为,目前在原则上应剔除在保险附属公司的投资。可采用的其他方法,则在任何情况下应考虑从整个集团的角度确定资本充足率,避免重复计算资本。59. 考虑到公平竞争方面的问题,一些十国集团国家将继续保持不同的例外处理方式,仅对拥有银行附属公司的保险公司按国内保险监管当局的要求将风险汇总。委员会请求保险监管当局进一步制定并实行符合上述标准的各类方法。60. 委员会已经研究了在资本问题如何审慎地处理银行大笔商业投资的风险。这类商业投资可能会给银行集团带来巨大风险,因为它们可能会使银行有积极性,对商业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如提供贷款或注入资本)。由于上述原因,新资本协议文件提出,超过一定限度的商业投资要从银行资本中剔除。61. 从事各类业务的多元化金融集团仍在继续发展,为了帮助在整个集团范围内评估其资本充足率,还需要进一步努力协调银行、证券和保险当局规定的资本标准。在多元化金融市场这一层次上,要求监管当局采用联合论坛(Joint Forum) 制定的原则和技术。(9)(B)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62. 委员会关于最低资本规定的方案是建立在1988协议基本内容的基础上:继续使用统一的资本定义和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低比率。新协议解决的是风险加权资产的风险计量问题。63. 根据新协议的要求,总资本比率的分母由三部分组成:所有风险加权资产, 以及12.5倍的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10)的资本。假定一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为$875,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为$10,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为$20,总资本比率的分母则等于875+[(10+20)×12.5)],即$1,250。64. 第一支柱包括市场、信用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为提高风险敏感性,委员会提出了处理信用和操作风险的一组方法。委员会已经决定银行账簿的利率风险放在第二支柱下处理。鉴于所需的假设条件过多,委员会相信,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比单一最低资本规定能更好且更有效反映风险,并处理这类风险。65. 对于信用风险,首先是标准法,接下来则是“初级”和“高级”的IRB法。66. 对于其他风险,委员会决定操作风险放在第一支柱并与处理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方法一致,委员会对确定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同样提出一组方法。其他的风险不易计量,至此放在修改后的协议中由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处理。67. 此外,1996年市场风险补充协议大体上保持不变,然而委员会对定义交易账簿的一些概念做了阐述。委员会担心,在某些情况下,本应放在银行账簿的项目被挪到了交易账簿。至此,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文件中,委员会对交易账簿项目的审慎计值提出指导意见。1. 信用风险68. 本节论述标准法、IRB法计算风险加权资产的方法和有关规定。(i) 标准法69. 标准法是新协议的重要内容。这种方法对1988协议下确定信用资产风险加权的方法进行修改。为在不使标准法过于复杂的前提下提高风险敏感度,委员会提出利用外部信用评级的评信结果来确定风险权重。委员会预计,全世界许多银行都将使用标准法计算最低资本要求。标准法的内容详见1999年 6月征求意见稿的方案。下面讨论针对原标准法委员会建议的主要修改内容。(a) 更有效地辨别风险70. 委员会修改了银行对国家、银行和企业的风险暴露的处理方式,目的是提高标准法对风险的敏感性。71. 经研究,委员会不再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数据公布特别标准、巴塞尔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及证监会国际组织的证券管理的30条目标与原则的实施状况,作为标准法下享受优惠风险权重的前提条件。对上述标准的执行情况的分析结论是定性的。因此委员会不希望建立某种模式,导致人们以机械的方式对各国或监管当局实施以上标准的情况进行分析。72. 关于银行对国家的风险暴露,(11)委员会提出采用出口信贷机构对外公开的信用等级。使用这类信用等级将增加已获得可靠外部评级的国家数目。在信用风险标准法的辅助文件中,委员会制定了将评信等级与标准风险档挂钩的方法。73. 关于短期银行债权,委员会提出银行对其他银行的短期债权享受优惠风险权重,但条件是债权是以本币计值并以本币作为资金来源。(12)这一方案希望能确保同业市场的流动性,并促进在国内市场中国内银行与国外银行之间的公平竞争。74. 1999年 6月的征求意见稿提出对银行和企业的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不可低于所在注册国的风险权重。委员会不再寻求建立所谓的国家下线,相反对资信水平高的银行与企业予以承认。至此,若银行利企业享有高于注册国的外部评级,对其风险暴露则可享受优惠风险权重,但不能低于20%。75. 委员会还调整了银行对企业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的风险敏感性,在此增加50%风险档,低资信企业的风险权重也做了调整。这些变化是基于委员会对企业风险暴露损失数据的认真分析。委员会还提出,没有评信企业的风险暴露的下线是 100%的风险权重。考虑到本国总的违约情况,监管当局可在标准权重的基础提高百分比。76. 在1999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委员会提出了扩大了 150%风险权重下涵盖的项目。银行对资信极低的国家、银行和企业的风险暴露都归于此类,另外还有剔除特别准备金后逾期超过90天且未获担保部分的资产。委员会十分重视对于可能构成高风险的资产。对某些风险暴露,各国监管当局可采用 150%或更高风险权重,如果总体来说其信用风险损失的波动性大大高于低权重暴露的损失波动性。可能需要这样处理的资产包括银行持有的风险投资和股本投资。(b)操作规定77. 贯穿整个框架的全文,操作规定是最低资本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标准法,各国监管局不允许银行机械地套用外部评级结果对应的风险权重。相反,监管当局和银行要负责对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方法以及评级结果的质量进行评估。委员会希望监管当局采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提出的资格标准对评级机构进行认定;从资本充足率角度来看,这样做则会对银行选定评级结果产生影响。78. 银行可以选择使用经本国监管当局认可的部分评级结果,当然对于风险权重和风险管理来说,评级结果的使用必须保持一致性。这一规定为的是限制不适当地使用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从而降低了资本要求,违反稳健的风险管理作法。79. 委员会为此制定指导原则就是为了解决这方面的具体问题,即如何使用多项外部评级结果、对债务人及债务工具的级别评定、长短期的评级、以及未应邀请的评级。在征求意见期间,委员会计划制定出将外部评级结果(如外部评级机构和出口信贷机构的评级结果)与标准风险档挂钩的指导原则。委员会还将继续研究如何使用短期评级结果来确定风险权重。(c) 对信用风险缓解技术的处理80. 信用风险缓解是指以某种手段,如通过使用抵押、担保、信用派生产品和净扣做法,来降低信用风险。81. 有关承认信用风险缓解技术的方案提出了可供选择的一组办法,力求平衡简单易行与风险敏感两者之间的关系。82. 在标准法与 IRB法下,力求对信用风险缓解技术的处理保持一致。然而,对于“高级”IRB法来说,这方面的处理则更强调银行内部的评估。此外,考虑到信用风险缓解技术会带来操作风险和其他风险,委员会则针对各项方法制定最低操作标准。83. 面对不断出现的产品创新,为确保新框架的活力,委员会力求把重点放在缓解技术的经济本质及风险特性上,而不是非表面形式。下面介绍新的信用风险缓解技术。详细内容,参见新资本协议、辅助文件信用风险标准法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有关章节。[第84至92段有关抵押、担保和信用派生工具、表内净扣法和余值风险部分略。](ii)内部评级法(a) 背景93. 委员会已制定出处理监管资本的新方法,可更准确地反映银行各自的风险状况。这方面同银行协会的合作以及通过调查收集数据,对开发风险敏感的 IRB法十分重要。下面介绍 IRB法的主要内容。详细内容请参见新资本协议和辅助文件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有关章节。94. 委员会考虑在新协议中提高 IRB法的作用。根据原来的方案,委员会认为只有一些复杂的银行能采用其内部评级结果来确定资本要求。经过进一步研究,委员会相信,许多银行都可满足 IRB法的最低资格标准。委员会希望从事复杂风险转移的国际性活跃银行以及其风险状况高于平均水平的银行都能采取措施,以便使用 IRB法。95. IRB法对企业、银行和国家风险暴露的处理方法相似,对零售、项目融资和股本风险暴露另有处理。对每类风险暴露的处理都是基于三方面考虑:风险要素(银行可使用自己的或监管当局规定的标准估计数据);风险至权重函数(将风险要素转换成银行用来计算风险权重资产的权数;使用IRB法银行必须满足的最低标准。96. 全面满足这些最低标准,其中包括信息披露,伴之于监管当局对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构成银行使用 IRB法的前提条件。达不到上述要求,银行就不能依赖自己的内部估计数据。委员会相信,遵守这类最低要求是银行必要的投资,这样才能使用风险敏感度高的 IRB法。97. 遵守 IRB法的最低要求,要求一些银行进一步完善目前的风险管理水平。希望银行能即刻采取行动。委员会也认识到,实施 IRB法对一些监管当局也提出挑战,因为它强调银行自身的检验及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监管当局之间至双边及多边形式的至对话和信息交流,是这一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98. 下面概括介绍 IRB法对六类风险暴露的处理。企业、银行及国家风险暴露处理方面的工作已相当成熟。对于零售风险暴露,委员会也提出了方案。委员会也已经开始了研究项目融资和股本风险暴露的初步工作。这工作在征求意见期间将继续进行。(b) 企业、风险暴露国家和银行风险暴露风险要素99. IRB法对企业、国家和银行风险暴露的处理框架,建立在当今信用风险计量和管理的最佳作法之上。如上文所示,该框架基于对一组主要风险要素的估计之上。100.银行信用风险的内部计量指标,建立在对借款人和交易风险的评估基础之上。大多数银行的评级方法,依赖于对借款人违约的分析,并对借款人设定一资信等级。接下来,银行将估计各资信等级内借款人的违约概率(PD);PD的估计值必须是对有关风险等级内借款长期PD平均值的保守看法。101.PD不是信用风险的惟一要素。银行不仅需要计量借款人违约的可能性,还要计量违约发生时损失的大小。这里要考虑两方面因素。第一,银行能从借款人每单位风险暴露中能收回多少。如果回收率不足以弥补银行的风险暴露,就会造成针对借款的特定违约损失(loss given thedefault,LGD)(以风险暴露的百分比来表示)。第二,发生违约时,损失的大小取决于银行对借款的风险暴露的大小,通常表示为违约风险暴露(Exposure at Default,EAD)。102.虽然许多银行有能力计算可靠的PD计量值,调查工作表明,只有很少的银行才能提供可靠的 LGD估计值,其原因在于数据的局限性和该行风险要素的特殊性。因此,估计企业、风险暴露国家和银行风险暴露的LGD,委员会同时提出了“初级”和“高级”IRB法。103.使用“初级”法时, LGD值由监当局确定。考虑交易的优先或附属地位,未获认抵押品担保的风险暴露,其 LGD值由监管当局确定。已获认抵押品担保的风险暴露,标准法讨论的信用风险缓解框架,将做出一些调整。一种做法就是也允许采用初级 IRB法的银行,对某些形式的商业和居民房地产抵押予以承认。104.使用“高级”法时,银行将在满足其他一些更加严格的最低标准基础上,自己确定风险暴露的 LGD值。这种方法对合格抵押品的范围没有限制。然而,银行要考虑“初级”法各项限制希望处理的风险。至此,额外的最低标准要比采用“初级”法银行所适用的标准更加严格。[第 105至 109段有关高级法下担保、信用派生工具和到期日部分略。]风险加权资产110. IRB风险权重以风险暴露的PD, LGD以及在有些情况下到期日的连续函数来表示。该函数将上述风险要素转化成监管风险权重。该方法不依赖标准法下监管当局确定的风险权重档次。相反它允许在更大程度上辨别风险,并可满足银行不同评级体系的要求。111.同标准法一样,风险加权资产是风险权重与风险暴露的乘积。如上所述, IRB法下的风险暴露的计量指标是违约风险暴露 (Exposure at Default,EAD)。表内项目的EAD等于名义余额。同处理LGD的方法一样,委员会提出采用“初级”和“高级”的IRB法,来估算对表外项目的 EAD。“初级”法采用标准法提供的信用转换系数估算 EAD;未提款的承诺例外,其 EAD为承诺名义金额的75%。“高级”法则可采用内部测定的承诺项目的估计值。希望采取自定 EAD估计值的银行需要表明,他们能够满足额外一些最低标准。最低标准112.若要获得使用 IRB法的资格,从开始一直到未来,银行必须满足一套套最低标准,这些标准将确保作为确定银行监管资本基础的评级体系、程序和测定风险要素的正确性和可信度。详细内容请参见新资本协议和辅助文件。总体来看,“初级”IRB法的最低标准如下:· 确能辨别信用风险;· 确定评级的工作完善、全面;· 对评级体系和过程的检查;· 评级体系的标准;· PD值的估计方法;· 数据收集和信息技术系统;· 内部评级的使用;· 内部检验;· 信息披露(详见第三支柱的要求)。113.银行若自定“高级”IRB法风险要素的估计值( LGD, EAD以及对担保/信用派生工具),则必须满足“初级”法的各项最低标准以及自定风险要素对应的额外的最低标准。114.委员会提出了要在全行内采用高级法的要求。一旦满足了 LGD, EAD以及对担保/信用派生工具的要求,就可采用高级法。起步时,允许银行采用高级法处理某一风险要素。然而,一旦银行迈出了第一步,监管当局则希望该行在较短的时间内采用高级法处理其他各项风险要素。这就要求银行表明他们能满足自定估计值的各项标准。为表明升级愿望,银行需要与监管当局就实施方案的内容达成一致。[第115 至156 段有关零售业务、项目融资、股本融资、贷款集中和资产证券化部分略。]2. 操作风险157.1999年 6月征求意见稿指出,在新协议中委员会要解决信用和市场风险外的其他风险。委员会在与银行界密切合作,深入研究,把重点放在操作风险上。从 6月份的文件发表至今,对操作风险规定最低资本要求的方案反映了现实及概念两方面的问题。158.委员会同意采用银行界对操作风险的定义:“由不完善或失效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委员会将在第二次征求意见过程中对该定义做进一步修改。(i) 最低资本规定159.同取消用一刀切的方法处理资本充足率的目标一致,委员会提出处理操作风险的一组方法。目前这套由简到繁的方法有三种形式(基本指标、标准法和内部计量法);这是与银行界广泛讨论后得出的结果。资本要求将基于反映银行操作风险规模的一项或多项指标。160.委员会相信,与银行界尚在进行之中的磋商对于制定操作风险合适的最低资本要求十分重要。委员会认为,根据统一的损失、风险和业务的定义,在业内有序地收集及分享数据,对于制定处理操作风险的各类先进方法十分重要。若没有这类数据,委员会将被迫在制定操作风险最低资本规定时采用保守的假设。161.因为缺乏损失数据,委员会调查了许多跨国银行,以便决定安排给操作风险的经济资本数量。初步的研究表明,总体来看银行把操作风险的经济资本定在20%。作为初次尝试,委员会使用根据1988年协议计算出的20%的最低监管资本要求,来估算基本指标法下固定的百分比(“alpha factor”)参考指标。委员会同时还使用20%的最低监管资本要求作为标准法潜在校定指标。委员会计划在今后几个月继续工作,在掌握更多的损失数据的情况,更好确定操作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162.委员会计划允许银行采用更加先进的方法按业务处理操作风险。比如,银行可采用标准法处理某些产品,并同时采用内部计量法处理其他产品。然而,一旦银行采用的先进方式行之有效,则不许他们退回过去处理操作风险的简单方法。总体来说,国际活跃银行和操作风险较高其他银行最好采用先进的方法,而不是采用基本指标法。委员会希望监管当局通过第二、三支柱做促进工作。(ii)一组连贯的方法163.基本指标法把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同代表银行总体风险暴露的某项指标联系在一起。比如,如果把该指标设为总收入,银行则需按相当于总收入固定百分比 “α”值安排处理操作风险的资本。委员会将继续与银行界密切配合,寻找合适的操作风险基本指标并确定“α”值。164.标准法(采用时银行需满足一些最低标准)建立在基本指标法的基础上,把银行业务划分为数项标准业务(即企业融资和零售业务),银行自己的内部框架也以此排列。计算每项业务的资本要求时,将操作风险的指标与固定的百分比相乘“β”值。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指标和“β”值可能不一样。操作风险总的资本要求等于各项业务所需的资本之和。标准法的详细内容以“β”值选定见操作风险辅助文件。委员会将与银行界一起努力,进一步确定这些要求。165.内部计量法允许满足更加严格的监管标准的银行采用自己的内部数据来确定监管资本。对于一组成特定的业务和风险,银行要收集三方面的数据:操作风险暴露指标、代表损失事件发生概率的数据以及事件出现时的损失。为计算资本,银行要将自己收集到的数据乘以委员会根据行业数据确定的固定百分比“γ”值。同标准法一样,操作风险总的资本要求等于各项业务资本要求之和。166.委员会认为,标准的业务、风险指标和损失事件定义至少要在开展内部计量法的初期使用。某种程度的标准化将促进行业损失数据开发,并有助于监管当局对银行内部法的检验。委员会对业务、风险类型和风险暴露指标(与银行界讨论后的结果)初步处理方案见辅助文件。167.委员会注意到银行正在进一步开发数据,这对实施内部计量法十分重要。随着银行不断积累使用内部体系计量操作风险的经验,数据不断丰富,委员会将研究在确定业务及风险指标方面让银行享有更大的自由度。(iii) “底线”概念168.随着银行在使用各类方法上不断进步,委员会认为风险管理技术的改进将会使操作风险所需的资本减少。α、β、γ的校定会做出调整,银行自身反映控制程序的数据也会发生变化(假定风险管理技术将进一步改善)。当银行从标准法过渡到使用内部计量法,委员会将设定一底线,制止操作风险资本的下滑。在新协议实施两年之后,委员会审议是否仍需要设定此下线以及下线高低。这方面内容详见辅助文件。(iv)操作风险管理标准169.为使用内部计量法,银行要遵守一些标准。这类标准以标准法的标准为基础,其内容详见辅助文件。委员会还计划制定一些辨别、监测和控制操作风险的稳健作法。这类作法将构成特定的标准,但是其适用面预计会更广,包括那些使用基本指标法的银行。此外,委员会将进一步研究银行管理、控制操作风险的程序以及银行计算最低资本要求方面的信息披露。[第 170至 173有关正在进行的工作部分略。](C) 第二支柱: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174.委员会认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的重要补充。新框架的第二支柱的目的是:确保各家银行建立起有效的内部程序,借以评估银行在认真分析风险基础上设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当局要负责监督检查相对其风险水平而言银行的资本是否充足,其中包括银行是否妥善处理了不同风险之间的关系。在做这项工作时,监管当局将参照对不同银行最佳做法的了解。175.这一方案不是要取代银行管理部门的判断和经验,也不是要把保持资本充足的责任转交给监管当局。众所周知,管理部门对银行面临的风险最了解,并对管理风险负最终责任。此外,切不可把资本视为风险控制或风险管理程序中根本性缺陷的替代手段。176.在第二支柱的方案中,委员会鼓励银行与监管当局展开积极对话,发现问题,采取迅速果断的措施降低风险或充实资本。同样,监管当局可能希望把工作重心集中到那些风险状况和操作上有问题的银行上。177.在新框架下,第二支柱与第一支柱“高级”法各项标准的关系极为密切,特别是信用风险IRB法的各项标准。监管当局必须确保,银行能自始至终满足这些要求。178.下面讨论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原则、监管当局的透明度和负责,并简单介绍处理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的指导原则。1. 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项原则179.委员会对1999年 6月征求意见稿有关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个概念做了进一步论述。委员会明确了四项重要原则。这些原则对委员会已制定公布的多项监管指导原则做了进一步补充。180.原则一: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181.有效的资本评估程序应包括:能涵盖主要风险的政策与程序,把银行的战略及资本水平与风险密切结合在一起的完整程序,以及确保整个管理体系健全性的内部控制、检查和审计。建立利维持这一整套程序是银行管理部门的责任。182.在不断检查该程序的同时,银行管理应意识到目前所处的经济周期。为此,银行管理部门要进行严格、具前瞻性的应力检验, 查明可能对银行造成极大负面影响的信用及资本市场状况的变化情况。183.原则二: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足,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184.在评价银行内部的资本评估程序时,监管当局要考虑几方面的因素。这些因素具体包括:银行敏感性分析和应力检验的结果,银行如何看待其资本,在确定资本时管理部门如何安排处理意外事件,高级管理层是否能妥善地检查和监测目标资本水平。185.原则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186.监管当局可采用几种手段,确保银行持有充足的资本。比如,监管当局可制定目标资本比率或对高于最低资本的银行进行分类(如:资本雄厚、资本充足)。一些国家可选择对所有银行制定更高的资本比率。187.原则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188.如果监管当局感到银行不能满足上述监管原则下的各项规定,监管当局应考虑采取一系列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加强对银行的监测、限制支付股息、要求银行准备并实施满意的恢复资本充足率的计划、要求银行立刻筹措额外资本。监管当局应具有使用最切合银行实际情况及操作环境的各项手段的处理权。2. 监管当局监督检查各项最低标准的遵守情况189.为得到认可使用某些内部方法、信用缓解技术和证券化来满足资本监管规定,银行需要满足一些要求,其中包括风险管理标准和信息披露。特别要指出,银行要披露计算信用及操作风险最低资本的内部方法的特点。作为监管当局检查内容之一,监管当局必须确保上述条件自始至终得以满足。190.委员会认为,对最低标准和资格条件的检查,是第二支柱下监管检查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制定这些最低要求时,委员会考虑了目前业内作法,并据此认为,这些规定将为监管当局提供一套与银行管理部门有效管理风险的愿望一致的基准指标。191.委员会预计,对银行遵守监管规定情况的监测可通过几种手段来实现,其中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和与银行管理部门座谈。与此同时,采用高级法可能需要对目前的监管报表做出重大调整,还要求监管人员具备充分的经验并接受培训,以便在适当的领域做出判断。192.委员会认识到,监管当局可能需要充实并重新配制其资源,以支持监管当局对第一支柱下先进计量法的监督检查。然而,委员会相信,资本充足率框架对风险的敏感度高,有利于强化风险管理;考虑到这些益处,充实力量、提高监管水平是值得的。在实施新协议的初期,对资源的需要会更紧迫。如果银行准备采用高级法计算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担子就更重。193.监管当局对标准法下各项条件及规定遵守情况的检查十分重要。在此,有必要确保银行了解降低第一支柱资本要求的各项工具,使用时又把他们作为一整套风险管理程序的组成部分,做到稳健、有效、记录在案。3.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194.除了上面四项原则以外,委员会还注意到监管监督检查其他方面的内容。这里包括监督检查的透明度以及对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的处理。(i) 监管当局的透明度和责任195.委员会意识到,银行监管不是什么精确的科学,因此监管中需酌情处理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的。然而,监管当局必须以高度透明和负责方式履行公务。有关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详见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的辅助文件。(ii)银行账簿的利率风险196.作为本次征求意见稿的一部分,委员会修改了1997年的利率风险管理的原则。修改稿见辅助文件的管理和监管利率风险的原则。委员会仍相信,银行账簿的利率风险是重要的潜在风险,应安排资本。然而,从业内收到的意见以及委员会的后续工作表明,国际活跃银行之间该风险的性质及监测管理办法各异。至此,委员会得出结论,最好将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放在第二支柱处理。然而,若监管当局认为国际活跃银行之间该风险的性质及监测计量办法相同,则可规定强制性的最低资本要求。197.修改后的利率风险指导原则认为,银行内部体系是计量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的主要手段,并对监管当局的反应起决定作用。为帮助监管当局监测不同银行的利率风险,银行必须提供内部计量体系的结果(使用标准利率冲击,并以对应资本的经济价值来表示)。198.如果监管当局认为,银行持有的资本与其利率风险不符,则可要求银行降低利率风险,另外持有特定的资本,或同时采用这两项措施。监管当局特别注意“非正常值银行”(“outlierbanks”)(即,使用 200基本点标准利率冲击,或其他类似值)。这类银行经济价值的下降高于一级和二级资本之和的20%。(D)第三支柱:市场纪律199.市场纪律是资本充足率第三个重要组成部分。委员会强调, 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稳健的潜在作用。银行有效的信息披露可向市场参与者提供信息,帮助市场纪律发挥作用。2000年 1月(13)委员会公布了一份文件,作为有关市场纪律征求意见稿的补充。该文件阐述了涉及资本、风险暴露和资本充足率的六项建议。200.征求意见得到的反馈十分积极,增强了委员会的信念,即提高透明度对银行、投资者、存款者和金融体系都有好处。此外,委员会正在进行的工作表明,市场参与者认为有必要更好地了解新协议对银行的适用范围以及银行集团内部的各类实体的涵盖情况。根据2000年公布的六项建议,委员会在四个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内容: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见辅助文件第三支柱:市场纪律)。下面讨论有关披露的规定和建议。201.新协议将允许银行使用自己的方法计算信用及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鉴于银行内部方法对资本要求的影响,委员会认为全面的信息披露,对市场参与者认识银行风险与资本之间的关系及其有效性十分重要。内部方法的使用取决于一些条件,其中包括适当的信息披露。同样在信用风险缓解技术和证券化方面,银行必须满足有关披露要求,以便市场充分地提供有关其技术和交易影响的信息。202.出于上述原因,委员会提出一些披露规定的方案,在某些情况下他们则作为监管当局批准使用内部法的前提。同第一支柱各项最低标准一样,不能自始至终满足披露规定的银行,将不具备使用内部方法的资格。对于特殊工具的资本处理方式,还有特殊的披露要求。披露规定方案,见新资本协议及辅助文件。委员会并不认为,将信息公布于众会加大成本,因为出于内部需要银行也要收集这些数据,银行还会从使用特定信息求出的风险敏感度高的资本要求中获益。203.委员会认为,第三支柱要站得住脚,制定一般性的披露规定十分重要,不按规定办则要采取纠正措施。然而,委员会意识到,就制定一般性披露规定而言,不同国家监管当局的法律权力不一样。虽然一些监管当局有权直接通过规定来实施披露要求,其他监管当局可能要使用间接的方法,其中包括制定良好作法的建议。对不进行披露的情况,监管当局处理的方法也不一样。204.出于上述原因,在某项方法或特定工具的信息披露不作为规定执行的情况下,委员会准备提出“有分量的建议”。委员会将继续研究通过其他方法实施这些建议。有两方面的工作值得鼓励:强化建议的重要性,对不披露情况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205.强化第三支柱有关建议的重要手段是将其贯穿到完善的银行管理程序之中。正如下面原则所指出的:“银行应具有经董事会批准的正式披露政策。该政策应概括公开披露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目的和战略。此外,银行应分析披露的适宜性,其中包括披露的频率。”第二支柱阐述了类似评估风险及资本的原则。这项原则有助于强化披露地位的各项建议。206.委员会还认为,监管当局应评价银行的披露体系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这种方法与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是完全一致的。(14)第21条原则明确指出, “银行监管应确保……银行定期公布公正反映其状况的财务报表。”因此,监管当局应把这一原则和指导意见融会到监管程序之中。207.实施方面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信息披露建议与会计规定之间的关系。委员会将继续与会计当局合作,其中包括国际会议标准协会(IASC),以提高两个披露框架之间的一致性。国际会计标准协会正在审议有关银行的披露标准,即国际会计标准第30条(lAS 30(15))。208.若银行不能遵守第三支柱的披露建议,委员会期待监管当局做出反应,纠正问题。监管当局反应的力度,应取决于不披露的性质、影响和时间长短。监管当局采取的措施轻则对银行管理部门进行“道义劝说”、批评,重则予以罚款。考虑到许多监管当局在会计和披露方面不具直接的法律权力,至少在实施初期,各项措施会仅限于劝说的压力。然而,只要某些披露建议已包括在国际会计标准内,标准的实施将会进一步强化。209.对委员会以前有关披露的建议和征求意见稿的反馈表明,不分主次过多地披露信息会造成市场无所事从。有些反馈还提出,是否所有的银行都该披露,是否在小的或复杂程度低的银行有所区别。辅助文件的方案反映了这方面的考虑,划分了核心与补充披露。210.核心披露指有关所有银行重要信息的披露,对发挥市场纪律十分重要。委员会期待所有银行都根据重要性 (materiality)的原则披露这类基本信息。信息的重要性是指,遗漏或误报可能会改变或影响信息使用的决定。此外,委员会界定了补充性披露。这类披露对一些银行并非所有银行都十分重要,并取决于银行的风险暴露、资本充足率和计量资本要求的方法。补充性披露可能提供的信息,就特定银行来说,是市场纪律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至此不能仅视为“次要的”或“可有可无的”。委员会建议,复杂的国际活跃银行要全面公开披露核心及补充信息,而总体来说重要性的概念将指导补充信息的披露。211.委员会认为,披露频率十分重要,因为披露的目标是让市场纪律发挥作用。为使市场纪律发挥作用,一年披露一次是不够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市场参与者只能对滞后几个月且不能反映银行真实风险状况的信息做出反应。委员会认为,本文件提出的披露最好每半年一次。对于过时失去意义的披露信息,如风险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特别是对于国际活跃银行来说。市场风险暴露就是很好的例子,因为头寸的变化极快。委员会希望任何重要变化发生之后都应立即披露。212.委员会意识到,实施上述建议有些国家存在实际困难。比如,一些国家可能不具备一年披露两次的合适制度。此外,对于风险状况变化不快的小银行,一年披露一次就可以满足信息重要性及披露频率的要求。委员会认为,不经常披露信息的银行要公开解释其政策。如果全面经常地披露信息存在障碍,即便是法律、监管及传统上的障碍,监管当局应对其进行分析,如果可能,则采取措施解决。与披露频率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披露的渠道。在许多情况下,可采用一年一次或一年两次的报表和账簿。但在有些情况下,对于频繁的披露则可采用其他方法。委员会鼓励银行要具备这方面的灵活性,利用电子手段提供的机会,提高有关披露的频率。213.委员会意识到,这里要求、建议披露的信息量很大,但大部分是银行内部使用的。虽然委员会认为,适当的披露对市场纪律发挥作用十分必要,但委员会不要求披露专有信息(proprietary information),也不希望不必要地加大银行的负担。委员会还意识到披露保密 信息将影响竞争(如,为法律诉讼提取的准备金)。214.委员会欢迎对整个信息披露的要求与建议提出意见。委员会提出了一整套披露信息,最终的方案将以此为基础。希望有关各方对辅助文件特别是涉及 IRB法的披露内容、适宜性及详细程度、以及如何理顺各项披露提出意见。有关专有信息披露的意见应尽量明确,此外还包括克服困难的具体方法。在此,鼓励银行在不影响专有信息的前提下建议披露其他信息。为此,委员会制定了解说性模板,以便全面介绍如何完成各项披露。委员会将允许银行以不同的方法提供信息,并欢迎对模板的改进提出意见。5.过渡期安排(A) 关于全面实施资本协议的过渡期215.新协议适用于银行集团每个层次的所有国际活跃银行。对于那些尚未采用此规定的国家,从全面实施次级并表之日起安排三年的过渡期。(B) 关于内部评级法的过渡期216.委员会承认,在修改后的协议实施之时(即:2004年),对于采用其他形式复杂且运行良好的信用风险管理系统的银行来说,全面即刻达到数据方面的某些最低要求,也许是不可能的。因此,委员会考虑到“初级” IRB法下对企业、银行和国家风险暴露,以及零售业务的处理,安排三年的过渡期,此间放宽执行这类要求,然而在此期间希望监当局确保银行稳健地采用IRB法。过渡内要求银行要稳步前进,以便在过渡期结束时全面满足各项最低标准的要求。217.采用过渡期安排的银行,应定期公布上述情况,其频率至少与第三支柱下 IRB法其他信息披露的频率一致。其内容应包括过渡期规定的最低要求、不合规的领域及程度、以及为全面遵守最低标准所取得的进步。注:(1)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由银行监管当局组成,于1975年由十国集团国家中央银行行长建立,其成员包括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监管当局和中央银行的代表。委员会的秘书处设在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并经常在此举行会议。(2) 统一计量资本及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1988年 7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本文中提到的各类文件都可从清算银行的网址下载(http://www.bis.org)。(3) 新资本充足率的框架(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99年6月)。(5) 委员会请有关各方仅使用该电子邮件的地址来提意见,不做它用。(4) 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协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96年1月)。(6) 信用风险模型:目前的作法及应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99年 4月)(7) 委员会认为,使用信用风险模型作为计量最低监管资本规定的主要缺点在于数据的质量以及银行和监管当局检验模型产品的能力。内部评级体系是许多信用风险模型的核心内容,在这方面,数据的质量和检验这类问题对内部评级法和信用风险模型都十分重要。然而,委员会认为,上述缺陷在使用内部评级法时可以得到解决,其方式是制定严格的最低标准,要求银行在设制其内部评级体系的输入和输出数据时必须执行,并在现阶段不允许银行对资产组合效应(如资产集中和多样化)的评价。(8) 如果在同一集团内一实体持有另一实体的监管资本,双重杠杆效应则会产生。在这种影响下一步,该集团从外部筹集的资本则被计算了两次,如在母公司和附属公司分别计算了一次。(9) 资本充足率原则(金融集团联合论坛,1999年 2月)。(10)在乘以12.5后,银行就把信用风险(根据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资本要求),与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直接计算资本要求)联系在起。(11)“国家”(“sovereigns”)指国家政府、中央银行和各国监管当局视同于国家政府的公共部门企业。(12)短期同业贷款将被定义为原始到期日为三个月或不足三个月,而不是前一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到期日为六个月或不足六个月。对定义的修改反映了委员会对这一问题的分析结果,即在实际中短期同业市场的到期日上线一般是三月。(13)新资本充足率框架:第三支柱市场纪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2000年 1月)。(14)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97年 9月。(15)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金融报表的披露(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1990年,1994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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