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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6至2007年度省直单位公务车辆保险实行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0 生效日期: 2005-12-2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黑财采〔2005〕14号
 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的管理,规范公务车辆保险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了2006至2007年度省直单位公务车辆保险的承保公司。现就2006至2007年度省直单位公务车辆保险实行政府采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投保范围 
  在哈省直各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投保单位")的各类公务车辆。 
  二、承保公司 
  经省政府采购中心谈判采购,确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为2006至2007年度省直公务车辆保险承保公司(以下简称"承保公司")。 
  三、投保险种 
  投保单位应按照实用、合理、节俭的原则确定参保险种。其中,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全车盗抢险为必保险种,其他险种(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无过错损失补偿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新增设备损失险、他人恶意行为损失险)由投保单位根据经费和车辆状况自行选择投保。 
  四、保费优惠和承保理赔服务 
  承保公司按投保险种和投保额在标准保费的基础上给予优惠,其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优惠50%;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公司优惠30%;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公司优惠40%;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优惠50%(详见附件1)。同时,享受省财政厅与各保险公司签订的《黑龙江省省直单位公务车辆保险委托协议书》中承诺的其他优惠条件和保险理赔服务(详见附件2)。 
  五、保费调整 
  在承保有效期内,如遇国家保险监督部门批准调整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及系数时,承保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与省政府采购中心重新确定保费、服务承诺等内容,并由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站上公布(网址:hljcg.gov.cn)。 
  六、承保公司的选择 
  为了促进各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提高省直各单位公务车辆保险的服务质量,在有效期内,投保单位可以根据各保险公司服务网点的地域位置、费率优惠和服务承诺等因素,自主择优选择承保公司。 
  七、保费的结算 
  保费支付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省直单位自行支付两种方式。使用财政性资金投保的,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使用自筹资金投保的,由投保单位与承保公司直接结算,结算时间一般最长不超过15天,或与承保公司协商确定。严禁在省直公务车辆保险承保公司范围外投保,对违反规定的投保单位将按违反财经纪律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投保经办人员的责任。 
  八、保险时限 
  本次保险服务的有效期自2006年1月起至2007年12月底,其投保时间计算应以日为单位。在此期间,投保单位的公务车辆参加保险,承保公司将按承诺的保费、折扣率和其他优惠条件为投保单位提供公务车辆的保险服务。 
  九、有关要求 
  (一)省直各主管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尽快将本通知传达到所属单位,切实做好公务车辆保险工作。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车辆保险费结算工作的财务监管,严格按照各承保公司的保费优惠率审核、结算保费,投保车辆的保单要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一并入账。 
  (三)各单位要把2007年12月31日作为本次投保车辆保期的截止时间,逐步统一单位车辆的投保时间,以方便以后年度车辆保险。 
  (四)投保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积极配合承保公司做好公务车辆保险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承保公司提出《委托协议书》以外的不合理要求,否则,承保公司有权拒绝,并可向有关部门和省政府采购办举报,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五)投保单位发现承保公司不能履行投标服务承诺或违反本通知规定,应向省政府采购办举报,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承保公司警告、按约定扣缴履约保证金、罚款直至取消承保资格,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政府采购办和采购中心。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电话:53658583-5513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电话:82833485 
  附件: 
  1.省直单位公务车辆保险优惠比较表(略) 
  2.保险公司承保理赔服务承诺(略) 
  3.省直单位公务车辆保险业务及服务咨询电话(略) 
 
 
黑龙江省财政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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