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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纳税人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13 生效日期: 2005-12-13
发布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沈地税函[2005]235号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5〕2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9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是经中编办批准成立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其宗旨是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处于危难之际、急需救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捐赠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和在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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