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环[2005]14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环境保护局,有关单位:
污染源在线监控(测)装置是污染源治理装置的组成部分,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安装)并同时投入运行。根据《重庆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联网技术规范(试行)》要求,为保障全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测)点与重庆市环境保护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平台的联网运行,实现对全市重点污染源的实时有效监控,凡环评批复中要求安装在线监控(测)装置的建设项目在申请竣工环保验收时,污染源在线监控(测)系统必须同时验收,所需验收资料具体要求见附件。
附件:污染源在线监控(测)系统验收材料基本要求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污染源在线监控(测)系统验收材料基本要求
各建设单位实施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必须在验收时向环境管理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材料须简洁):
1.环境管理部门对实施在线监控的管理要求
2.在线监控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承建公司资质证明(名称、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合同金额、工程内容)
4.在线监控系统设计图
5.在线监控系统施工图
1)监控(测)设备选型、技术规格
2)外排口安装位置、外观;
3)安装位置的管道(烟道、烟囱)内尺寸;
4)系统各部分外观(以实物图片为准);
5)现场站房技术规格
6.数据传输和联网详细情况
1)数据传输方式(标准Modbus、模拟信号、开关信号或其他传输方式)
2)通讯接口方式(RS485或其他)
3)数据采集传输设备与监测分析仪器设备数据接口连接位置
7.联网运行报告
8.其它与工程验收相关的说明材料
注:
1.监测点位的确定、设备单机性能测试报告由市环境监测中心出具
2.排污口归整由监测中心确定归整方案,市环境监察总队负责督促落实
3.以上材料技术咨询指导部门为重庆市环境保护信息中心